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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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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管理办法xx总发xx136号,xx年5月7日印发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我行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以下简称结算业务)发展,加强结算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未经银监会和总行的批准,不得直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第三条 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可根据客户的要求采用汇款、托收、信用证等方式。第四条 办理信用证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xx年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的规定执行;办理托收业务时要遵循国际商会跟单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版)第522号出版物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在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时,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权

2、限,加强风险管理。第二章 汇 款第一节 汇出汇款第六条 我行可应客户的要求办理电汇。第七条 客户向我行申请汇出汇款时,应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汇款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文件。第八条 受理汇款业务,应对客户的汇款申请书及外汇局有关汇款的附属文件进行审查,如按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了有效单证,且客户有足额的汇款资金时,可在收取汇款手续费后办理。第九条 分支行汇款应由总行集中汇出,但经总行授权可自行汇出的除外。第十条 电汇应由经办人员打出电文稿,由复核人员复核,根据授权签字的有关规定,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加押发出。签发的电文稿原件应归档备查。第十一条 汇款指令发出后,客户如对原来的汇款申请书内容提出修改,

3、在涉及到增减额、修改起息日和收款人(非打字错误)等情况,原则上不予办理;其它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二条 对于国外银行的查询和汇款申请人的查询应予以及时答复。第十三条 收到账户行借记通知,可闭卷归档。第二节 汇入汇款第十四条 我行可受理电汇汇入、信汇汇入和票汇汇入业务。第十五条 因收款人资料不详无法解付的,应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或要求其提供收款人详细资料。第十六条 在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可立即将汇入汇款按有关规定解付给客户。第十七条 如收到国外付款行汇入汇款指令的修改电或修改书,如款项未解付,按修改内容执行。对于更改起息日的修改,应在收妥国外银行补偿我行利息后方可执行。第三章 光票托收第十八条

4、国内客户委托我行办理光票托收时,应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托收申请书(一式二联),我行在第一联加盖托收业务章后,退交客户。第十九条 我行在收到客户交来的票据时,应首先要求客户背书签名,然后在票据正背面加盖“xx银行”英文字样的横线章作背书确认,并在背面留出中间部分以备国外代收行使用(一律用蓝印泥),与代理行另有协议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办理。票据复印一份,与“托收申请书”第二联一起作为银行留底。第二十条 收到票据后,在决定办理“立即入帐”之前,应先审核票据是否真实,是否有涂改,是否有退票记录,收款人的名称与其背书是否相同。第二十一条 对票据付款有疑问而采取收妥付款方式的,要向收款人说明情况,如发生退票或

5、国外银行扣收费用的,均由收款人负责。第二十二条 托收款项收妥后,我行应及时通知出口商前来取款,我行在申请书第二联上批注收妥日期后办理转帐,并收回原申请书第一联。第四章 跟单托收第一节 出口托收第二十三条 国内出口商委托我行办理出口托收时,应填写我行规定格式的托收申请书。第二十四条 接受委托后,经办人员应根据托收申请书缮打托收委托书。对于境外代收行的选择,以托收申请人选择为准;如托收申请人没有选择,可由我行选择一家付款人当地的代理行为代收行。托收委托书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后,连同有关单据寄往境外代收行。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兑交单,接到境外代收行的承兑通知后,应将到期日迅速通知托收申请人。第二十六条 对

6、于付款交单或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收到账户行的贷记报单后,方可贷记托收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办理结汇。第二十七条 对境外付款人拒付或拒绝承兑,收到境外代收行的通知后,应迅速通知托收申请人,将其处理意见通知境外代收行。单据寄出后,在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国外代收行付款或承兑通知,应主动向代收行查询,查询费用由托收申请人承担。第二十八条 对于托收申请人要求我行授权国外代收行无偿放单,申请人应向我行提交书面申请,我行向代收行发出加押电,在收到回复后,应将结果通知申请人,手续费用由托收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九条 收到境外代理行退回的单据,应及时退托收申请人签收。第二节 进口代收第三十条 我行收到境外委托行寄来的托收单据

7、,应根据其托收委托书填制进口代收单据通知书,并复印发票和提单各一份后,一并通知国内进口商来我行办理验单/付款/承兑手续。第三十一条 对于付款交单,先将单据复印件交国内进口商验单,等到客户向我行付款时,才可将正本单据交予客户。同时按境外委托行托收委托书上的付款指示,向境外委托行办理付款。第三十二条 对于承兑交单,凭付款人在汇票上承兑,可将单据交予国内进口商,然后根据委托行面函指示,将已承兑汇票寄回委托行或替委托行妥善保管,通过SWIFT通知委托行汇票到期日,然后俟到期日收妥款项后向委托行付款。承兑汇票到期前,我行应通知国内进口商付款。第三十三条 如果国内进口商在我行提示单据时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8、我行应将其拒付理由迅速通知委托行,并按委托行的指示处理有关单据或货物。我行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向委托行收取。第三十四条 如果我行向国外委托行发出拒付通知后,一直没有收到答复,则可自发出拒付电日期起二个月后将全套正本单据退回国外委托行,有关费用应向委托行收取。第五章 信用证第一节 进口开证第三十五条 我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第三十六条 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经分支行(部)信贷部门审批后,由分支行(部)信贷部门提交给结算部门,结算部门审核资料齐全后开立信用证,信用证的出具和修改应以开证申请书和修改申请书为依据。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明确了有关条款,应仔细审核,如发现有关条款不明确,不合理或

9、字迹不清,应及时要求申请人修改或予以确认。(一)复核信用证和修改经初审人员打印后,应交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送有权签字人签字。(二)选择通知行通知行的选择应根据互惠原则,优先选择我行代理行作通知行,同时遵从总行不同时期的代理行政策。(三)授权开证信用证的开立和修改,要按总行所规定的权限,依次逐级报批签字后对外开证。第三十七条 单据处理和付款(一)审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已办理担保提货的单据,直接要求客户付款或承兑。(二)付款如无不符点,应迅速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并在5个营业日内按境外银行面函规定的付汇路线予以付款或承兑。(三)不符点单据经办人员如发现不符

10、点,应报请结算复核人和负责人审核并通知开证申请人,要求其在3个营业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客户接受不符点,应在5个营业日内向国外付款或承兑;若客户不接受不符点,应在5个营业日内一次性对外提出不符点拒付,持全套单据等候国外银行进一步指示。构成拒付理由的不符点一定要严格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xx修订版)第600号出版物执行。不能无理对外拒付或迟付。更不能应客户的无理要求去寻找不符点。(四)退单/无偿放单有不符点的单据,如果我行向国外银行发出拒付通知后,一直没有收到答复,则可自发出拒付电日期起一个月后将全套正本单据退回国外银行。若收到国外银行加押电文指示,要求我行向客户无偿放单或退单的,我行应按其要求

11、办理,并及时回复处理结果。第三十八条 信用证的撤销在有效期内,开证申请人要求撤销信用证,可通过国外通知行征求受益人意见,在收到国外加押电传确认后,方可撤销信用证,向客户退还保证金或恢复其已被扣减的额度。信用证已过效期的,可在收到国外银行尚未议付单据答复或退回信用证正本时,才可撤销信用证。对于未收到国外任何答复的,可在信用证过有效期30天后,给客户办理撤证手续。第三十九条 信用证的注销信用证到单付汇后尚有少量余额,或信用证未发生对外付汇的,在信用证过效期三个月后,可将信用证余额注销,同时恢复企业的开证额度。第二节 出口来证第四十条 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凡境外开来的信用证,必须认真审核密押或印鉴。

12、对于信开信用证,由负责管理印鉴的人员加盖“印鉴核符”章。来电系用其他银行密押编制的,则请其他银行代为核押。对于信开信用证,如发现印鉴不符,应立即用电报查询开证行,请其用加押电证实所开信用证。凡不能立即核符密押或签字的,应在信用证上加盖“尚未核符,仅供参考”等类似字样的印章,先行通知客户,再向国外开证行查询,待核符后再补盖核符章。通过SWIFT系统开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无需核押,但应注意报尾标法是否为有效信息。第四十一条 审证凡国外开来的信用证,应认真审证。审核内容可参照总行下发的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相应章节。经办人员审证发现的疑难问题,应向结算复核人和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理。第四十二条 通知收到国

13、外开来的信用证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缮打来证通知书,加盖信用证通知章,通知受益人。如决定不通知该证,则必须在第二个工作日电告开证行。如国外开证行仅要求我行作转通知,则在核符了密押或签字后,将信用证转出,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四十三条 保兑对于开证行是我行代理行,条款内容合理,受益人是老客户,可以电索汇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如国外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求我行加保兑,经国际部总经理批准后可对信用证加保,同时电告开证行。如不准备加保,也应及时通知开证行。第四十四条 信用证的转让应开证银行或受益人要求,可对含TRANSFERABLE字样的正本信用证,凭受益人的转让申请,作一次性的转让处理,同时通知开证行。转让

14、信用证项下的信用证修改根据原证第一受益人的声明办理。第四十五条 审单审核信用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应根据以下原则处理:(一)在受理信用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时,应检查份数并签收。(二)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应以信用证为依据,本着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严格审核。(三)对有不符点但可更正的单据,及时通知受益人修改单据。(四)对有不可更正不符点的单据,可向开证行征询是否接受,如接受,可立即寄单;如不接受,可通知受益人修改或改为信用证项下托收。(五)受益人出具担保出单的有不符点的单据,可表提不符点并将单据一次寄开证行。(六)初审人员初审和缮制BP面函,交复核人员复审,结算负责人签字,将单据寄出。如无不符点

15、,应在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寄出。第四十六条 索汇寄单时,根据信用证中具体的规定向国外银行索汇。第四十七条 拒付收到国外拒付通知,应高度重视,结合留底单据复印件和UCP600仔细审核。若不符点不成立,应立即向来电行陈述驳回理由,敦促其付款。经多次催付不见效的,应尽快书面报告总行解决。若不符点成立,应电告来电行代我行保管单据,等候我行指示,同时立即通知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解决。若最终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则要求开证行寄回全套单据,退还受益人。对押汇或打包放款项下单据的拒付,要及时向受益人追索。第四十八条 催收和考核单据寄出索汇后,经办人员应计算预计收汇时间。逾期5天以后还未收到货款或承兑通知的,

16、应向国外偿付行/保兑行/开证行连续催收查询。对于非我行原因,国外银行未及时付款的,应在追索回货款后,按迟付天数向开证行或相关银行索要迟付利息。凡出现国外银行拒付、拒承兑,或款项逾期一个月以上,经多次催收仍未收妥的情况,应及时联系解决。第四十九条 付款和结汇收到国外付款行支付的货款后,扣除我行有关利息和费用,按外管局有关规定,向客户办理付款或结汇。第六章 收 费第五十条 收费费率根据xx银行外汇业务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对国内单位的收费以人民币为计价标准。如收取外汇,应用该币种的外汇买入价折算。对境外客户的收费应全部计收外汇。第七章 计划、统计、考核与档案管理第五十

17、二条 总行每年年初要核定结算业务计划,年终要对结算业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第五十三条 总行将定期公布我行与境外代理行的结算业务往来数量,以指导开展业务。要选择来证较多的境外代理行做为我行信用证的通知行,以促进来证业务。第五十四条 办理结算业务产生的文件在处理完毕后,应归档并妥为保管五年以上。第五十五条 在办理业务时,要认真遵循国际商会关于信用证和托收的统一惯例,严格执行上述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我行信誉。凡违反总行规定和国际统一惯例对我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和处罚。第五十六条 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业务时,我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及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xx银xx35号文附件1)及xx银xx53号附件3、附件4同时废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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