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875977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4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x市商业银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xx银xx97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xx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xx第2号)等制度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

2、办法规定的内容与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表和相关信息的制度。第三条 各支行相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要求,认真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规定对有关报告的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和补正,防止出现错报、漏报和压报等现象。第四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由总行清算中心统一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即实行“总对总”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可疑交易报告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大额交易报告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进行采集,可疑交易报告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

3、生之日起计算。第五条 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第六条 各级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小组应当对辖内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督促辖内机构依法合规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第二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第七条 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下列大额交易要按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

4、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各支行应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

5、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八条 大额交易免报标准。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本行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

6、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本行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本行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本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下列十八类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要按时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

7、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

8、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

9、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第十条 各支行相关部门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四)采取必要措

10、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第十一条 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客户、交易或者资金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进行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或行为:(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

11、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各支行相关部门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

12、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要求依法采取措施。(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遵守其规定。第十三条 除反洗钱监管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各支行相关部门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四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

13、易报告;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五条 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格式和填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要求对报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补正的,出错网点应及时补正,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的,各相关部门应根据调整后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进行报告。第三章 大额交易报告流程第十七条 大额交易数据的采集、报告工作以总行反洗钱监控系统为主,人工采集、报告为辅。反洗钱监控系统在每日日终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记录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第十八条 总行事后复核中心、国际业

14、务部在交易发生后的第2个工作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分别对人民币、外汇大额交易数据的相关要素或内容进行补录。第十九条 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全行的大额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第3个工作日生成大额交易报送数据报文,由总行清算中心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二十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大额交易数据,数据中心应及时将错误回执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对错误回执进行解析,将错误报告内容发回总行相关部门,要求检查和补录,并于5个工作日内生成重报报文,由总行清算中心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二十一条 不通过客户账户进行大额交易的,如现金交易、购汇后直接向境外汇款等,在交易发生后4

15、个工作日内,由后督中心、国际业务部将有关交易数据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人工录入大额交易报告,在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随系统监控的大额交易报告一同报送。第二十二条 总行清算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将大额交易数据报文文件上传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网站;负责按照指定方式收取上报文件的回执,并及时将回执文件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 第四章 系统批量采集可疑交易的报告流程第二十三条 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与人工判断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对能够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采集的可疑交易数据实行系统批量采集,在每日日终系统对主机交易日志进行扫描,将符合可疑标准的交易记录以可疑交易报告形式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客户生

16、成,每个报告含有该客户的若干笔交易信息,报告展现在交易首发网点。交易首发网点,是指构成一份可疑交易报告的若干笔明细交易中按照交易时间排序第一笔交易的发生网点。银行卡专业统一由各发卡网点作为交易首发网点履行可疑交易的甄别、报送职责。第二十四条 总行事后复核中心和国际业务部的反洗钱监控人员在交易发生后的第2个工作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对上述可疑交易数据进行信息补录,反洗钱监控系统将全行的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第3个工作日生成可疑交易报送数据报文,由总行清算中心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交易发生网点是指发生交易的入账网点。对于电子银行渠道的交易,个人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交易发生网点统

17、一指定为总行的网上银行集中收发报网点;企业网上银行交易发生网点指定为交易账户的开户网点;电话银行交易发生网点统一指定为总行电话银行业务集中网点。上述交易发生的补录工作统一由总行事后复核中心负责,交易发生网点负责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甄别工作,在甄别和补录过程中如需详细的指令信息,可通过notes向对应的网上银行业务代理网点或总行电子银行部门进行查询。若总行在系统中设置的上述网点为虚拟网点的,则由总行电子银行部门负责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甄别和补录工作。第二十五条 各支行营业网点的反洗钱监控人员应在交易发生后的第4个工作日登录反洗钱监控系统,对数据补录完成后的可疑交易进行甄别,并在可疑交易报送报文中注明

18、甄别结果及原由。对于系统中提供的可疑交易涉及到存款大户、信贷及其关联企业的,其可疑性的甄别及原由必须由相关客户经理确定。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营业网点应在交易发生后的6个工作日内,将甄别结果为可疑的交易数据转换为符合监管要求的报表格式提交所属一级支行内控合规部或指定部门确认。并将注明甄别结果及原由的可疑交易数据打印、加盖相关网点与经办人员印章、按月装订成册。第二十七条 一级支行内控合规部或指定部门的反洗钱岗位人员对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确认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总行会计出纳部。对可疑交易报告有疑问的,可退回报告网点进行补正。第二十八条 总行会计出纳部将全行的交易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用

19、符合监管要求的报表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第二十九条 总行会计出纳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将可疑交易数据报文文件上传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按照指定方式收取上报文件的回执,并及时将回执文件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对于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的可疑交易数据,数据中心应及时将错误回执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对错误回执进行解析,将错误报告内容发回相关交易行要求检查和补录,并于5日内生成重报报文,由总行会计出纳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五章 人工发现判断可疑交易的报告流程第三十条 对符合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但未能通过系统批量采集的可疑交易,

20、主要由人工进行识别。各网点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按规定对需要人工识别的可疑交易进行识别,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及时向本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报告。第三十一条 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应在收到网点经办人员报告后,立即进行分析和审查,确认交易可疑的,按照规定的格式,于发现可疑交易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反洗钱监控系统中录入可疑交易报告,将可疑的交易数据转换为符合监管要求的报表格式提交一级支行内控合规部或指定部门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 一级支行内控合规部或指定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对网点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确认汇总,在交易发生后的8个工作日内报送总行会计出纳部。对可疑交易报告有疑问的,可退回报告网点进行补正。第三十三条

21、总行会计出纳部将全行的交易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并将符合监管要求的报表格式,在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给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对于被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退回的可疑交易数据,数据中心应及时将错误回执导入反洗钱监控系统,由反洗钱监控系统对错误回执进行解析,将错误报告内容发回相关交易行进行检查和补录,并于5日内生成重报报文,由总行会计出纳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第六章 重点可疑交易专报报告流程第三十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现客户明显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或其他重点可疑交易情况,应当制作可疑交易专报立即报送支行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审核。可疑交易专报内容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22、要求。第三十五条 支行反洗钱岗位人员收到营业网点报告的可疑交易专报后,应进一步了解客户情况并进行甄别,确认为重大可疑交易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向总行内控合规部及对口的专业反洗钱小组报告。第三十六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收到可疑交易专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反洗钱专业小组进行研究、甄别,经确认为重大可疑交易的,应立即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辖内分支机构。第三十八条 各一级(直属)支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金融保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