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营销行为规范(2014年11月修订)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管理,规范代销金融产品行为,进一步防范代销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结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特制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行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代销非公募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营销人员是指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开展代销非公募产品业务的相关人员。营销人员除应具备一般证券从业资格外,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销售产品所在行业的监管部门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第三
2、条 财富管理中心、零售交易业务总部、互联网金融部、分公司、营业部在组织代理销售非公募产品过程中,各分支机构、营销人员需遵守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金融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有关代销过程中禁止行为的规定。第四条 为进一步防范产品销售风险,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加强合同及印章管理;(二)加强经营网点场所管理;(三)加强营销人员、在销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四) 加强对经营网点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经营网点的销售风险;营销人员在客户购买产品时应以适当方式提醒客户通过监管部门设立的信息公示平台、公司网站、经营网点现场公示等途径查询产品及营销人员信息,提示产品合法收款账户等信息。第五条 公司发现员工违反本规范的,将根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合规考评办法、光大证券经纪业务员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及营销管理有关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与问责。第六条 互联网金融部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可遵守本规范,亦可自行制订相关补充细则,经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公司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本规范由代销金融产品组负责修订,由代销金融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