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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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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审批质量和效率,防范和化解投资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审查委员会”)是科技金融事业部权限内投资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 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理财产品、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其他投资业务。 第三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二章 组成及职责 第四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事业部风险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委员为事业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股权投资部负责人、债权投资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及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 根据项目情况可聘请行内、外专家担任咨询委员。 第五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授权权限内的投资业务; (二)审议其他与投资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受理相关业务部门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业务申请,并审查相关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二)负责提前将需审议的投资业务及相关材料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参会委员; (三)负责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组织当场投票和计票; (四)负责根据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其参会委员提出的意见及时整理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 (五)负责将通过审查的投资业务通知相关业务部门,事业部权限内的呈报总行分管行领导审批,超事业部权限的报总行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将未通过审议的投资业务反馈意见给相关业务部门; (六)负责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各项投资业务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及归档; (七)协调和落实投资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八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为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相关业务部门了解需经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客户情况及贷款情况; (二)对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三)对经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四)对改进投资审查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 (五)对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第九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播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二)秉公办事,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以及我行信贷政策,严格按照审议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条 为提高审批效率,不需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的投资业务可以不经过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可根据项目情况聘请行内外专家担任咨询委员,咨询委员对投资业务事项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技术状况、法律法规问题和发展趋势等提出建议,提供决策支持,但不对具体投资业务参与表决。投资审查委员会议事要充分尊重专家意见。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十二条 会议准备 (一)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召开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会议前,将需要提交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向投资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由投资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二)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主任委员审定的需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投资业务事项,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准备有关材料,材料主要包括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调查报告等,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 (三)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确定参会委员名单; (四)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会议议程,列明会议议题,制作《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表决表》; (五)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提前发送给各投资业务审查委员会参会委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投资审查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主任委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每次召开投资审查委员会,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议实行表决制。提交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须有参会委员一半以上表决同意后方能通过。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审查委员会可以进行复议: (一)在审议过程中,主任委员认为被审议投资业务材料不充分时,投资审查委员会可不进行表决并要求重新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情况并补充资料后再提请下次会议复议; (二)投资业务申请经审议未通过的,相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投资审查委员会意见,书面阐明申请复议的理由,经投资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可提请下次投资审查委员会复议。 第十七条 在事业部权限内总行分管行领导为最终审批人,对投资审查委员会通过的投资业务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超事业部权限由总行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定期对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审议投资事项的尽职情况进行考核,事业部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在取得分管行领导同意后可对委员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议 (一)股权经理汇报投资业务尽职调查意见、风险经理汇报投资业务风险调查意见。 (二)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提出问题,由业务部门人员作出详细全面的解释; (三)各委员阐述审议意见,除因为审议材料不充分,需提交下次复议的投资业务事项不需表决外,对其他审议事项应认真填写《xx银行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表决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反对的需明确提出理由,赞成的可不阐述,视作同意申请理由; (四)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五)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业务事项由总行分管行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投资流程或上报总行,对投资审查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投资业务将意见反馈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 记录 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和要求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列席人、记录人、会议的主要内容、表决结果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的文字要清晰、准确、全面。 第二十一条 归档 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按照档案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保管、调阅、销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投资审查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进行或授意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私自传播投资审查委员会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科技金融事业部投资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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