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编号:( ) 字第 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限放弃追索权)协议贴现申请人(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贴现人(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和履行。第一条 贴现金额 甲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大写) 张,合计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 向乙方申请办理贴现。经乙方审核,同意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第二条 贴现利率、实付金额经过乙方审查同意,对甲方提交的汇票予以贴现,贴现利率为年利率
2、 %,贴现利息为(大写) ,本协议贴现实付金额为(大写) 。甲方指定的贴现业务所使用的账号为: 。乙方于贴现日将本协议贴现实付金额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和承诺一、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进行经营活动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得到充分和合法的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二、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及汇票上的签章真实、有效。甲方保证其银行承兑汇票取得行为是合法、善意的。三、甲方保证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取得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交易协议、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四、甲方自愿将本
3、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向乙方贴现,乙方一经贴现,即拥有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五、本协议项下的贴现资金用途为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甲方依照前述用途使用贴现资金,贴现资金不违规流入房(股)市,不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不直接转回出票人账户,不用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保证金。第四条 双方约定1、乙方在银行承兑汇票被拒付时放弃对甲方的追索权(甲方除有义务协助乙方收回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外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乙方未能从承兑行处获得到期票据款项的,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行使追索权:(1)司法命令;(2)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
4、反本协议约定。乙方对甲方行使追索权的,乙方有权自票据到期之日起就汇票未如期清偿的款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偿还票据款项及相应息费,甲方同意乙方从甲方开立在乙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的账户中扣收未获得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2、如甲方得知可能影响乙方获得贴现汇票到期款项的情形,应立即告知乙方。3、甲方在本协议中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采取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甲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调减或取消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5、、宣布甲方尚未偿还的款项立即到期、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将甲方在乙方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机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第五条 权利保留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第六条 变更、修改与终止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6、,本协议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第七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本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地点)进行仲裁。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
7、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八条 协议附件下列文件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一、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二、贴现凭证(代替贴现申请书);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资料; 第九条 其他约定1、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协议项下贴现业务划归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承接并管理,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或承接本协议项下贴现业务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或申请强制执行。2、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
8、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3、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4、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乙方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6、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和甲方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依法查询和使用。乙方也有权为本协议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甲方的相关信息。第十条协议生效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份,乙方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贴现申请人: (公章): 贴现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2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