1、保 密 协 议 甲 方 :住所地:乙 方 : 住所地: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基于甲乙双方在诉讼代理及专项法律服务供应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上的合作,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知识产权等其它利益,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甲乙双方在项目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的秘密信息及其它相关利益,甲乙双方签订本保密协议。第二条 保密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以及其他专有信息。但以下信息除外:(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乙方的过错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2)有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乙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甲方;(3)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已经向乙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第三条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因履行职责的需要而要求任何一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一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正当要求的范围内作出披露。但前提是一方应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向相应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披露,并且任何一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信息获得政府部门或机构保密的待遇。 第四条 在第三条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或乙方需披露秘密信息时,所披露内容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第五条 对于秘密信息,甲
3、方或乙方可以向与项目有关的本公司的负责人及职员披露,但不能泄露或披露给与项目无关的本公司的职员。披露前需事先得到对方书面认可,按法律规定要求披露的除外。第六条 接收方在项目合作的必要的范围内可对秘密信息进行复制,但必须提前得到对方书面同意,并且该复制品同样属于秘密信息。第七条 披露方应对所披露的秘密信息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享有排它的、完整的权利,保证披露的秘密信息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涉及使用知识产权的,应遵守双方另行签署的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第八条 接收方未得到披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秘密信息用于项目合作以外的任何目的。第九条 接收方在项目合作结束后或被要求返还秘密信息时必须按
4、照披露方的指示返还秘密信息及复制品或销毁,并且提交相关秘密信息及复制品销毁的书面证明。第十条 如并非由于接收方的原因或责任导致秘密信息泄露或披露的,接收方不对披露方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如本协议期满或甲、乙双方提前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间及终止后永久有效。第十二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第十三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索赔,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十四条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包含签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地址: 地址: 电话和传真: 电话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