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银行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xx总发〔xx〕167号,xx年8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行业务发展,加强异地和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浙江银监局《浙江省商业银行异地授信业务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及《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异地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分支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的承兑和贴现、保函、信用证、贷款承诺等表内外、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是指在同一省辖市范围内的我行各分支机构向规定经营所在行政区域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办理的各类授信业务。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授信,并在授权授信范围内办理业务。
自律规范。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适度、审慎,处理好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
统一授信。要防止多头授信。对于同一集团内各公司在不同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的,应将集团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负责集团客户授信总额的控制及集团客户各类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授信上报和贷后管理工作,协办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授信主体的日常管理工作。我行在贷款申请企业所在地设有分支机构的,除经总行同意的,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同一系统内不相隶属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存量贷款业务限期逐步划转所在分支机构。
分类处理。各分支机构要按照控制增量、规范存量的原则,对异地授信业务要实行规范管理。
尊重市场。经总行授权,可适度开展符合市场发展且风险可控的异地授信业务。
第二章 异地授信客户和业务管理
第五条 各分支机构要严格控制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除第六条所列授信业务以外,未经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新增异地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
第六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以下异地授信业务可不受地域和机构的限制。
(一)由于客户迁徙等原因形成的特定异地客户。包括:原来的老客户迁移到其他省辖市而形成的异地客户;企业(集团)的总部迁移形成的异地客户;企业(集团)总部的注册地和主要下属企业的注册地分别位于不同的省辖市所形成的异地客户;实行集中管理融资的集团客户,对于上述客户,分支机构可对其异地子公司(项目公司)开展授信业务。
(二)特定的异地授信业务。包括:有当地银行机构参加的外部银团贷款(包括系统内的内部银团贷款);省发改委及以上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内工程类保函。对于供应链融资和准供应链融资,分支机构可以为核心客户的异地上游供应商、异地下游经销商和异地终端客户提供授信业务,其中供应链融资主要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支机构可以为中标的异地企业办理授信业务,用于生产中标产品或提供服务。
(三)异地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四)异地客户的以本行的、自有存单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存单质押贷款等)。
第七条 规范存量异地授信客户和业务管理。各分支机构对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且客观上难以跨省辖市划转的存量异地客户和授信业务,业务余额不能突破xx年3月31日水平,并逐步压缩退出。
第八条 严格异地授信业务授信授权审批制度。
(一)各分支机构在授权权限内有权审批第六条3、4所列授信业务;第六条其他所列授信业务,须报总行贷审会审批。
(二)除第六条所列授信业务外,各分支机构办理异地授信业务必须经总行授权,未经总行授权,一律不得拓展其他异地授信业务。
(三)对担保人为异地客户或抵押物在异地的辖内客户授信业务,须连同授信一起上报总行授信管理部或贷审会审批。
第九条 名单制管理。各分支机构应建立异地授信客户名单,并建立授信管理台账。所有异地授信客户名单统一由总行负责管理。对于第六条第3、4类异地授信客户可不实行名单制管理。
第十条 统一授信。各分支机构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要求,在名单制管理基础上,对所有异地授信客户和集团客户实行严格的统一授信制度。
不得多头授信。对同一家异地客户或异地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确定一个总授信额度,由一家分支机构牵头提供异地授信。
不得过度授信。各分支机构必须在充分掌握同业授信的情况下,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规定,科学核定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各分支机构应按季向总行报送异地授信客户明细表, 半年度、年度后一个月内向总行书面报告半年度、年度异地授信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状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异地授信总体情况,异地客户总数、授信余额及比年初变化情况,各类客户名单调整情况和授信调整情况等;异地授信风险管控情况,逐户介绍发生逾期、垫款或已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客户和业务情况。由总行汇总后统一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并抄送浙江银监局。
第十二条 定期审计。总行将加强异地授信业务的内部审计、检查,每年开展一次异地授信业务的专项审计或检查,并将审计报告或检查报告报送浙江银监局。
第三章 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省辖市内各分支机构经营区域的设定。分行经营区域为分行所在市区及下辖县市区域;xx市区一级支行以及总行营业部为xx市本级区域和一级支行所在行政区域邻近的xx县区域;各县(市)一级支行为所在地行政区域。
第十四条 对各分支机构所授予的授信审批权限仅适用于对各分支机构所限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的授信审批,其中xx市区支行、总行营业部在权限内营销xx县辖企业的授信业务时,实行首次授信前报备制。分行本级(或分行营业部)可在经营所辖省辖市范围内开展授信业务,但在下辖分支机构设立后,应将分支机构经营区域内且为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划转到下辖分支机构管理。省辖市内但为规定经营行政区域外的信贷业务,除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况外,原则上各分支机构不得拓展,特殊情况的统一报总行贷审会审批。各分支机构原有规定经营区域外的存量客户授信(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况外),在授信期限内的仍由分支机构审批发放,不得新增授信,超过授信期限仍须授信的报总行贷审会审批。
第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以下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可不受地域和机构限制。
(一)由于客户迁徙等原因形成的省辖市内的跨县(市)域客户。包括:原来的老客户迁移到省辖市内的其他行政区域而形成的客户;企业(集团)的总部迁移形成的区域外客户;企业(集团)总部的注册地和主要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注册地分别位于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形成的区域外客户;实行集中管理融资的集团客户。对于上述客户,分支机构可对其经营区域外子公司(项目公司)或关联企业开展授信业务。
(二)特定的省辖市内跨县(市)域授信业务。包括:有当地银行机构参加的外部银团贷款(包括系统内的内部银团贷款);省发改委及以上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境内工程类保函。对于供应链融资和准供应链融资,分支机构可以为核心客户的区域外上游供应商、区域外下游经销商和区域外终端客户提供授信业务,其中供应链融资主要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分支机构可以为中标的区域外企业办理授信业务,用于生产中标产品或提供服务。
(三)省辖市内跨县(市)域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四)省辖市内跨县(市)域客户的以本行的、自有存单质押的低风险业务(包括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存单质押贷款等)。
(五)省辖市内跨县(市)域的不良贷款处置类授信业务。
第十六条 严格统一授信。对跨县(市)域的同一客户或集团(关联)客户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只能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为主办行,其中主办行负责集团(关联)客户授信总额的控制及整个授信集团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授信上报和贷后管理工作;协办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授信主体的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xx银行异地贷款管理办法》(xx总发[2010]100号)同时废止。
— 3 —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