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投资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理顺投资决策管理体系,规范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投资次级,降低投资风险,公司特设立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及《PE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公司及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拟进行的投资或投资的退出(“拟投资项目”)相关的文件做出审核及决策。
第二章 人员及职责
第三条 投资委员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任期三(3)年。其中AAA公司委托三(3)名,BBB公司、CCC公司各委派一(1)名。
第四条 投资委员会的成员应按照委派方的决定任职、离任或连任。委派方可以提前十四(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委员会,随时更换和变更各自委派的投资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投资委员会设投资委员会主席一(1)名,由AAA公司委派。投资委员会主席应在公司章程办法的权限内行使其权力。
第六条 投资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 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 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第七条 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审查批准对外投资、融资方案,并检查监督投融资方案的实施;
(二) 审查批准重大资本运作、股权退出方案,并检查监督方案的实施;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委员交办的事务。
第九条 提前投资委员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在申请上会前接受公司内部评审。内部评审会议应投资项目负责人申请,总经理要求,对项目投资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第十条 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向投资委员会提交《拟投资项目上会申请(核准)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投资分析报告;
(二) 尽职调查报告;
(三) 投资协议文本草案;
(四) 内部审核会议纪要;
(五) 投资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投资委员会主席或其他委托的其他投资委员会成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投资委员会会议。当总经理提议时,投资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的其他投资委员会成员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尽快召集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在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投资委员会召集人应提前把将在会议中讨论的事宜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投资委员会的所有成员。投资委员会会议须至少五(5)名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任何投资委员会成员可委托具有适当资历的其他人代其出席会议并投票。如未达到法定人数,投资委员会召集人宣布休会并在24小时内向全部成员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具有相同议事日程的下一次投资委员会会议将在原会议日期后三(3)个工作日后、十(10)个工作日内举行。任何没有提出理由而制度的投资委员会成员应被视为就计划在该会议上审议的任何事项放弃投票权,并为确定法定人数的目的而应视为出席。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或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的拟定投资项目及其退出、已决定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公司管理层根据章程提交的投后管理重大事件处理方案,未在投资委员会会议上经出席会议的投资委员会所有在任代表的3/4或以上通过,公司不得付诸实施或不得建议公司管理的PE基金或其他股权投资企业付诸实施;但投资委员会在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投资委员会会议的投资委员会所有在任代表全体一致通过:
(一) 累计投资额超过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总额20%的撰写投资项目投资及其退出(以投资成本计算)事项;以及
(二) 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公司]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其有限合伙人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公司及/或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方收购或出售投资,以及公司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公司及/或有限合伙人或其关联方已完成投资的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投资委员会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相关人员或邀请外部相关人士参加,但该等人员对审议项目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根据评审会议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实施尽职调查及研究分析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根据公司章程办法的投资权限及审批程序,履行相应的审批。
第十七条 投资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须以简报形式报告董事会以便履行法定的投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附件:拟投资项目上会申请(核准)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组成员
外部机构及人员
立项会议
召开时间
参加人员
主要内容
内部审核会议
召开时间
参加人员
主要内容
项目文件
项目且负责人意见
签名及日期
董事总经理意见
签名及日期
总经理意见
签名及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名及日期
申请事项
投资委员会核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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