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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商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xx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议事程序,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本行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3名。
第四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二)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利益时,要求其纠正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行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提起诉讼;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并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
(九)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或职责。
第五条 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监事长由监事提名,以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后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列席董事会,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九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主要以召开会议方式履行职责。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送达所有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但有紧急事项时,在取得所有监事同意后,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监事会审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也可以不召开会议,而以书面决议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列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预计期限;
(二)列明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除非是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会议通知书上应说明未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的情况以及召集监事会会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将无权对决议事项行使权利,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十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亲自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监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作出决议。监事的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与会监事应当选择其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和报告,应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表决通过。当同意和不同意的表决票数相等时,监事长有决定权。
第二十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否则当事人应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用通信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但应将议事过程做成记录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材料作为本行档案按本行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xx农商银行监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未尽事项或本规则生效后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本行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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