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自营账户的运作行为,建立高效、合理、规范化的内控机制及内控制度,本着“逐级审批、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自营账户包括自营证券账户和自营资金账户。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等部门使用的自营证券账户。第四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自营账户的开立、指定、变更、撤销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自营账户开立第五条 自营账户必须以公司实名开立。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等部门不得擅自开设自营账户。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自营证券账户及自营资金账户的OA申请,经部门经理、分管业务副总
2、裁,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和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计划财务部授权专人负责开立。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在开户3个交易日内将自营证券账户报备文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账户报备,同时在3个交易日内运营中心将报备文件通过公司平台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深、沪交易所进行账户备案,并报公司风险管理部备案。第八条 自营账户开立后由计划财务部编制账户明细表报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风险管理部,并上报相关分管领导。第三章 自营证券账户的指定、撤销指定、转托管第九条 自营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撤销指定、转托管由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根据工作需要,在OA中提交申请经部门经理、分管总裁、计划财务部
3、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批准后财务管理部授权专人提出特殊权限申请,经风险管理部审批通过,由信息中心核实赋权。第十条 信息中心不得擅自赋权自营部门进行指定交易、撤销指定、转托管操作的权限。第四章 自营账户变更、销户管理第十一条 自营账户变更、销户由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提出OA申请,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由计划财务部授权专人办理,并将相应证券账户变更、销户情况报公司风险管理部及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销户前,证券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须打印待销账户完整的交易记录明细,计划财务部存档;计划财务部在销户申请批准后,委托稽核审计部进行销户稽审,并根据稽核审计意见进行相应操作。 第五章 自营账户的管理第十三条
4、计划财务部授权专人对开户、变更、指定交易、转托管、销户等账户及业务资料整理归档,全套资料原件由计划财务部留存,复印件交业务部门备案。账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为20年。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借阅部门向计划财务部提出OA申请,履行相关借阅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第十五条 不得借用他人账户进行自营业务,禁止将自营证券账户转借他人使用。第十六条 凡涉及自营业务的有关人员需签定保密协议,对账户资料有保密义务。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账户管理规定(x号)同时废止。附件:自营证券账户明细表证券账户名称证券账户号对应资金账户开立日期经办人备注深圳股东账号上海股东账号账号所属营业部账户管理人: 部门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