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x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关联方的认定及关联交易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协助组织、落实。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
(二)审核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并向监事会报告,同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收集、整理本行关联方名单、信息,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同时及时向商业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关联交易的控制情况,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执行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的情况,并向董事会汇报;
(五)制定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六)年度结束后,就本年度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总体状况进行总体评价,并报董事会;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本行相关人员和管理部门应接受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提出的质询,并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九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前期的准备工作,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对于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对于超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权限内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下列报告:(1)本行关联方情况;(2)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制度有效实施情况;(3)本行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4)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本行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如有需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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