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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稽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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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市商业银行稽核监察工作暂行规定xx银xx 6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稽核监察监督,促进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有关监察、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稽核监察工作,依据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对本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稽核监察、考核评价;对本行各下属机构进行内部稽核,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和改善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第三条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工作,接受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2、商业银行稽核监察工作的方式:根据内容不同可采用综合(常规)和专项稽核;根据工作地点不同,可采用现场稽核和非现场(报送)稽核;根据组织形式,可分为由董、监事会专门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的全面稽核和由稽核监察部独立组织的内部稽核两类。 第二章 稽核监察工作的任务和职权第五条 商业银行全面稽核(监察)的工作任务是:检查与监督商业银行总体财务活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稽核、审计。商业银行内部稽核监察工作的任务是: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经营效益、按章操作、遵章守纪、内部控制、风险监管等,进行检查、考察、审核、评价。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稽核、考察所从事的经营活动运行状

3、况和运行的结果;(二)稽核、审核资金运行、风险控制 、财务活动、经营效益状况;(三)审核、测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四)检查、监督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五)监督、监察廉政建设、行纪行规的执行情况;(六)对其他违纪违规和违章行为及失职失察行为进行稽核、监察;(七)对违反内控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给予处罚、处分。第六条 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具体有下列职权:(一)监督权。稽核监察部门依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和本行各项业务规章制度,独立行使稽核监察监督权,不受其他职能部门的影响和干预。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本行行长和董事长报告;(二)检查权。检查被稽核监察单位的有关凭证

4、、账簿、报表、现金、有价单证以及各种文件、资料、物资财产;(三)调查权。对稽核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参加有关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召开座谈会等,责成有关人员对被稽核监察事项作如实说明。必要时可以采用录音、复印、拍照方式,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和资料;(四)建议权。对拒绝、阻挠和反对稽核监察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建议领导采取相应措施;对检查发现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责成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整改,对不落实整改的,建议领导采取行政及组织措施,并及时加以落实。(五)处置权。对易造成资产损失,败坏商行信誉、声誉、形象的事项进行阻止,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按照业务分工向总行领导及时报告。对违规、违章、违纪的单位和个

5、人提出处罚意见,经行领导批准后执行;(六)参议权。可以参加总行及各职能部门召开的业务管理工作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熟悉各项业务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计划指标、目的要求等内容。各支行、部突发风险,造成资金、资产、凭证账册、人员损害和伤害的在向总行职能部门和主管领导汇报后,应同时报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请示总行领导后向xx银监分局上报。第三章 稽核监察工作基本程序第七条 稽核监察部门执行稽核监察任务应有二人以上(含二人),并随带稽核监察通知书和稽核监察检查证。第八条 对营业场的临柜检查由营业埸负责人或主办会计随同;对现金的检查由支行领导或指定负责人随同;对总行库房的检查由总行人保部随同。第九条 稽核

6、监察部门执行稽核监察任务要作好稽核工作底稿记录或监察工作笔录,监察工作笔录须经被监察人(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条 稽核(监察)立项。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各支行机构反馈的情况及行领导的指示,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确立稽核项目、对象、目的、内容和稽核期。第十一条 稽核(监察)准备。项目确定后,要立即做好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制定稽核方案,明确稽核目的、内容、方法步骤;(二)明确人员分工,各自的工作重点,协调配合;(三)收集资料,在稽核小组内进行学习、了解、分析被稽核单位的情况;(四)稽核方案经行领导批准后,向被稽核单位发送稽核通知书。第十二条 稽核(监察)实施。按照稽核方案进

7、入实质性检查、考察、审核、测试等工作。稽核实施是稽核过程核心阶段。第十三条 稽核(监察)报告。稽核项目完成后,必须向行领导提出稽核报告。稽核报告要有证有据,实事求是地反映真实情况。稽核报告正式定稿前应征求、听取被稽核监察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第十四条 稽核报告应报送董、监事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第十五条 稽核(监察)报告的基本内容:(一)稽核小组的工作情况;(二)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三)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四)稽核结论及建议。第十六条 稽核(监察)处理阶段。稽核处理以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形式向被稽核单位(被监察人)下达。被稽核单位(被监察人)对稽核结论和处理如有异议,可在15天内向稽核监察

8、部门书面提出复查、复议申请。复查、复议期间原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稽核监察部门收到复查、复议申请(包括对员工的“白、黄、红”牌警告的申诉),要立即向行领导报告,3天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的答复。原稽核监察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工作。第四章 内部稽核工作机构及人员第十七条 xx市商业银行稽核监察部负责全行内部稽核监察监督工作,稽核监察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按工作需要由相应的干部担任。第十八条 稽核监察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二)认真执行政策,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事业性和责任感;(三)能善于发现问题,抓住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有较强的文字组织和表达

9、能力;(四)严守组织纪律,工作纪律,严守金融秘密,服从管理领导;(五)能坚持学习,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做到勤奋敬业,默默无闻,尽职尽责。第五章 处 罚第十九条 本着监督、检查与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反金融法规、监察纪律条例及商业银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被稽核单位,根据性质及情况建议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限期纠正违规违纪事项;(二)没收非法所得;(三)罚款;(四)通报批评。以上几种处罚可以并处。对被稽核(监察)单位违纪违规问题负有管理、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性质及情节建成议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稽核监察警告;(二)“白、黄、红”牌警告;(三)没收非法所得;(四)扣罚

10、工资、奖金;(五)赔偿损失;(六)建议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辞退)等行政处分。以上几种处分可以并处。对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处分决定按管理权限报总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审定。有犯罪线索或犯罪实事的移交司法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第二十条 不得对稽核监察人员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不得拒绝、阻碍、拖延稽核监察人员正常工作,不得谎报检查资料,违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处罚。第六章 稽核监察工作档案第二十一条 稽核监察部门要按稽核监察项目建立稽核档案,稽核监察档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销毁。稽核档案一般包括以下资料:(一)稽核通知书; (二)稽核工作方案;(三)稽核工作底稿、调查取证记录及材料;(四)稽核报告;(五)稽核意见和处理决定;(六)被稽核单位或个人的陈述及执行处理决定的情况;(七)工作小结。稽核人员调动时,应办理好资料及档案移交手续。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属xx市商业银行。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下发的绍城银(1998)46号xx市城市合作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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