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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签发、农商行承兑、承兑申请人委托农商行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商业汇票。
第三条 办理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简称承兑业务)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承兑业务必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联社是全省农商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办事处(市联社)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各县级联社的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反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县级联社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办理部门。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县级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明晰的岗位设置;
(二)业务经办人员需经过统一培训,熟悉业务操作;
(三)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三章 受理条件
第七条 县级联社向监管部门备案后,可以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县级联社辖内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的,须经县级联社授权。
第八条 承兑申请人申请办理承兑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农商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承兑申请人近期生产经营正常,销售货款回笼顺畅,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承兑申请人能够缴存符合以下要求的保证金:
1、信用等级AAA级客户按出票金额的30%缴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农商行认可的担保;
2、信用等级AA、A级客户按出票金额的60%缴存保证金,剩余部分提供农商行认可的担保;
3、信用等级BBB级(含)以下以及未评级客户必须按出票金额的100%提供保证金。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办理承兑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办理承兑→收取票款→支付票款。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承兑申请人应向农商行客户部门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一)基础资料
1、经有权部门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开户许可证等;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属于特殊行业的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3、原则上应提供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财务明细(如企业成立不足三年,则提供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及财务明细等资料;
4、信用等级评定报告。
(二)承兑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交易双方签订的且与银行承兑汇票内容相关的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劳务交易合同原件;
3、与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有关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或货运凭证。
(三)担保资料
按规定需要提供担保的,承兑申请人应提供相关担保资料:
1、抵(质)押担保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
2、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第十条第㈠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和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四)农商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受理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后,必须按照信贷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承兑申请人申请资料、担保情况和承兑风险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兑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申请人到期缴付汇票资金来源和实力调查;
(四)申请人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的调查分析;
(五)保证金或其他担保方式是否落实,保证人资格、能力或抵(质)押物等情况的调查分析;
(六)申请办理的汇票是否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是否约定以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七)申请人的信用等级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本次承兑是否控制在客户综合授信额度内;
(八)客户部门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客户部门送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合规;
(二)承兑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三)承兑申请人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承兑额度是否在客户授信额度之内;
(四)担保措施(含保证金)是否落实,是否足以覆盖承兑风险;
(五)客户部门风险效益分析结论是否合理。
第十三条 审贷委员会根据信贷管理部门递交的审查资料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报上级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农商行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合同,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后,将相关手续交会计部门。
第十五条 (一)会计部门接到承兑合同和审批表,认真审查后,登记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登记簿,按审批意见收取客户保证金,并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
(二)由承兑申请人根据承兑合同约定的名称、账号、金额、期限、收款人等要素填写银行承兑汇票并签章,确保开出票据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承兑汇票上承兑申请人的签章,应与承兑申请人在农商行的留存印鉴一致;
(三)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对汇票要素进行审查,无误后在承兑栏中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和经办人名章,并按规定办理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按规定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
第十七条 客户和会计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10天检查承兑申请人在农商行的存款情况。若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的,要及时通知客户部门,要求承兑申请人将足额的资金存入账户。
第十八条 会计部门接到收款人(或持票人)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凭证及汇票后,应审查如下内容:
(一)该汇票是否为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并根据承兑汇票的防伪点鉴别其真伪;
(二)该汇票是否为本社承兑,是否与留存承兑汇票卡片的号码和记载事项相符;
(三)承兑汇票金额、期限、收款人名称有无更改,其他记载事项若有更改是否由记载人签章证明;
(四)承兑汇票是否做成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是否连续规范,粘单粘结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五)委托收款凭证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事项一致,填写要素是否齐全无涂改;
(六)汇票是否超过有效期(即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汇票是否已进入公示催告程序或已被法院止付等,经审核无误后,应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款。
如果收到失票人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承兑申请人在农商行账户存款足以支付票款金额的,会计部门按照规定划付票款,及时将划付票款凭证复印件送达信贷员,由客户部门在台账、承兑合同、有关担保合同上对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予以注销。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在扣划承兑申请人存款和保证金后,仍不能足额支付票款的,会计部门除凭票向持票人(收款人)付款外,应根据《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规定将垫款情况书面通知客户部门由其追索垫款。客户部门应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和担保人,依法处理抵(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所垫资金。承兑业务垫款按逾期贷款或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农商行客户部门在汇票到期日,要根据客户兑付情况及时登记银行承兑汇票台账。客户部门台账与会计部门登记簿应定期核对,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承兑汇票未到期,发现承兑申请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的,农商行应视同票据到期,并按承兑合同中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承兑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农商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兑申请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有承兑垫款余额的;
(三)曾以非法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承兑申请人实际情况,对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敞口部分提供有效担保。
第二十三条 对保证金专户加强监管。保证金必须存入保证金专户,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挪作他用。承兑申请人缴存保证金时,应提交农商行转账支票,将保证金从承兑申请人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专户,不得以发放贷款或贴现资金作为保证金;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承兑申请人结算户串用、各子账户之间相互挪用,同一承兑申请人的多笔保证金必须分笔管理,每一笔保证金对应一笔承兑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客户部门对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逐户建立企业管理档案,对承兑申请人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检查,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坚决防止承兑汇票到期而无款兑付的现象发生。
(一)承兑申请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经营收入变化是否异常,是否会影响企业的到期兑付;
(二)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三)商品交易是否履行,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五条 信贷员要逐户建立银行承兑业务台账,逐户逐笔建立档案,做好资料收集工作。主要包括:承兑申请书、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交易合同(复印件)、承兑合同、相关担保合同、审查、审批资料、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清收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承兑申请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应在农商行对承兑申请人年度授信总额范围内。
第二十七条 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由会计部门负责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汇票专用章,并建立登记簿制度,实行领用、登记和销号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未使用已承兑汇票的注销、已承兑汇票丧失后的挂失和付款处理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承兑业务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的违规情形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足部分由承兑社垫付。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承兑逾期垫款应于次日转入垫款科目,按垫款核算管理,承兑逾期垫款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二)垫付款项向承兑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第三十一条 承兑申请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承兑,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未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并造成资金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提供100%保证金、全额存单质押等担保的承兑业务,可以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管理,按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
第三十四条 农商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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