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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间业务平台制度模版.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2875926 上传时间:2024-06-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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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修订说明:一、由于银保通业务已从中间业务平台中迁移出来,故在第二节中删除银保通系统相关内容。二、根据关于总行及分行会计部改建为运营管理部的通知(招银发2012414号文件要求,,统一将“会计部”修改为“运营管理部”。第二十七章 中间业务平台第一节 基本规定中间业务平台“分对分”业务是指通过中间业务平台在分行范围办理的各种资金代收付业务,包括自助缴费业务、其他代扣类业务等(以下简称“分对分”业务)。一、职责与分工(一)总行零售网络银行部负责对“分对分”业务进行业务审批、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分对分”业务资金清算操作规程,管理监督中间业务平台业务的资金清算。(三)分行零

2、售银行部负责中间业务平台“分对分”业务的合作商户开发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分行“分对分”业务的业务操作规程,负责本分行“分对分”业务的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检查工作,负责个人客户和合作商户的业务差错投诉受理、分析和处理。(四)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分行“分对分”业务的资金清算实施细则,监督、检查本分行“分对分”业务的资金清算工作。负责“分对分”业务的资金清算操作,使用中间业务平台系统内的各项“资金清算”功能,包括余额检查、行内和商户清算,以及差错调整的系统冲补账等功能;负责该类业务的报表打印和装订。分行运营管理部无核算清算职能的,清算工作原则上应当集中在分行运营管理相关部门或分行营业部。(五)分

3、行信息技术部负责“分对分”业务联网技术方案的开发和维护工作以及联网设备费用的评估工作。二、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对分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第二节 业务类型及合作商户选择一、业务类型“分对分”业务的业务类型包括缴费类业务、批量代扣类业务以及其他中间业务平台支持运行的业务。二、合作商户的选择“分对分”业务合作商户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当地资信良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或事业单位进行合作。原则上应选择以下类型单位作为“分对分”业务合作对象:(一)公用事业单位;(二)电信通讯类企业;(三)各级税务部门;(四)大专院校、中小学等学校;(五)经分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的其他企业或单位。三、合作商

4、户原则上必须是提供实名消费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确保业务具有可追溯性。原则上合作商户需具备系统支持,能够与我行进行电子对账。第三节 业务报批流程一、分行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平台“分对分”业务项目时(本行自助缴费项目除外),须正式向总行进行报批,报批材料应包括:(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业务实现渠道、合作商户情况介绍、效益分析,以及项目风险评估情况及风险控制手段,如个人客户是否需与我行签订协议情况、交易时是否需要核对客户户名与身份证号码情况、密码控制情况、交易笔数或限额控制情况,以及发生银行卡伪冒交易损失时我行与商户的风险责任承担划分、出现纠纷时如何解决等;(二)业务操作规程;(三)经分行法律

5、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士评审的业务合作意向书;(四)其他分行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二、分行必须在收到总行审批同意的正式批复后,才能开展中间业务平台“分对分”新业务项目的推广工作。三、在中间业务平台新增自助缴费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流程参照本规程中自助缴费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节 业务操作规定及流程一、分行权限管理及岗位职责分行须指定专人负责“分对分”业务的商户管理、清算账户维护和差错处理工作,并对相关质量记录建档保管。“分对分”业务的岗位权限设置应按照运营管理部制定的中间业务平台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规定中“分对分”业务岗位权限设置的有关要求执行。二、新增商户的流程(一)各网点在拓展新的“分对分”业

6、务时,与合作商户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按业务类型分别填制不同的质量记录。自助缴费类业务,原则上应填写“招商银行自助缴费特约收费单位申报审批表”;非自助缴费类商户,原则上应填写“招商银行特约商户开户审批表”。(二)对于非自助缴费类业务,由分行零售银行部完成初步审核,并会同分行信息技术部在联网技术方案与联网设备费用等方面与合作商户达成一致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总行审批。总行批复同意后,由分行零售银行部牵头与合作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对于自助缴费类业务,由分行零售银行部审批同意后,由分行零售银行部牵头与合作商户签订合作协议,无须向总行报批。(三)完成协议签订、审批后,由商户管理员在系统内相应模块建立商户协议

7、;然后,进入中间业务平台通过录入“商户管理”、“清算账户设置”和“手续费设置”等相关信息,在系统内开立新商户及录入相关信息。三、对账及清算(一) 对账原则上合作商户须在每日日终接收我行发送的对账电子数据,并与我行业务系统进行对账。(二) 清算在完成对账后,分行清算人员按照余额检查行内清算商户清算再清算余额检查的步骤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操作按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的中间业务平台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的有关要求执行。四、差错处理对于因对账或余额检查发现的不平交易或客户投诉的差错交易,具有差错处理权限的操作人员可在中间业务平台进行差错调账处理。(一) 处理原则1 调账交易必须核对原始交易;2 调账交

8、易须双人办理,交叉复核方可生效;3 对于合作商户与我行业务系统对账产生的不平交易,原则上应以我行数据为准,由商户自行调整业务数据。(二)职责分工分行商户管理员负责与合作商户核实差错交易的事实情况,并提交差错处理的相关单据给分行运营管理部清算人员。分行清算中心清算人员负责差错处理操作和账务处理。(三)处理依据1. 对于余额检查不一致的交易,经技术人员手工查明原因后,如需要办理冲、补账,应以内部清算账户的出错明细交易为准进行调账。2. 对于错误交易,应在当日查明原因:(1)对于批次未对账前收到的客户反映错账情况,由分行商户管理员或合作商户开户网点与特约收费单位联系核实,查明原因后,填写“招商银行特

9、约单位转账错误交易处理表”,加盖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复核人名章,交特约收费单位签章确认后,在系统内进行调账处理。(2)对于对账过程及对账后出现的隔日错账,由分行商户管理员核实并查明原因后填写“招商银行特约单位转账错误交易处理表”,提交分行清算中心。清算人员参照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的中间业务平台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差错处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差错处理操作和账务处理。(四)处理流程具体流程参照总行运营管理部制定的中间业务平台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及资金清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五、手续费核对 分行指定专人与商户核对应收手续费金额,按清算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收取手续费,核对时可提供手续费报表。上级主管应根据管

10、理实际进行业务检查,避免收入流失。第五节 风险控制要求“分对分”业务,按照交易过程中不同的交易验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交易过程中验证卡号和密码的缴费类业务;一种是只验证卡号不验证密码的扣费类业务。各分行应根据不同的交易验证方式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对商户的调查协议签订前,分行应对中间业务平台商户进行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落实商户实名制。分行应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证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金状况等,必要时可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

11、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对商户的准入严格把关。二、开办“分对分”新业务项目时,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和合作商户的性质制定合理的交易限额。对于验证卡号和密码的缴费类交易,原则上单卡单日交易限额不得大于5000元人民币;对于只验证卡号的扣费类交易,原则上单卡单日交易限额不得大于1000元人民币。三、中间业务平台开办的业务,原则上应为实名消费交易且仅限于为持卡人本人在合作商户的消费行为进行扣缴款。在交易过程中应对合作商户留存的客户姓名与我行持卡人姓名进行验证,姓名一致方可进行扣缴。四、若合作商户无法满足本节二、三点的业务开办条件,则必须在合作协议中列明对业务风险防范的控制措施。同时,必须在合作协议中列

12、明,对于我行转达的客户关于资金盗用投诉而产生的损失,合作商户必须无条件进行赔付。五、中间业务平台开办的不验密码的扣费类业务,持卡人必须开通相关协议。开通协议可由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在我行柜面办理开通相关业务功能的协议,授权我行从其账户内配合合作商户完成费用扣缴;也可由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在合作商户端开通协议,授权合作商户从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内完成费用扣收,并由合作商户留存持卡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协议原件并永久保管。如采取持卡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在合作商户端开通协议的方式,我行须在与合作商户签署的协议中列明,由合作商户负责审核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留存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和协议原件并永久保管;合作商户须保证其获得客户的合法有效授权,否则对我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六、中间业务平台的合作商户不得将业务渠道延伸到互联网办理。如确需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缴费类业务,合作商户须在我行开立网上商户,并使用网上支付功能办理相应业务。七、在开办“分对分”新业务项目时,分行可根据对业务风险评估的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增加核验客户身份证号码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八、分行零售银行部应加强对合作商户的管理,每半年对合作商户及“分对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环节及时整改。同时,分行应根据商户和持卡人的投诉情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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