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BGY-QC-N-3143 xx银行热线查证制度管理规定 版次:5/A
1 目的
为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控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2.1 本规定明确了热线查证制度的定义、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热线查证业务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
3.1 单位热线查证制度是指在我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企业,需指定两名以上的主管联系人作为指定联系人,银行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重要业务、特殊业务或对企业某笔业务有疑问时,必须使用专用录音电话与指定联系人进行确认后方可办理业务,起到加强银企联系、防范风险、确保客户资金安全的查证制度。
3.2 个人热线查证制度是指代理他人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必须使用专用录音电话与被代理人进行联系,核实其业务办理真实性的查证制度。
4 职责
4.1 会计结算部负责全行单位客户联系人制度的制定和管理。
4.2 分支行综合结算部(财务会计部,下同)负责本行客户联系人制度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4.3 分支行营业网点负责本网点客户联系人制度的具体实施;负责按本规定对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导出保存等日常操作的管理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联系人由企业指定,可以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的负责人或经单位确认的指定专人,原则上不得少于两人。
5.2 客户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时需在开户申请书上填写主管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职务等相关信息,单位应提供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各分支行前台柜员应对联系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对存量账户登记要素不全的,各分支行应按要求联系客户提供书面依据补登,联系人的资料与账户开户资料一同保存。各营业网点应将客户联系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以便查询。
5.3 各分、支行营业网点在办理下列业务或银行对企业某笔业务有疑问时,应由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业务监督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向单位客户联系人进行热线查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5.3.1 单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累计金额500万以上的大额支付业务;
5.3.2 单位凭证挂失、对公账户印鉴挂失/解挂、单位定期账户凭证挂失新开、开具单位存款证明、账户控制/解控、冲正业务、不动户转正常户和对公活期存款账户转久悬户等特殊业务;
5.3.3 开通企业网银;
5.3.4 首次开户需与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当面联系;
5.3.5 在开户行二次开户等重要业务。
5.4 他人代理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含银行卡),应由各分、支行营业网点非直接业务经办专岗(业务监督经理或其他非经办柜员)向被代理人进行热线查证,核实其真实性。经核实确为非本人意愿或者是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以及接通非本人的,应拒绝为其办理业务。
5.5 分支行营业网点应将与客户热线联系通话进行录音,由业务监督经理将通话数据按周导出保存。
5.5 分支行营业网点应将联系记录保存一年,并在《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6 检查
6.1 检查内容
6.1.1 检查开户资料中客户联系人资料是否完备。
6.1.2 检查热线联系电话录音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按周导出数据进行保存。
6.1.3 检查分支行客户联系人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记录是否完整。
6.2 检查频度
6.2.1 会计结算部每年对全行的单位客户联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2.2 分支行分管行长每季对本行的单位客户联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2.3 分支行综合结算部经理每月应对本行的单位客户联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6.2.4 网点负责人每周应对本行的客户联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7 处罚
各分支行未严格按照本管理规定执行,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按照《xx银行问责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8 支持性文件
8.1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8.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
8.3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xx]57号)
编制:xx 日期:xx年05月29日
审核:xx 日期:xx年06月01日
批准:xx 日期:xx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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