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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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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x村镇银行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接入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各业务机构(或部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备付金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

2、核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苏州银行作为直接参与者接入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设立备付金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我行作为间接参与者接入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相关业务的清算、处理主要依托苏州银行清算系统。第四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第六条苏州银行运营管理部作为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的管理部门。苏州银行清算中心负责对账及对账后的账务处理。各业务机构负责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 第二章 支付业务处

3、理第七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支付业务起,经发起清算行、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业务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业务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第八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

4、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三)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第九条业务系统直接接入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应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第十条 用户密码、支付密码、账户密码等敏感内容必须加密传输。第十一条 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已清算的,则不能撤销。第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

5、指令。第十三条 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清算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并根据查复结果办理退汇或入账。第十四条 各业务机构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对于收到的查询应在收到当日至迟下一个清算日上午予以查复。第三章资金清算第十五条苏州银行清算中心在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中开立备付金账户。第十六条 总行

6、计财运营部清算中心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在其在苏州银行清算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确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十七条 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处理各类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备付金账户的可用余额,日终根据当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记账。第十八条 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对账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对账数据为准,实时现金业务的调账以发起行为准,非实时业务的调账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为准。第十九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对备付金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发起清算行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队列顺序的变更可变换到队首或队尾。第二十条撤销备付金账户,应提前向城商行资金清算

7、中心提交书面销户申请,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根据销户申请进行相关的销户处理。 第四章日切、日终和年终处理第二十二条 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系统清算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清算日日切时间暂定为16:30。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清算日、日切时间及运行时间。第二十三条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通过日切变更清算日期,日切后,原排队待清算业务由系统自动退回原发起清算行。第二十四条每个清算日日终,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试算平衡后,根据清算行生成汇总、明细对账文件并发送至我行。清算中心收到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发送的对账文件后,与行内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核对不符的,以明

8、细对账文件为准,并根据对账结果及时处理错账。第二十五条年终决算日,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将相关账户余额结转至下年度,我行根据可通过苏州银行清算中心及时与之核对正确。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二十六条各机构应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延误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第二十七条各机构应加强内控管理。工作人员在办理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 计财运营部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支付业务中,与他行之间遇到争议问题的,由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第三十条因不可抗力造成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我行信息科技人员应及时联系发起行苏州银行信息科技部排除障碍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一条接收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来账业务,暂使用补充专用凭证。第三十二条按规定业务笔数分摊城商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的清算费用。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计财运营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统运行并公布之日起执行。-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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