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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xx总发〔xx〕131号, xx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我行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并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信贷客户: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二)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三)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需要关联性风险管理的企业。
(四)我行认为要应视为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以上所述集团客户(关联企业)各成员企业在法律上仍享有独立的法律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的授信业务范围包括表内外授信业务。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贴现、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和各类垫款;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保函等。
第四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集团客户授信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附则等。
第五条 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确定一家分支行为主办行,对客户以集团为单位统一办理授信业务,确定授信额进行总量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为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分支行(部)的信贷管理科或风险合规部为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由各分支行(部)、总行授信管理部、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分级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支行(部)主要职能:
主办行是集团客户核心企业所在行(部),负责对集团的总授信额度的测算和初定,并负责日常对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本分支行(部)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具体贷调查、授信申报及贷后风险管理工作。
2、负责对集团客户基础资料、经营管理信息及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收集。
3、负责清理集团客户内部关联关系,为准确判定集团客户和确定授信提供信息支持。
4、负责具体落实实施上级部门布置的各项风险管理工作。
(二)总行授信管理部主要职能:
1、负责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业务管理工作。
2、负责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3、负责对异常风险情况进行风险预警通报,及时督促支行限期处理。
(三)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能:
1、负责集团客户的最终授信审定。
2、负责对集团客户的风险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3、根据集团客户出现的风险预警情况,提出相应的风险化解措施方案。
第八条 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实行统一授信制度。原则上由一家分支行(部)办理集团客户的所有授信业务。因化解不良贷款等特殊原因的,可由二家或二家以上支行办理集团客户的授信业务,并由总行确定主办行与协办行。
第九条 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敞口类授信限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对于超过10%比例的集团客户,各分支行(部)原则上不得再增加授信额度,并通过贷款转让或回降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等方式,力求达到此标准;同时对确实无法回降的客户,则要求其追加有效的担保措施,以尽量减少贷款集中度风险。
第十条 从严控制对股东及关联企业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的同类贷款。
第十一条 有效落实集团客户授信的担保措施。
(一)集团客户敞口类授信应当提供担保,除中小企业专项授信外,其他信用授信须报总行信贷集体评审工作委员会审批。
(二)以母公司出面申请授信的,其子公司一般不能作为主担保人,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保证的担保方式。
(三)对于不存在投资关系的集团成员相互提供担保的,应充分注意对担保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对外负债、担保能力等情况的核查,并严格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本行各项信贷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积极关注保证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情况。
分支行(部)客户经理应当加强对担保人的对外担保、负债等情况和抵(质)押物价值的变动情况的监控;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出现有可能导致本行债权受到损害的财务状况严重波动或其他异常状况的,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对集团客户核心资产的管理 ,根据核心资产的产权归属、资产价值来合理确定承贷主体、授信额度及担保主体、抵(质)押物、担保额度。同时加强对客户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进行跟踪掌握,变动异常或存在转移情形的,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集团客户的核心资产是指在集团内部在销售收入、创造利润等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或集团客户资产价值高、对集团客户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在办理集团客户业务时,须在合同中约定,要求借款人及时报告涉及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在此所称的净资产以上季末企业向银行提供的真实净资产数据为准),具体如下:
(一)提供关联方基本信息。客户应及时书面告知关联方(尤其是重大关联方)名称及具体关联关系。
(二)告知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信贷客户有义务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一般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如实将交易项目、交易性质、交易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形成原因及对本行债权的影响全面、及时、准确地告知本行;涉及资产转让的,应告知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差较大的,应说明原因,报告内容至少应与提供给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一致。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行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二)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
(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的。
(四)拒绝接受本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
(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况,本行认为可能影响到信贷资金安全的。
(六)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银行债权的。
第十五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应根据集团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风险程度、管理难度及与我行合作程度等确定本行重点管理客户。包括跨区域集团客户、系统性客户、行业龙头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客户及不良贷款客户等。
第十六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与各分支行(部)应对重点集团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走访,分支行(部)实时收集集团客户的资产负债、资金往来和经营情况,深入了解客户的风险状况。通过检查、走访,做好客户维护和深化服务工作,并对客户授信风险作出综合评价,发现问题的须及时报告处理,以切实保障本行重点信贷资产的安全。
第十七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每年应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作一次综合评估,每年向监管部门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同时对分支行(部)执行相关制度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提请稽核部门进行问责处罚。
第三章 风险预警
第十八条 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开发与应用,提高关联企业的识别能力,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的有效信息支持,增强本行在新的竞争环境中的市场适应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以控制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
第十九条 在给集团客户授信前,客户经理应利用人行征信系统、其他平台系统和我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查询集团客户的关联企业、负债、对外担保等信息,对集团客户进行实时监测,防止对其过度授信。
第二十条 授信批复下达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授信总额、期限在信贷风险管理系统中进行额度登记,同时应作好集团客户授信后信息收集与整理工作,集团客户贷款的变化、经营财务状况的异常变化、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以及集团客户的违规经营、被起诉、欠息、逃废债、提供虚假资料等重大事项须及时登记到本行信贷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根据集团客户所处的行业和经营能力,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资产负债指标、盈利指标、流动性指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和关键管理人员的信用状况等,设置授信风险预警线(详见附表: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发现风险预警信号,要填制《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如集团客户发生B类风险预警事项,分支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如集团客户发生A类风险预警事项,分支行应将会签后的《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上报授信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应将风险事项通报风险管理部,由风险管理部根据信贷客户信贷风险预警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预警信号发现和处理的相关信息需及时录入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总行每年将对各分支行(部)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对各分支行(部)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xx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xx银[xx]55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集团客户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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