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行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管理,规范项目临时周转贷款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概念、原则及相关制度
(一) 基本概念
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是指在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全部落实并已列入审批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因项目建设需提前采购设备或建筑材料,已落实的部分计划内资金暂时不能到位所发放的垫付性项目贷款。
(二) 原则
各分、支行开展项目临时周转贷款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为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
(三) 相关制度
1、将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2、项目临时周转贷款不得用于垫付征地、拆迁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更不能用于弥补项目建设资金缺口。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3、总行公司业务部依照本办法对各分、支行项目临时周转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二、 贷款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范围: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可用于我行已正式承诺的贷款项目或已签订代理协议明确由我行代理的政策性银行贷款、由我行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二)贷款额度
1、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的审批权限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对单个项目累计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额不得超过法人授权上限。
2、 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要严格控制年度发放额度,贷款年度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被垫付资金额度的75%。
(三)贷款期限:项目临时周转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展期)。
(四)利率: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利率执行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
三、贷款方式
(一)凡经我行正式承诺的贷款项目,发放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的方式须与我行拟发放的项目贷款方式相一致。对承诺以信用贷款支持的项目,可采用信用方式;对承诺以抵押(担保)贷款支持的项目,要落实相关的抵押(担保)。特别是有条件承诺的贷款项目,必须办理合法、有效、可靠的抵押(担保)手续。
(二) 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的借款合同须使用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的统一合同文本格式。
四、贷后管理
(一) 借款人应在我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开设资金专户,各项建设资金必须存入专户实行封闭管理。
(二)项目临时周转贷款发放的额度仅限于满足合同规定的项目建设资金需要,不得与借款人的其他项目交叉使用。
(三)对代理政策性银行项目贷款时,要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偿还我行临时周转贷款的条款。
(四)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与管理,防止借款人挪用、占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五)对煤、电、油、运等基础设施项目临时周转贷款的特殊规定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煤炭(包括煤炭的开采和洗选)、电力(包括电网和电源)、石油石化(包括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原油和液化石油气以及液化天然气的接收和存储、输油管网和输气管网、原油加工和石油制品制造)、铁路(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铁路、铁路机、客车车辆购置)及港口(包括客、货运港口码头和泊位建设)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对上述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的临时周转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因项目建设和前期施工准备而提前采购设备、建设物资的费用支出和其他项目建设费用的支付等。
2、建设项目出了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批准;
(2)通过省级(含)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征用的初步审查;
(3)省级(含)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影响的初步审查;
(4)通过由国家投资管理部门委托咨询机构组织的项目评估,且咨询评估报告结论对项目建设基本认可,无负面评价。
(5)火电项目基本落实煤炭(或燃气)、供水、运输等相关建设条件,水电项目要明确基本的移民安置方案。
(六)对上述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临时周转贷款时,除已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科研报告或核准建设,且经我行评审可疑发放信用贷款的项目外,均需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确实无法落实担保的,一律报总行审批。
(七)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临时周转贷款时,对单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发放的临时周转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五、本办法由银行指定,并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
201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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