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cc支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使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操作指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行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方式我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并按照人民银行系统信息使用的有关办法,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使用企业客户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三条 企业客
2、户信用信息内容本办法所称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信息以及其他能反映企业客户信用状况的信息。信贷信息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第四条 保密原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全部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客户信用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第二章 组织推动和分工第五条 组织推动贷款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部门分工我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工作由贷款部负责。贷款部负责组织
3、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具体包括与人民银行沟通协调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系统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信息核查、异议处理、用户授权和培训推广等工作。贷款部按照人民银行要求,按时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全行企业客户相关业务信用数据,同时做好错误数据的纠错工作。第七条 日常工作机制支行须配备1至2名专职人员,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管理、用户管理、信息维护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每年牵头组织交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稳、高效、安全运行。第三章 贷款卡管理第八条 贷款卡是企业
4、信用信息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境外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九条 我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贷款卡(编码)的信息和借款人(或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对无贷款卡(编码)或持有被注销贷款卡(编码)的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第四章 用户管理第十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用分
5、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两类。(一)系统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管理本机构同级普通用户和下级系统管理员。具体权限是:新建用户及其默认密码、设置用户权限、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二)普通用户:系统管理员在建立普通用户的时候,可以选择授予不同的权限。依据权限的不同,普通用户分为信用数据报送/接收用户和普通查询用户。1、信用数据报送/接收用户负责按照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要求,每日生成我行新发生的企业信贷业务数据报文,并通过指定网络系统向人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负责接收人行通过指定网络系统向
6、我行反馈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文。具体权限是数据报送、数据报送情况信息查询、人行反馈报文接收和处理。2、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普通查询用户在授权范围内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与其注册登记的机构相对应的企业客户信用信息。具体权限是信贷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票据查询。第十一条 本系统的所有用户均不能删除,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的操作。第十二条 各级系统管理员应加强所创建用户的日常管理,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不得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系统管理员只可对自己创建的系统用户及普通用户进行停用操作。第十三条 各级系统管理
7、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职。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第十四条 各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陆系统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并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后的密码不能与初始密码相同。一旦发现密码泄露,应该立即修改密码。第十五条 用户离开操作平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十六条 各支行系统管理员应将本支行普通用户名单报本地人民银行备案;当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本地人民银行备案。第五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各支行对新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查询,必须由借款人提供贷款卡以及贷款卡密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查询要与信贷审批时间紧密衔接,应在贷款资料上报贷款
8、部前查询并打印被查询企业的信用报告,归档管理,否则不允许进入审批流程。第十八条 各支行对已发生信贷业务(未结清)的借款人进行贷后管理时,可根据需要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第十九条 各支行通过查询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只能用于信贷审查、管理,不得用于其它目的。第六章 异议核查和纠错处理第二十条 异议处理原则客户如果对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报告中我行提供的信息存在异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核查申请。我行接收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核查客户异议情况的通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并反馈异议协查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 异议核查的岗
9、位设置(一)贷款部设异议处理岗1个,负责接收人行征信中心提交的异议协查函,组织实施我行的异议核查工作,向人行征信中心反馈异议协查结果,协调有关部门对异议协查中已核实的出错信息进行纠错处理。(二)支行设立客户异议处理岗1个,负责接收并及时处理上级行转来的异议协查函,并向总行反馈核实后的异议处理结果。第二十二条 异议外部协查流程(一)贷款部异议处理人员收到征信中心发来的异议协查函后,应及时确认该笔异议业务所归属的支行,然后将异议协查函转发至该行贷款部门。(二)支行收到贷款部转发的异议协查函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申请异议客户的信用报告,并与客户提出的异
10、议信息内容进行比对,属于我行信息且确实存在异议的,查实存在异议的该业务的业务号,填写异议处理结果,由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部门公章后归档保存,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人行征信中心。第二十三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由贷款部在人行规定时间内进行纠错处理。第二十四条 我行数据源信息有误的纠错处理(一)由异议业务发生行依据业务系统中的真实情况填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纠错证明(附件1,以下简称纠错证明),由经办人、主管人员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在信息修改完成后,向人行征信中心报送该笔异议业务的纠错报文,以修改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出错信息。第二十五条 由于报送程序造成的错误,贷款部核实
11、后向科技开发部提出需求变更,尽快完成报送程序检查、修改,然后组织纠错报文上报人行征信中心。第七章 数据报送第二十六条 数据报送原则我行与借款人发生信贷业务时,将新发生的借款人信贷业务数据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至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在借款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将变更后的借款人基本信息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向未经人行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借款人的贷款性质和风险度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上对该借款的贷款分类作相应调整;核销呆账贷款时,应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作核损核销的登录。第
12、二十七条 数据报送方法我行利用现有的机器设备,按照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汇集并处理企业客户的信用信息,生成数据报文,定期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第二十八条 数据报送频度我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频度为按天报送,当天发生的业务数据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上报。第二十九条 数据报送方式我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报送以网络报送为主要形式。如遇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网络报送时,以其他报送的方式进行。第八章 出错数据修改与重报 第三十条 在我行正常数据报文生成过程中出现的错误数据、未能通过人行预校验程序的数据以及人行反馈的出错数据,应由贷款部在出错数
13、据生成或接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修改后上报。 第三十一条 当我行因为已经报送过的某一笔业务信息存在错误而需要重报时,需要先暂停该笔业务后续业务变更的信息报送,将发生的错误纠正后,在将该业务的后续变更信息组织上报。 第三十二条 对属于一般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应立即进行修改,其中人行反馈数据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其余出错数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对属于重大技术原因导致的错误应协同系统研发部门尽快修改,可适当延长修改时间。第三十三条 修改完成的数据由贷款部进行重报。第三十四条 我行由于不可预见的自身系统的原因,不能按时正常报送数据时,应采用合并生成报文的“累计报送方式”
14、,即将从不能正常报送数据之日起至生成报文之日为止所有新增信息和发生变更的信息合并到一个文件中上报,报文文件名中的时间填写报文的实际生成时间。第九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信息安全要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的生成、报送和保管要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安全管理。数据资料保管人员和使用者均应牢固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守商业秘密。第三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用户应规范使用系统,杜绝对系统的滥用行为。支行贷款部门应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更改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客户征信数据。第三十七条建立安全、完善的数据备份系统建立数据备份环境,以便在系统发生意外瘫
15、痪时能及时恢复。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要及时备份,防止数据丢失。一旦发生数据丢失或数据损坏等情况,要由相关人员及时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第三十八条 应急处理应急处理主要用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效率显著降低,大范围、长时间停机或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出现信息缺失、泄密等紧急情况时。(一)系统用户发现系统出现异常,要立即通知分行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在接到异常情况通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若不属于本行网络故障,立即登记备案,并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及时排查系统停机原因。(二)应急处理结束后,若查实本次系统停机事故确由我行原因导致,贷款部要认真总结事件的发生原因、处
16、理过程,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停机事故应急处理总结备案。(三)一旦发生系统信息缺失、泄密情况,有关分支机构要立即查清责任人,将情况通知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若责任人为系统注册用户,系统管理员应立即将该用户的状态设置为“停用”,并填制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缺失、泄密处理报告表(附件2)登记备案。责任人所在行要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总结信息缺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吸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方案,形成信息缺失、泄密应急处理总结报告,并报贷款部。第三十九条 违规处理罚则未依据本办法落实信息安全和系统管理规章制度,以
17、及违反本办法损害我行或客户利益,并对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分行将视情节依照人民银行和我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支行和当事人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纠错证明企业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业务号纠错内容描述:经办人:业务发生行(业务公章)年 月 日主管人:注:当纠错内容仅限企业基本信息时,无需填写业务号。填报人: 审批人:附件2: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用信息缺失、泄密处理报告表 年 月 日机构:部门:责任人姓名:责任人职务:责任人用户名:责任人角色:信息失、泄密时间: 年 月 日用户停用时间: 年 月 日失密情况说明: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理意见: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失密责任人所在行处理意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处理结果: 年 月 日注:若失、泄密事故责任人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时,必须填写责任人用户名”、“责任人角色”和“用户停用时间”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