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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x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董事会检查监督职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二分之一,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检查本行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二)检查本行风险及合规状况,每年至少审议一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及执行情况、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的相关审计报告,并上报;
(三)监督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按季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四)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负责审议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并报告,并提交至董事会;
(七)负责及时审议项目审计情况,并提交至董事会;
(八)负责审议本行业务连续性管理的专项审计,并提交至董事会;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本行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下设办公室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有特殊议题需要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其陈述的书面报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根据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安排会议时间。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专业部门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全体委员讨论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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