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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公司反恐怖融资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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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有限公司反恐怖融资 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及《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协助监管部门监测恐怖融资行为,规范公司各分支机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行为,切实履行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反恐怖融资义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公司反恐怖融资管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合规部,合规部负责统筹公司的反恐怖融资工作。公司各分支机构可按照本操作规程,制定本分支机构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恐怖融资的职责。 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及操作流程; 2.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 3.完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 4.加强交易监测,对涉及恐怖融资行为的人员及交易及时采取措施; 5. 根据人民银行反恐怖工作要求履行其他职责。 第二章 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犯罪活动。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第五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若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交易金额或者资产量大小,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至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分析后,确属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将由分支机构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由合规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 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名单维护、监测及控制制度。合规部反洗钱工作人员负责对名单进行收集,并可在反洗钱系统相关功能点进行日常的敏感人物调进和调出操作。若中国人民银行或公安部门下发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名单,需在公司反洗钱系统中批量更新的,由合规部将名单发送至信息技术部,再由信息技术部相关人员在系统中对名单进行批量更新。该项工作原则上需在名单接收后一个月内完成。 公司各分支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向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经领导小组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由合规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第三章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 第七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发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冻结资产的决定,向公司合规部报告,并提交限制性业务流程,对相关资产依法采取冻结措施。 第八条 公司各分支机构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实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向公司合规部报告,并提交限制性业务流程,对相关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但该资产在采取冻结措施时无法分割或者确定份额的,应当一并采取冻结措施。 第九条 在对相关账户及资产采取冻结措施或解除冻结措施后,各分支机构应当立即将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报告公司经纪运管部及合规部,经审核无误后,由各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并抄报资产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在对相关账户及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后,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另有要求外,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采取冻结措施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对账户的调查、侦查,提供与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有关的信息、数据以及相关资产情况。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提供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资产的情况。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要求前来调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真实的相关文件通知及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等,核实后,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方可提供客户的账户信息、资产状况、交易流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xx证券有限公司反洗钱保密制度》,对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的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立即提交报告至合规部并发起解除冻结的限制性业务流程。 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 2.公安部或者国家安全部下发解除冻结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另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涉及恐怖活动的资产被采取冻结措施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账户可以进行款项收取或者资产受让: 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孽息以及其他收益; 2.受偿债权; 3.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公司各分支机构应该对以上收取的款项或者受让的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对根据本操作规程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的管理及处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境外有关部门以涉及恐怖活动为由,要求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冻结相关资产、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告知对方通过外交途径或者司法协助途径提出请求,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采取冻结措施、不得擅自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信息。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在反恐怖融资工作中表现突出、能够及时发现涉嫌恐怖融资证据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当地人行及有关部门报告的人员及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奖励和表彰。 第十七条 对于在反恐怖融资工作中违反公司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由公司合规部解释。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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