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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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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控制业务发展中的国别风险,依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银行在制定业务发展战略、审批授信、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评定国别风险等级、设定国别风险限额、开展全面风险报告、管理贷款集中度、计量风险敞口、计提风险准备,以及开展收购、兼并和重组时,应当充分考虑国别风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我行债务,或使我行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我行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国别风险可

2、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国别风险存在于授信、国际资本市场业务、设立境外机构、代理行往来和由境外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务等经营活动中。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或地区”和“境外”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香港、澳门和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本办法所称“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等适用不同司法管辖的地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我行净资本的风险暴露。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及附属机构。附属机构的定义

3、参见x银行并表管理办法。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七条董事会承担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负责定期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重大政策、程序和限额,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组织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国别风险管理政策,根据董事会授权审批、监督并执行国别风险相关的办法、流程、操作规程和限额,督促各部门切实履行国别风险管理职责,确保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第九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国别风险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国别风险日常管理办法,监测国别风险评估因素的变化情况,牵头开展国别风险评估,拟定国别风险等级评定和国别风险限额建议,设定和调整国别风险子限额

4、,监测国别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开展国别风险压力测试,并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第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国别风险管理战略和管理政策,建立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全面计量国别风险敞口,制定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政策,确定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金额,将国别风险纳入风险报告体系,在贷款集中度管理中考虑国别风险,并牵头负责附属机构的国别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国别风险评级结果和国别风险限额,按与国内授信相同的原则制定对境外借款人的国际授信制度,进行授信和信贷审查,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增加对国别风险管理的支持。第十二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评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授信执行

5、部门负责完善对境外借款人的授信执行制度,开展放款管理,监控用信情况,落实限制性条款,核查资金实际用途,防止贷款挪用。第十四条内控合规部门负责完善国别风险内控合规管理,加强对境外客户的反洗钱管理。第十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在核定的额度内管理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并协助国际业务部开展国别风险评估。第十六条客户部门负责在核定的额度内管理信贷业务,对境外借款人进行充分的贷前调查,核实借款人身份及最终所有权。第十七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的账务处理。第十八条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和软件开发中心负责为国别风险管理的系统建设提供业务数据和技术支持,保障数据质量、数据时效性以及系统运行稳定性。第十九条审

6、计部门负责对国别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国别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执行情况。第三章国别风险评估与评级第二十条国别风险评估指根据国别风险评估因素的具体情况,评估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环境,对相关情况做出概括性描述,并形成国别风险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组织开展国别风险评估,并初步评定国别风险等级,将国别风险评估和评级结果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其中,境外分行所在地的国别风险评估可委托境外分行实施。第二十二条评估国别风险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政治外交环境因素:政治稳定性、政治力量平衡性、政体成熟程度、地缘政治与外交关系状况等。(二)经济金融环境因素:宏观经济运行

7、情况、金融指标表现、国际收支平衡状况,以及经济受其他国家或地区问题影响的程度;是否为国际金融中心,主要市场功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完备程度和监管能力,是否属于反洗钱不合作地区。(三)制度运营环境因素:金融体系、法律体系、投资政策、政府纠正经济及预算问题的意愿和能力、遵守国际法律、商业、会计和金融监管等标准情况,以及信息透明度。(四)社会安全环境因素:社会文明程度和文化传统、宗教民族矛盾、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和治安状况、自然条件和自然灾害、疾病瘟疫、其他社会问题。第二十三条x银行建立国别风险等级评定制度,评定国别风险等级。第二十四条x银行国别风险划分为、等七个级别,风险逐级递增。第二十五条x银行国别

8、风险等级特征描述及核心定义为:级: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政体稳定,经济政策有效,不存在外汇限制,有及时偿债的超强能力。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级: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政体稳定,经济政策有效,不存在外汇限制,有及时偿债的超强能力。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存在可能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因素,但即使发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或造成其他损失。级:某一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国别风险期望值低,存在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但偿债能力仍很强。级:某一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国别风险期望值低,偿债能力较强,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偿

9、债能力或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级: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级: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存在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信用风险较为严重,已经实施债务重组但依然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级: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或出现该事件的概率较高,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仍然可能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二十六条国别风险等级评定采用打分卡测评方式,通过国别风险测评得

10、出国家评级分值,根据国家评级分值确定国别风险等级。国家评级分值与国家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国家评级分值与国家风险等级分值范围国家风险等级(,(,(,(,(,(,第二十七条国别风险测评体系包括外部评级分值、国别风险评估分值二个部分。测评分值的计算方法如下(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国家评级分值外部评级分值外部评级权重国别风险评估分值评估权重外部评级分值评级等级对应分值的算术平均数评级展望对应分值的算术平均数国别风险评估分值各项国别风险评估因素对应分值之和第二十八条国别风险测评的信息来源包括:(一)外部评级信息的来源为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发布的长期主权评级,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国家参考评级

11、。当某家评级公司的评级缺失时,以其他公司评级对应的最低分值为缺失项的分值。(二)国别风险评估因素相关信息来源主要包括:经济学家智库()、环球透视()、全球经济论坛();联合国、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以及人民银行等国际国内权威机构定期发布的洗钱高风险国家名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地区性金融组织、政府部门及驻外大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官方网站,以及相关经济金融信息网站等。第二十九条x银行每年开展一次国别风险等级集中评定,集中评定范围包括x银行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合作的国家或地区。对于未纳入集中评定的新增拟合作国家或地区,开展国别风险等级新增评定。第三

12、十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大客户部和境内外分行负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已合作和拟合作国家或地区名单。其中,总行金融市场部、大客户部负责根据本部门的业务开展情况和业务发展计划拟定已合作和拟合作国家或地区名单;境内外各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负责汇总辖内分支机构的已合作和拟合作国家或地区名单。第三十一条国别风险等级由总行统一评定,国别风险等级集中评定和新增评定均应遵循以下流程:总行国际业务部收集已合作和拟合作国家或地区名单总行国际业务部开展国别风险评级与评估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国别风险评级与评估结果贷审会审议国别风险评级与评估结果有权审批人审批国别风险评级与评估结果。第三十二条国别风险等级由总行统一调整,调整

13、国别风险等级应遵循以下流程:总行国际业务部申请调整国别风险等级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国别风险调整申请有权审批人审批国别风险等级调整。或总行信贷管理部申请调整国别风险等级有权审批人审批国别风险等级调整。第三十三条当发生以下事件时应主动加强对国别风险的评估,并考虑调整国别风险等级:(一)外部评级机构调整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长期主权信用评级或调整评级预期。(二)我国政府法令限制与某一国家或地区进行往来。(三)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金融危机或出现政治动荡。(四)某一国家或地区受到国际制裁。(五)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财政、货币、金融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六)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其他国别风险评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

14、。第四章限额管理第三十四条x银行对我行(不含附属机构)与境外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开展的、形成或可能形成我行债权的信贷业务、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实施限额管理。其中,境外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包括政府、类政府机构、企业、组织、个人等各类信用主体;信贷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国际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包括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进行的同业融资、本外币金融工具(或产品)自营交易和自营投资业务以及向客户提供的本外币金融衍生产品和结构性投资产品代客交易业务。第三十五条x银行每年一次对已评级国家或地区开展国别风险限额集中设定;在国

15、别风险等级新增评定后,为新增评级国家或地区设定国别风险限额;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国别风险限额进行调整。国别风险限额设定可与国家风险等级评定同时开展;国别风险限额调整可与国家风险等级调整同时开展。在国别风险限额集中设定时,应为无法对应到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跨国金融组织,设立一项“跨国金融组织合计限额”。第三十六条设定和调整国别风险限额时应综合考虑x银行国际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对该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估结果、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在该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发展状况以及压力测试情况。第三十七条原则上对风险等级为“”、“”或“”的国家或地区不授予国别风险限额。第三十八条国别风险限额的

16、核定方法为:(一)根据x银行所有者权益金额、国际业务发展战略、国别风险偏好、某一国家与地区的经济规模计算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限额理论值。计算公式如下: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限额理论值x银行上一资产负债表日的所有者权益国家风险等级调整系数,该国家上年度的国别风险限额调节系数国别风险等级调整系数是赋予每一国别风险等级的额度调整百分比,取值范围至。(具体见附件)国别风险限额调节系数根据我行的国际业务发展战略与国别风险偏好确定,取值范围为至。(具体见附件)(二)跨国金融组织合计限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跨国金融组织合计限额理论值x银行上一资产负债表日的所有者权益(三)参考我行与该国家或地区的业务往来规

17、模、用信需求和压力测试结果等对国别风险限额理论值进行调整,形成国别风险限额建议。原则上,对理论值的向上调整幅度不得超过。第三十九条x银行总行统一设定国别风险限额,国别风险限额的集中设定和新增设定应遵循以下流程: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大客户部和境内外分行负责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提交国别风险限额使用申请总行国际业务部提出国别风险限额建议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国别风险限额贷审会审议国别风险限额有权审批人审批国别风险限额。第四十条提交国别风险限额建议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一)设定限额的业务背景、国家背景分析;(二)限额理论值计算情况;(三)对限额理论值进行调整的情况及其原因;(四)建议的限

18、额;(五)对于上一年度已经设定了国别风险限额的国家或地区,还须说明原有限额水平及限额使用情况。第四十一条x银行总行根据国别风险评估因素变化情况、国家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统一调整国别风险限额。(一)一般情况下,调整国别风险限额应遵循以下流程: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限额调整建议有权审批人审批限额调整建议;或总行国际业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限额调整申请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限额调整申请有权审批人审批限额调整申请;或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金融市场部、大客户部和境内外分行提出调整申请总行国际业务部初审限额调整申请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限额调整申请有权审批人审批限额调整申请。(二)当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战争、

19、金融或债务危机、重大灾害、社会动荡等可能导致国家风险状况急遽恶化的事件时,由国际业务部或风险管理部统筹行内其他部门提出限额调整意见,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执行。第四十二条申请调整国别风险限额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一)调整限额的业务背景、国家背景分析;(二)当前的限额水平和限额使用情况;(三)有关的风险缓释措施变动情况;(四)国别风险限额的调整建议。第四十三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对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限额进行细分,根据国别风险评估因素变化情况、国别风险等级调整情况、单一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限额调整情况以及业务发展状况,按照业务类型和限额使用部门设定和调整国别风险子限额。当存在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时

20、应按业务类型、交易对手类型、国别风险类型和期限等设定更为详细的子限额。同一维度下的国别风险子限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限额。第四十四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设定和调整国别风险子限额,应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第四十五条凡办理国别风险限额管理范围内的业务,必须逐笔占用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限额,不得与未设定国别风险限额的国家或地区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开展国别风险限额管理范围内的业务合作。单笔业务占用的国别风险限额等于该笔业务占用的借款人(或交易对手)信用额度。第四十六条当对境外企业、组织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提供信用时,若该分支机构与其所属法人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则同时占用分支机构所

21、在国(或地区)与其所属法人所在国的国别风险限额。当对境外集团客户提供信用时,占用用信法人所在国的国别风险限额,不占用集团内其他法人所在国的国别风险限额。第五章计量和准备金计提第四十七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国别风险计量规则,汇总国别风险敞口。国别风险计量应覆盖各种类型的国别风险。第四十八条国别风险敞口相关计量工作按照如下程序开展:境内外分行、附属机构的各业务部门负责按辖内本条线业务开展情况填报国别风险敞口统计表,并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级报表数据并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金融市场部、大客户部、资产负债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负责按本部门业务开展情况填报国别风险敞口统计表,并

22、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第四十九条以下业务需纳入国别风险总敞口予以计量:(一)x银行及附属机构对境外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债权及或有债权;(二)境外分行及境外附属机构的现金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债权资产;(三)x银行总行、境内分行及境内附属机构直接投资于境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不形成并表管理附属机构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等非债权资产;(四)境外服务商为我行及附属机构提供的外包服务;(五)其他需纳入国别风险总敞口的业务。第五十条对于不形成并表管理附属机构的对外股权投资,应将投资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纳入国别风险敞口;对于形成并表管理附属机构的股权投资,应在并表计量国别风险敞口时,将附属机

23、构的国别风险相关资产纳入国别风险敞口,而不是仅将我行对境外附属机构的所有者权益纳入国别风险敞口。第五十一条在计量国别风险敞口时,应将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业务从国别风险敞口中予以扣除或不计入国别风险敞口:(一)当境外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债券发行人)由境内担保人提供担保,或境外借款人(或交易对手、债券发行人)提供的抵质押品为境内资产或对境内债权时,应将上述保证或抵押担保所能够覆盖的债权从国别风险敞口中予以扣除。担保人不含我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及并表附属机构。(二)境外分行和境外附属机构对境内信用主体的债权不计入国别风险敞口。(三)境外分行、境外附属机构持有境内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境内经济实体的长期股

24、权投资不计入国别风险敞口。第五十二条在计量国别风险总敞口的同时,应按借款人类型、总分机构等不同划分标准计量国别风险敞口的详细构成,包括:(一)在单一和并表层面计量国别风险敞口。(二)按照不同国家、地区和区域计量国别风险敞口。(三)按照有风险转移和无风险转移情况分别计量国别风险。对境外借款人形成以其本国货币计价的债权不需动用借款人所在国的外汇储备来偿还,相关风险暴露应予以单独计量。(四)对重大风险暴露予以单独计量。第五十三条对国别风险总敞口中不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计提国别风险减值准备:(一)x银行及附属机构对境外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债权。(二)x银行的现金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

25、债权资产。(三)其他应计提国别风险减值准备的资产。第五十四条国别风险准备金是资产减值准备的组成部分,其账务处理与信用风险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保持一致。第五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考虑风险转移和风险缓释因素后,将国别风险相关资产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和高五类,并对各类资产分别按照不低于、和的标准计提国别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将和级国家的国别风险相关资产划分为低国别风险;和级国家的国别风险相关资产划分为较低国别风险;级国家的国别风险相关资产划分为中等国别风险;级国家的国别风险相关资产划分为较高国别风险;级国家的国别风险相关资产划分为高国别风险。第五十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根据国别风险状况,在季末资产负债

26、表日计算和调整国别风险准备金计提金额。第六章监测报告第五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拟定压力测试模型,审核测试方案和参数。第五十八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国别风险压力测试,测试不同假设情景对国别风险状况的潜在影响,以识别早期潜在风险,并评估业务发展策略与战略目标的一致性。当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估因素出现剧烈变动且可能对我行产生实质影响时,应针对该国及相关国家及时进行压力测试。第五十九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发起国家风险限额调整、子限额调整或授信额度调整,制定国别风险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陷入困境国家的风险暴露,明确在特定风险状况下应当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和市场退出策略。第六十条总

27、行国际业务部应持续监测已评级国家的外部评级和国别风险评估因素,记录相关变化情况,并存档保存监测结果。存档材料应包括外部评级信息、国别风险评估报告、国家风险测评情况等。当某一国家(地区)或多个国家(地区)的风险评估因素出现较大变动时,或外部评级机构调整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应评估其对国家风险的影响程度,及时采取发布国别风险提示、调整国别风险评估结果、提出限额调整建议等措施,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相关情况。第六十一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应每月监测国别风险限额和子限额的执行情况。在监测中发现国别风险限额(或子限额)占用接近限额(或子限额)时,应评估是否需要对限额(或子限额)进行调整,并根据

28、评估结果采取发起限额(子限额)调整、对限额(或子限额)使用部门发出预警、提高限额监测频率等措施。在监测中发现国别风险限额(或子限额)占用超过限额(或子限额)时,应按照x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提交风险事件报告,评估是否需要对限额(或子限额)进行调整,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发起限额(子限额)调整、督促限额使用部门制定并执行额度压降计划等措施,将额度占用降低到限额内。第六十二条各级行应将国别风险纳入全面风险分析报告;国际业务部应将国别风险纳入部门风险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辖内国别风险总体状况、国别风险主要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国别风险潜在因素和存在问题、已采取的国别风险管理措施和拟采取的改进措施等,并对重大国

29、别风险暴露国家和高风险国家的相关业务风险情况进行重点报告。第六十三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提高相关信息的报告频率或及时提交相关报告:(一)当某一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评估因素急剧恶化时,或我行向下调整某一国家或地区的风险等级时,应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会签总行风险管理部,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二)在国别风险暴露可能威胁到我行盈利、资本和声誉的情况下,应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会同总行国际业务部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相关情况;(三)当季度内发生国别风险等级调整或国别风险限额调整时,应由总行国际业务部会签总行风险管理部,在季度后日向高管层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总上报本季度国别风险等级和国别风险

30、限额的调整情况;(四)监管机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六十四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每年向银监会报送国别风险暴露和准备金计提情况。如存在重大国别风险暴露,则应每季度报告;当国别风险事件对我行国别风险敞口及其管理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风险暴露情况。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附件:国别风险主要类型国别风险分类标准国别风险等级评定测算规则国别风险限额系数表附件:国别风险主要类型国别风险可以划分为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等类型。一、转移风险指借款人或

31、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二、主权风险指外国政府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其直接或间接外币债务的可能性。三、传染风险指某一国家的不利状况导致其所在地区其他国家(未发生这些不利状况,自身信用状况也未出现恶化)评级下降或信贷紧缩的风险。四、货币风险指由于汇率不利变动或货币贬值,导致债务人持有的本国货币或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外币债务的风险。五、宏观经济风险指债务人因本国政府采取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措施而承受高利率的风险。六、政治风险指债务人因所在国发生政治冲突、政权更替、战争等情形,或者债务人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等情形而承受的风险。七、间接国别风险指某一

32、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或社会状况恶化,威胁到在该国或地区有重大商业关系或利益的本国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的风险。附件:国别风险分类标准低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政体稳定,经济政策(无论在经济繁荣期还是萧条期)被证明有效且正确,不存在任何外汇限制,有及时偿债的超强能力。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不存在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国别风险事件,或即便事件发生,也不会影响该国或地区的偿债能力或造成其他损失。较低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现有的国别风险期望值低,偿债能力足够,但目前及未来可预计一段时间内,存在一些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导致对该国家或地区投资遭受损失的不利因素。中等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较高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存在周期性的外汇危机和政治问题,信用风险较为严重,已经实施债务重组但依然不能按时偿还债务,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高国别风险指某一国家或地区出现经济、政治、社会动荡等国别风险事件或出现该事件的概率较高,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对该国家或地区的贷款本息或投资仍然可能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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