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超额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 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当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时,对于高出的部分,保险人在约定的超额责任限额内赔付。第三条 责任限额不论被保险人对一名或多名本车旅客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高于主保险合同规定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对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超额责任限额。第四条 赔偿处理主保险合同规定的绝对免赔率依然适用本附加保险合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