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为加强银行汇票结算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和退出,防范银行汇票支付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准入、退出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规定(一)银行汇票机构是指经过总行批准,可以直接为客户提供银行汇票结算服务的营业机构。(二)银行汇票机构的管理原则是“集中审批、分级管理、逐级负责”。(三)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银行汇票机构资格的审批、汇票专用章的刻制和空白银行汇票的订购工作。总行运营管理部对分行上报的新增、变更、退出银行汇票机构的申请审批通过后,将每两个月(逢双数月)以行发文的形式通报全行,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四)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负
2、责向总行报送辖属机构新增、变更、退出银行汇票机构的申请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接到总行的批准文件后,及时维护“汇票移存参数表”,同时向当地人行备案。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还应对新增银行汇票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其业务开办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导检查。(五)银行汇票机构应严格按照银行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开展业务,按照规定进行人员岗位的分工、凭证的管理,并接受总行及分行的监督与指导。(六)根据银行汇票操作规程的规定,银行汇票签发业务原则上应由一级(二级)分行营业部集中办理。分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某一银行汇票业务较多的网点或按片(区)指定网点作为代理签发机构。异地支行及客户签发银行汇票业
3、务较多的网点,可由分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允许其签发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印模统一由分行集中封存保管备用。二、银行汇票机构的准入(一)申请开办银行汇票业务的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持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2、具有安全保管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的设施;3、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已配备责任心强且熟悉银行汇票业务的人员,分别保管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同时也已分别指定备岗人员;4、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人员应参加分行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并通过分行的考核。(二)银行汇票机构的申报程序1、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营业机构,派驻柜台
4、经理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的“汇票机构申请”中新增申请,填写机构信息、章证分管人员情况、领章人员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和金融经营许可证影印件后,提交分行审核。二级分行辖属网点的汇票机构申请,由各行视管理情况在系统中选择发送二级分行或直接发送一级分行审批。2、分行运营管理部接到申请后,负责对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对申报机构业务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及考试。符合准入条件的,核查人员、运营管理部负责人在系统中签署意见后提交总行审批。3、总行在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批准新的银行汇票机构后,每两个月(逢双数月)以行发文的形式通报全行,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工行将及时发文通知其辖内各代理解付机构,并将汇票密押文件
5、返还总行。同时,总行会将刻制印章的通知发给刻字厂,由其按要求制作汇票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印模(如需)和结算专用章。刻字厂制好印章(印模)后,由分行指派两名人员到刻字厂领取。分行领回后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印章信息管理”中的“刻制印章入库”中登记,不得通过“添加”方式入库。汇票专用章应在总行发文的指定日期后方可开始启用。4、在总行批准的启用日期当天,总行将汇票密押文件导入到核心系统,以保证新增汇票机构正常编押、核押;分行参数管理员应在维护核心系统的“汇票移存参数表”,以保证新增汇票机构能够正常对外签发银行汇票。另外,未取得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新设机构,因业务需要可以申请先行刻制结算专用章,包括在
6、用的汇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的,分行均应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的“印章刻制”中向总行提出申请,注明申请的事由、行名、12位行号、相关印章寄送的地址及收件人等信息。总行审批后,向刻字厂发公函,由其按要求刻制相关印章,制好后,由分行指定两名人员到刻字厂领取。在未领取印章前,分行需要变更指定领取人员的,需出具书面申请、经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总行。未取得签发银行汇票资格的新设机构申请先行刻制汇票专用章时,在系统中还应填写章证分管人员情况,并承诺未取得银行汇票资格前不签发银行汇票。对于更换印章的,分行在启用新的汇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的同时,应将旧章封存保管,并定期在系统中提交销毁申
7、请,经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将实物送交给北京分行运营管理部代为统一销毁。三、银行汇票机构的退出(一)银行汇票机构的退出情况1、银行汇票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1)违反银行汇票章、证的管理规定,且未按总行或分行的要求进行整改的;(2)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故意压票、退票,造成重大影响的;(3)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或严重影响我行声誉的;(4)签发空头银行汇票套取资金或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的;(5)发生空白银行汇票凭证、汇票专用章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算事故的;(6)因经营状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的;(7)其他总、分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2、办理银行汇票业务机
8、构撤并,原机构撤销的,自动丧失其签发银行汇票的资格。(二)签发银行汇票机构的退出程序1、签发银行汇票机构有发生上述取消签发银行汇票机构资格情形的,如该机构未主动申请退出,总行或分行可强制其退出。总行或分行下发强制退出通知后,分行应立即收回其汇票专用章和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同时比照准入申报程序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出申请上报总行。2、辖属银行汇票机构发生自动丧失签发银行汇票资格情形的,由分行比照准入申报程序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中申请,同时收回其汇票专用章和空白银行汇票凭证,并将汇票专用章交由分行运营管理部封存保管。分行应定期在系统中提交销毁申请,经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将汇票专用章送交给北京分行运营管理部代为统一销毁。四、银行汇票机构相关信息的变更银行汇票机构申请变更行名、地址、联系人等信息的,柜台经理在柜台结算信息管理系统发起申请上报分行,分行审核无误后,提交总行审批。对于机构行名、行址变更的,申请时还应上传当地人民银行同意更名、迁址批复文件。五、银行汇票机构报批时间规定对分行有关银行汇票机构的准入、变更及退出申请,总行原则上每两个月批复一次,各行最迟于每双数月5日前上报所需材料,总行将于20日前印发xx银行签发银行汇票机构变更表,发送全行并抄送中国工商银行。六、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