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暂行)xx总发zz167号,zz年10月10日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声誉风险管理,建立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检测和控制声誉风险,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根据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声誉风险是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第三条 声誉风险管理是指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声誉风险的全过程。第四条 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人人有责。全行员工都要树立“声誉创造价值、声誉人人有责”的理念,切实维护本行声誉。(二)积极预防。要随时注意识别和跟踪评
2、估可能存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尽快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三)及时报告。要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声誉风险有关情况,禁止各种拖延隐瞒行为。(四)审慎管理。要从全局出发,审慎处理,将声誉风险负面影响和损害程度降到最低。第二章 声誉风险管理的内容第五条 声誉风险管理包括声誉风险因素和声誉事件。第六条 声誉风险因素存在于银行经营管理的任何环节,通常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等交叉存在,相互作用,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第七条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对本行声誉产生直接威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公众知悉并引发负面评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风
3、险;(二)网络负面舆情,新闻媒体的错误、失实和批评性报道;(三)客户集中投诉;(四)本行员工的不当言论和行为;(五)本行股东及投资者的不当言论和行为。第八条 声誉事件的分级。按照性质、程度、影响范围、可控性等因素,声誉事件分为三级:(一)级(重大声誉事件)。指给本行声誉带来特大损害的事件。包括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不负责任的批评或恶意攻击;事件危及本行稳定或影响本行正常经营秩序;可能对本行流动性和资本造成现实危机;可能对本行某项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全局影响;引发全国性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二)级(较大声誉事件)。指给本行声誉带来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本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疏漏,被
4、舆论误读、曲解,关系到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在一定区域内传播,可能影响本行在该区域内的正常经营或某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以及引发区域性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三)级(普通声誉事件)。指给本行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事件。包括本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传播范围较小的;情况比较个别的;潜在影响较小的;可能影响本行在小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或某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以及引发当地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批评性报道的声誉事件。第九条 声誉事件的分类。根据声誉事件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将声誉事件归为以下十一类:(一)贯彻国家宏观政策情况;(二)执行监管要求情况;(三)经营发展与资本市场;(四)运营管理;(五)产
5、品与营销管理;(六)风险状况;(七)客户投诉纠纷;(八)高管信息;(九)人事与组织架构管理;(十)员工内外部投诉信访;(十一)其他。第三章 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对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董事会负责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公司治理和风控体系进行管理和监控。第十一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负责领导全行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声誉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审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和特别重大声誉事件处置方案,确保声誉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第十二条 总行办公室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管理部室,负责声誉风险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本行声誉
6、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组织拟订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二)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全行性的声誉风险和I级声誉事件。(三)牵头组织建立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报告、处置和评价机制,确保各项声誉风险管理机制正常运转。(四)牵头组织监测、评估和研究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各种因素,及时向相关部室和机构提示风险。(五)负责全行声誉风险的统计分析工作,汇总和报告各类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六)负责检查、评价全行声誉风险体系运作情况。(七)负责新闻媒体联络,开展有效的外部沟通。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是本行全面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会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管理全行声誉风险,主要职责有:(一
7、)协助制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二)协助组织建立并实施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报告、处置和评价机制。(三)协助组织监测、评估和研究可能引发声誉风险的各种因素,及时向相关部室和机构提示风险。第十四条 总行职能部室对职责范围内的声誉风险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有:(一)按照本行声誉风险管理要求,确保本部室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持续、充分、有效地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与本部室职责相关的声誉风险,并不定期向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报告。(三)实时监测与本部室职责相关的声誉事件并及时向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通报,负责处置涉及本部室职责的声誉事件,并
8、积极配合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处置全行性声誉事件。(四)根据识别出的声誉风险因素及时修订、调整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有效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五)监督和指导本部室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总行营业部、各分行、一级支行(以下简称“分支行(部)”)在总行统一领导、监督和管理下,负责本区域内的声誉风险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执行总行关于声誉风险管理的制度、办法,并确保本部门员工知悉声誉风险管理相关规定。(二)建立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辖内各部门和下属机构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持续、充分、有效地组织实施声誉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报告工作。(三
9、)定期向总行报告本部门声誉风险管理情况,提供有关声誉风险状况的信息。(四)实时监测声誉风险事件并及时向总行报告,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内的声誉风险事件,并积极配合总行处置全行性声誉风险事件。第四章 声誉风险管理流程第十六条 声誉风险管理流程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风险报告、风险处置和风险评价七个方面。第十七条 声誉风险识别。通过定期风险排查、声誉风险信息收集等手段定期汇总辖内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所包含的风险因素,并将其中可能影响本行声誉的风险因素提炼出来。第十八条 声誉风险的评估。对于已经显现的声誉风险,应认真评估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同时,要综合分析潜在声誉风险因素转化为具体声誉
10、事件的可能性,评估其对本行业务、财务状况和声誉影响,并将潜在声誉风险因素按照影响程度和紧迫性进行排序。第十九条 声誉风险的控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不同的类别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并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相应的更新。(一)对于已经发生的声誉风险,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和缓释,力争将危害程度降至最低。(二)对于评估出的潜在的可以立即化解的声誉风险,应及时制定工作计划逐项解决,要明确工作时间表和具体责任人。(三)对于评估出的潜在的难以立即完全消除影响的声誉风险,应制定分步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和应急预案。第二十条 声誉风险的监测。实时监测各类声誉风险因素的演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及时重新评估声誉风险
11、管理策略和控制措施,确保声誉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一条 声誉风险管理的报告路径和要求。各分支行(部)、总行职能部室每季应以正式报告形式通过以下路径报送本单位声誉风险情况(见附件1)。季度内声誉风险状况未发生变化的,也应实行零报告。(一)各分支行(部)采取“双线报告”方式,在每季度末20日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报告辖内声誉风险管理总体情况;同时向总行相关部室报送辖内与各部室职责相关的声誉风险管理评估和执行情况,以及声誉风险管理的应对方案。(二)总行相关部室应在每季度末25日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报送本部室职责范围内声誉风险管理的评估和执行情况,以及声誉风险管
12、理的应对方案。并由总行办公室汇集后抄送总行全面风险牵头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三)总行负责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负责编制声誉风险管理报告,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送。第二十二条 声誉事件的报告。(一)分支行(部)、总行部室发生、知悉发生或接报级及以上声誉事件后,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立即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报告,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件发生、知悉事件发生或接报后1小时。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在获悉级及以上声誉事件后,应立即向高级管理层报告。发生级声誉事件的,应按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事件,在报告基本情况后,应继续深入调查,注意事态发展,续报有关情况。
13、(二)二级支行发生或接报级及以上声誉风险事件后,原则上逐级报告,但对于特别紧急的重大情况,有关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向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报告。(三)级及以上声誉事件要按统一格式通过传真、办公系统邮件等方式书面报告(见附件2)。对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再书面报告。(四)级声誉事件的报告由各单位参照级及以上声誉事件报告的要求自行组织。第二十三条 声誉事件的处置。(一)声誉事件的处置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级声誉事件由总行负责牵头处置,级声誉事件由分支行(部)、职能条线对应单位负责处置,级声誉事件由分支行(部)负责处置。(二)声誉风险发生后,各单位应迅速反应,及时处置,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
14、时制定声誉事件处置方案。(三)在制定和实施声誉事件处置方案时,不仅要注重切断声誉风险事件引发声誉风险的传播路径,更要准确掌握和考虑具体声誉事件的直接利益相关方的诉求和期望,开展有效沟通。(四)各单位应实时监测声誉事件的发展态势,并据此及时检讨和调整处置策略,将事件发展情况和处置结果及时报告。第二十四条 声誉风险管理的评价。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全行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一)主要声誉风险的形成因素是否被有效识别并得到正确评估,已被识别声誉风险的状态变化是否能够有效跟踪和重新评估。(二)控制和减缓已被识别声誉风险的应对措施是否适当并得到有效执行。(
15、三)声誉风险监测系统是否运行良好,对可能发生的声誉风险是否能够及时有效预警。(四)声誉事件的处置是否及时,措施是否妥当,应急预案是否有效。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第二十五条 各分支行、部(室)声誉风险管理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依据。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声誉损失的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扣减奖励薪酬等处罚。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管理规定,造成本行声誉损失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问责处理。第二十八条 对维护本行声誉有重大贡献的部门和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行(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声誉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总行办公室)备案。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室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1:xx银行声誉风险情况汇总报告附件2: xx银行声誉风险事件报告单 附件1:xx银行声誉风险情况汇总报告单位: 报告期: 季度报 告 期 基 本 情 况报 告 期 主 要 做 法报 告 期 存 在 的 问 题对声誉风险管理的应对方案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填报人:附件2:xx银行声誉风险事件报告单填报时间:填报单位填报人发现时间预计发生时间事件简要描述拟采取措施和建议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