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x年3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风险管理工作的评估、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2、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风险管理部组织落实。第三章 工作职责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行总体战略,审核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对资本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科技风险、声誉风险和国别风险等风险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报告董事会;(二)审议本行风险报告,对本行风险政策、
3、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三)每年至少审议一次审议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情况;(四)决定总体风险管理的策略,确定总体风险限度;(五)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组织方式、工作程序和效果,并提出改善意见;(六)审议每月监测到的国别风险限额遵守情况;(七)审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八)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九)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十)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同时确保内审稽核对案防
4、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备案。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风险方面的书面资料。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风险管理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指导本行经营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
5、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相关部门给与支持。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十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董事会。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