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已核销呆账催收奖励办法
xx总发〔xx〕47号, xx年3月22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大本行已核销呆账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力度,尽可能催收已核销呆账,根据《xx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通过现金收回、非现金收回已核销呆账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主要是指对收回已核销呆账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办人、分支行负责人和总行相关部室人员等。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为鼓励催收已核销的呆账,总行根据不同的回收方式、呆账核销时间和回收难易程度确定奖励标准,计发专项奖励。
(一)以现金方式收回的已核销呆账,分为两个档次奖励。
1档:收回核销时间超过三年(含)已核销的呆账,按收回本息额的10%奖励;
2档:收回核销时间三年以内已核销的呆账,按收回本息额的8%奖励。
上述现金方式是指以下情形:
1、以货币资金收回已核销呆账的;
2、以动产、不动产形式收回后经依法拍卖或处置取得货币资金的。
(二)以非现金方式收回的已核销呆账,分为两个档次奖励。
1档:非现金方式收回核销时间超过三年(含)已核销的呆账,按收回本息额的8%奖励。
2档:非现金方式收回核销时间三年以内已核销的呆账,按收回本息额的5%奖励。
上述非现金方式是指以下情形:
1、以动产、不动产实物形式收回,但因故一时无法拍卖或处置变现的,按总行物业部门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作价计算收回额;
2、以本行贷款企业用贷款方式承接已核销的呆账,并已落实有效的担保,且贷款额度不大于承接的呆账额度和利率又未优惠的;
对以贷款方式承接已核销的呆账,因给予贷款额度追加配套、利率优惠等政策的,奖励标准按低于上述标准执行,具体由总行视承接情况而定。
第五条 奖金分配办法
奖金分配以贡献度大小为依据,各分支行(部)或总行相关部室自主收回的,全额奖励分支行(部)或总行相关部室;分支行(部)为主、总行相关部室协助收回的或总行相关部室为主、分支行(部)协助收回的,奖金按为主70%、协助30%的比例分配。
第六条 奖励报批程序
(一)由收回已核销呆账的经办部门申请,填报《xx银行呆账催收奖励申请表》(见附件);
(二)收集复印呆账收回入帐凭证、实物评估材料、贷款承接材料等;
(三)将《xx银行呆账催收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审核核定奖励额度;
(四)由总行行领导审批通过;
(五)奖金划拨申请部门按分配方案发放。
第七条 按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不列入奖励对象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对本行部门或员工催收已核销呆账,收回的呆账额度巨大、贡献卓著的,除按本办法规定奖励外,总行还将给予记功、晋升工资、晋升职级等激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起执行。原《xx市商业银行已核销贷款催收内部奖励办法》(xx银〈98〉第97号)同时废止。
附件:xx银行呆账催收奖励申请表
附件:
xx银行呆账催收奖励申请表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章)
协办部门(章)
收 回
呆账金额
收回日期
收回方式
现金方式
申请奖
金总额
非现金方式
呆账收回情况
审核
部门
呆 账
收 回
金 额
风险管理部
签字
(部门章)
年 月 日
计划财务部
签字
(部门章)
年 月 日
核 定
奖 金
总 额
总行
分管
行长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总行
行长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附奖金分配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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