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 版 次 号: 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目 录修改与审批记录3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组织职责4第三章 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牌价管理5第四章 外币兑换业务的受理5第五章 外币兑换业务的风险管理5第六章 附则6附件: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兑换业务,是指本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我行目前开办的货币兑换币种为:美元、英镑、港币、欧元、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
2、是指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我国国内与人民币进行兑换的外国货币。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 “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1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兑换网点”,是指本行有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七条 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第八条 负责个人外币兑
3、换业务会计核算、外汇凭证、外汇现钞管理、外汇业务传票的监督。第九条 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分支行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牌价管理第十一条 本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由本行统一制定并发布。第十二条 本行所有外币兑换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在法定休假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使用上个营业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 第四章 外币兑换业务的受理第十三条 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使用本行统一印制的外币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外币兑换水单。第十四条 外币兑换水单一式三联。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本行留存,一联做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 境
4、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兑换限额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非居民个人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证明、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到本行兑换网点兑回外汇,携出境外。第五章 外币兑换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十七条 外币兑换业务纳入本行头寸管理,超过周转头寸的,必须及时平盘。第十八条 外币兑换业务纳入本行有关外币现钞管理,同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第十九条 外币兑换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第二十条 外币兑换网点要做好反洗钱工作,要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申报有关交易信息。第二十一条 外币兑换网点必须妥善保存外币兑换的有关单据,保存期限5年,以备检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订、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本办法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