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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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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暂行)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2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6第三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6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条件6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8第四章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11第一节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条件11第二节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11第五章 附则13附件:1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加强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2、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的管理。第三条 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和驻华机构。境内机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其他组织等,包括中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即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第四条 境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按照本办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条款办理。第五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办法:(一) 金融机构同业开立外汇存款账户;(二) 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使领馆、

3、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境内开立的外汇账户;(三) 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撤销外汇账户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本行办理外汇业务所开立、使用的外汇账户。第七条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涉及货物、服务、收益及经常转移的交易项目等。第八条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引起对外资产和负债水平发生变化的交易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劵投资、衍生产品及贷款等。第九条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按其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经常项目外汇对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外汇对应开立外汇资本账户。第十条 外汇结算账户用于核算企业经常项目的收支和经外汇

4、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第十一条 外汇资本账户包括:贷款专户、股票专户、外债专户、资本金专户以及临时专户。第十二条 根据账户存款期限可分为外币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外币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外币单位七天通知存款账户。具体管理办法参照银行外汇存款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三条 分支行不得为单位客户开立外币现钞账户。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几种:(一) 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二) 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

5、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三) 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开立/变更外汇账户申请书(同人民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留存原件;(四) 根据开户单位性质分别提供国家工商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五)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留存复印件;(六)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留存复印件(需要纳税的)。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十五条 是分支行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进行制度制定、检查监督。第十六条 分支行负责境内单位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

6、业务操作。第十七条 分支行负责此业务核心系统业务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完整性,此业务数据在国际结算系统自动生成金宏工程申报的基础数据。第十八条 负责与此业务相关的金宏工程数据的申报、落地检查及打包发送。第三章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第一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条件第十九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应具备如下开立条件:(一) 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申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可保留以下外汇:1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2 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3 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

7、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4 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运输公司,经外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5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清的保费;6 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7 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8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9 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际旅游

8、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10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11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12 驻华机构由境外汇入的外汇经费;13 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二) 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以及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可申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可保留以下外汇:1 贸易结算手续费收入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项下暂收代付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 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招标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 国际邮政汇兑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4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经常项目

9、单方面转移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5 临时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6 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特殊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1至10及13规定开立的外汇账户,其收入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第二节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二十二条 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审核以下客户资料(客户所提供资料均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一) 符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条件的境

10、内机构首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须事先持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经办人员应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分支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分支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二) 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或社团登记证)

11、、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直接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三) 基础资料;(四) 申请开立外汇账户的报告(加盖单位公章),留存原件;(五)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六) 经营者备案表(中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留存复印件;(七) 当地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 办理开户(一) 在身份联网核查系统核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件或者被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二) 开户银行在外汇局“外汇账户信息交汇平台”核对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情况无误后打印留存,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在核心系统选择账户种类和外汇账户性质代码;(三) 在验印系统及时建立印鉴;(四) 开户银行为境内机构

12、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开户银行业务专用章;(五) 开户银行开户后,须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报送外汇局。第二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 境内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的,分支行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变更。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变更,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分支行可为其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分支行应打印查询结果,与变更资料一并留存。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未变更,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分支行不得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应通知其到

13、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境内机构还应同时提供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和复印件、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书及其它证明文件;(二) 其他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的账户,变更核准件内容,需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三) 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第二十五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撤销须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 可直接凭撤销账户申请办理;须外汇局出具核准件方能撤销账户的,须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二) 分支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账户余额可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

14、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余额必须结汇或按照外汇局有关境内划转管理办法办理有关划转手续;(三) 支行办理关户手续时,应与境内机构核对账户余额,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并于销户后到外汇账户交互平台上注销开户信息。境内机构还应交回印鉴卡以及未用重要空白凭证并打印“销户未核销凭证清单”;(四) 在验印系统进行印鉴销户;(五) 分支行关闭以下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闭账户手续:1 因外汇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2 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

15、汇账户的;3 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六)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做销户报告。第四章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理第一节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条件第二十六条 根据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账户保留外汇:(一) 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二) 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三) 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四)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五)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入的外汇;(六) 境

16、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七) 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第二节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第二十七条 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账户除外)应当持外汇局批准后核发的“开户通知书” 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符合资本项目下外汇账户开立条件并提供完整开户资料的境内机构,经本行审核通过,按不同用途为其开立以下账户:(一) 境内机构开立的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二)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的股票专户;(三)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的资本金账户;(四) 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申请开立的临时专户;(五)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的外债专户;(六) 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外汇

17、申请开立的专户。第二十八条 本行可直接为境内机构开贷款专户,不需外汇局批准。开户银行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管局。第二十九条 开户银行须审核以下开户资料:(一) 外汇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二)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申请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三) 基础资料;(四) 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五) 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六) 当地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开户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开户行业务专用

18、章。第三十一条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一)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如需变更相关内容或撤销账户,按外汇局需求对需要外汇局审批的账户,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批准后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业务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账户变更或撤销手续;(二) 开户银行按外汇局规定,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的外汇账户变更或撤销手续。需外汇局审批的账户凭外汇局核发的“外汇业务核准件”办理;(三) 开户银行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本办法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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