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经营种植油茶林合同书甲方:富宁县华林苗圃场 叶爱根身份证号:乙方:杨友表 身份证号:丙方:曹德标 身份证号:丁方:欧秀锋 身份证号:戊方:林莺云 身份证号:甲、乙、丙、丁、戊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之原则,就五方合伙种植油茶林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条款:第一条 合伙宗旨:共同经营 共担风险 互惠互利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富宁县板仑乡龙洋村龙兴、龙基小组8000亩,郎六小组2000亩油茶林开发种植,详细位置、范围及面积以林业部门测绘结果确定为准。第三条 合伙期限:以租用土地期限为终止。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1、合伙人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占
2、总投资20%股份;2、合伙人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占总投资20%股份;3、合伙人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占总投资20%股份;4、合伙人丁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占总投资20%股份;5、合伙人戊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占总投资20%股份;6、五方合伙人第一次总出资额共计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00元),如果继续需要投资,必须按股东共同决定的日期续投资金。7、合伙人在中途退股的决定:在中途需要追加投资不按时投资的合伙人,不退
3、还先期投资股金,属自动离伙,并负责合伙人的一切经济损失。8、出资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位于 银行的帐户(帐号为 )缴纳,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未经五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挪用。第五条 盈利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利分配,以出资为依据,按甲、乙、丙、丁、戊方所占的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合伙期间所得的政府扶持资金应先予支付合伙种植油茶林的各种成本开支,开支结余的资金可按盈余进行分配。2、债务承担:合伙期间由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债务,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甲、乙、丙、丁、戊方所占的份额比例进行分摊。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4、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伙: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并不退还先期投入的股金。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进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不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合伙人,其权利、义务:甲方为项目总负责人,负责统筹管理;乙方负责出纳工作;丙方为股东;丁方负责财务监督,票据核销;戊方为股东。第八条 在合伙期挂靠富宁县华
5、林苗圃场,以华林苗圃场法人签订合同,实行单项业务往来,包括股东集资、政府补助款、管理费。第九条 禁止行为1、不允许合伙负责人买卖交易私自处分合伙财产,如私自处分合伙帐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3、林权证属股东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得单独使用或变相出让,否则按违约处理。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以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合伙人共同参与清算;清算
6、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经双方同意后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解决,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解决。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本合同共5页,文本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合伙人甲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合伙人乙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合伙人丙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合伙人丁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合伙人戊方:签字时间: 年 月 日合同签订地点:云南省文山州富宁县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