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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户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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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农商行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账户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管理和交易行为,规避交易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农商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包括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行社”)。 第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应当坚持“符合战略规划、科学计量风险、优化资产配置、逐笔分类审定”的原则。 第四条     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 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 贷款及应收款项。 (四)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五条   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 1. 交易性金融负债。 2.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二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的一般要求 第六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应当符合本机构的战略发展规划、年初制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计划、全盘风险管理计划、利润计划以及资金营运部门的阶段性投资策略。 第七条  通过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账户分类实现识别风险、计量风险、控制风险的目的,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 第八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应当根据资金来源的现状,对所持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配置结构、利率结构、期限结构进行相应的分类配置。 第九条  对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持有该项金融资产的意图。 (二)该项金融资产是否符合特定类别的金融资产的定义。 第十条  资金营运部门在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分类时,应当注重分析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第十一条  资金营运部门应当依据本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年度投资策略,制定本年度内四分类各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总额的比重,四分类比重原则上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比例不得高于40%,持有至到期投资与贷款及应收款项类投资之和比例不得低于60%。 第十二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应当尽量减少对资本充足率、资产利润率、流动性等敏感性核心指标的影响程度。 第十三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划分应当保持连续性。账户分类生效后,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三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分类 第一节 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类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必须具有流动性强、有活跃市场并能找出相应的公允价值的特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本机构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五条  同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1年)。 第十六条  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计量、评价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在初始确认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每季形成金融资产风险管理衡量表(即浮动盈亏表)及相关报表,向条线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七条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逐日盯市,按照托管机构提供的公允价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当市场出现政策调整、资金紧张、回购利率上升、新股的IPO、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在一天内进行2次估值。 第十八条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止盈点、止损点可根据本机构实际自行制定。当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价格达到止盈点或止损点时,应当填制《交易性金融资产盈亏止损点管理表》(附件2),立即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设定“止损限额”指标,逐日监控限额执行情况,同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每次最低止损限额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持债量的30%(例:当达到止损点价格时,最低止损限额=持债量1亿元×30%=3000万元,最低需出售3000万元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直至全部处置完毕。 第二十条  活跃市场中没有成交与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托管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估值机构也没有对其以模型进行估值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二十一条  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节 贷款及应收款项分类具体标准 第二十二条  划分为贷款及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金融资产的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在全国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等活跃市场无报价。 (三)为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及应收款项对于债券资产而言应当划分为“应收款项类投资”,并按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央行向部分银行定向发行的票据因其无活跃市场应当划分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第二十四条  对因金融机构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导致的扣划金融资产而形成的以后待解决的款项应当划分为贷款及应收款项。分以下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扣划的金融资产不附追索权的,应当将金融资产转销,结转已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二)扣划的金融资产附有追索权的,应当向相关机构进行追偿。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将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及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并不打算长期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融资主体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第三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具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属于衍生金融资产。 (二)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七条  通常情况下,金融资产没有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二十八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必须于每月末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根据估值的差额部分调整资本公积,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  划分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达到计提减值准备的条件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因其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程度较大,应当谨慎划分。 第四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分类具体标准 第三十一条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 (三)是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不得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二条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必须是本机构有足够的财务资源,不受外部因素影响,不会因市场利率、流动性需要、替代投资机会、投资收益率、融资来源和条件、外汇风险等因素发生变化而出售的金融资产。 第三十三条  对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本机构必须有持有至到期的意愿及能力,持有能力是关键点。表明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有: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无法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机构应当在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均衡且配比的情况下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五条  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除国债以外的金融资产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资质,能够持续而稳定的获得利息收入,金融资产价格拥有相对较高的安全边际,待偿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应适当考虑经济周期的循环,当中长期金融资产收益率水平明显高于以往经济周期中的同期限品种时,则可以考虑将中长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六条  浮动利率的金融资产可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含发行人赎回权的金融资产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本机构有权要求发行人赎回的金融资产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十七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金融资产摊余成本=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本金±采用实际利率法的累计摊销额-减值损失。 第三十八条  对于金融资产期限在发行办法和招标说明书中无法明确的金融资产不得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四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第一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三十九条  当本机构持有意图发生改变时,应当根据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精神等书面文件进行重分类账务处理,填制《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批表》(附件1)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放入传票内,并将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精神等书面文件由资金业务部门专夹保管备查。 第四十条  当持有能力发生变化时,资金来源出现较大幅度的减少、流动性在近期内急需增强、可变现资产要求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根据本机构相关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会议纪要进行重分类账务处理,填制《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审批表》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放入传票内,并将相关报表、财务分析报告和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由资金业务部门专夹保管备查。 第四十一条  当本机构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下列情况例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即将到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以例外。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本机构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无法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 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资金营运部门应对恶化的程度、该企业的财务状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予以描述,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 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该税收法规的书面文件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 因本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新成立机构作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需将合并文件或公告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 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应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 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应当将监管部门的书面文件或整改通知书作为成交单的附件,经审批后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二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四十二条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企业会计准则所指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以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四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将该金融资产由公允价值计量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 第三节 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第四十四条  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使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将该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 第四十五条  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暂行期1年。   附件:1.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批表 2. 交易性金融资产盈亏止损点管理表 附件1: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批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基本情况 简称 代码 金额(万元) 票面利率% 到期收益率% 原科目 重分类科目               重分类建议         审批意见 分类意见   签名       附件2: 交易性金融资产盈亏止损点管理表 报告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期限(年) 票面 利率(%) 起息日 到期日 持有量 (万元) 购入净价(成本) (元/百元面值) 本日或月末公允价值(元/百元面值) 止损点(元/百元面值) 止盈点(元/百元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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