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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银行(简称xx)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合理控制差旅费支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2013〕5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员工出差需填写出差审批表,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级行要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总行和省级分行应分部门编制差旅费预算,控制差旅费支出总额。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工作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行际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本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总行和省级分行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 轮船(不含 其他交通工具飞机
级别 全列软席列车) 旅游船) (不含出租小汽车)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商
总行行领导 头等舱 一等舱 凭据报销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省级分行正副行长、软席(软座、软卧),高铁 / 动车一
公务舱 二等舱 凭据报销总行部室正副总经理 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 / 动车二
其他人员 经济舱 三等舱 凭据报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总行行领导(指总行行长助理及以上相当职务人员,下同)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省级分行正副行长、总行部室正副总经理(巡视组正副组长、内审特派办正副主任)出差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上述人员如为交流干部或异地任职干部,按规定回家探亲的往返路费只能据实报销经济舱机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工作、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各级行应由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保障范围须涵盖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本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住宿费暂按省级分行行长和总行部室总经理每人每天 600 元、省级分行副
行长和总行部室副总经理每人每天500元、处级(含)以下人员每人每天400元标准控制。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可在 20%以内上浮。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住宿在xx系统内部的培训中心或招待所,培训中心或招待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一般应住宿在xx协议定点的宾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出差期间,总行行领导可安排普通套间,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确因工作需要,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省级分行行长和总行部室总经理可安排普通套间。其他出差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本行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 100 元(西藏、青海、新疆出差为每人每天 120 元)的标准定额包干使用。
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出差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 24 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要求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
注:本办法第五条有关内容根据《关于从严控制我行出差乘坐飞机标准的通知》(财便函
〔2015〕9 号)进行了相应调整。
向接待单位每人每天交纳 50 元伙食费。系统内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应台账登记,用于抵顶食堂经费补贴等支出。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本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系统内单位出差每人每天 50 元、系统外单位出差每人每天 80 元的标准定额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系统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和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行李托运费(含打包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系统外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业务考察要从严控制,发生的相关费用经批准后可按主办单位规定的标准,凭合规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五条 到基层机构实(见)习、工作锻炼以及系统外挂职锻炼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系统外挂职单位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100 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 120 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系统内异地借调的,借调干部借调期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 100 元(西藏、青海、新疆为每人每天 120 元)的标准包干使用;每月可利用法定假期回家探亲 1 次,往返路费由借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交流干部和异地任职干部工作交流期间,本人回家或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来行探亲所发生的往返城市间交通费,每月可以报销 1 次(配偶来行探亲往返路费在福利费中列支)。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对本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有权审批人、财务会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等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工作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xx总行(包括巡视组和内审特派办等派驻机构)和各省级分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精神,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制订辖内机构差旅费管理细则,并向总行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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