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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控股运营基金涉讼事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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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涉讼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zz省zz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z基金)的管理,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讼事务,是zz基金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等纠纷的事务。 第三条 处理涉讼事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追求最大效益原则; (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原则; (三)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条 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重大涉讼事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 (一)争议标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事务;   (二)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   (三)涉知识产权、涉外事务; (四)公司合并、破产等可能引发群体性或者系列纠纷的事务; (五)其他可能给出资人和公司重大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务。 第二章 涉讼事务的管理 第六条 发生纠纷后,项目主办部门负责搜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涉案项目的详细情况说明; (二)涉案对方的资信证明文件; (三)有关该项目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涉案项目的合同文件,包括不限于合同、框架协议、附件、样品、质量标准等; (五)涉案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包括不限于会议纪要、信函、通知、协议解除或变更文件、单据单证、合格证书、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六)其他能够证明涉案项目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 项目主办部门将上述资料整理汇编后交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根据涉讼事务情况,出具或委托出具处理方案。公司聘请法律服务机构的,可由律师出具或协助出具处理方案。 第九条 公司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处理涉讼事务的,原则上由律师和本公司法务人员共同参与处理。涉及重大涉讼事务的,应当及时向zz公司法务部报告涉讼事务的处理进程。 第十条 选聘的律师应根据案情和搜集的证据材料,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等相应的法律文书。重大涉讼事务,应及时将法律文书报送zz公司法务部。 第十一条 结案后十四日内,代理律师应当对代理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并将全部案卷汇编成册(至少二套),交公司归档。 公司的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应当对代理律师的工作出具评估报告。重大涉讼事务,连同全部案卷报zz公司法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应当建立涉讼事务台帐,将本公司发生的涉讼事务汇总,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将诉讼事务台帐报zz公司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备案。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公司工作人员运用合法手段清收债权,节省了相关费用的或挽回了重大损失的,zz基金可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zz基金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罚;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超过时效的; (二)因工作失误造成证据材料毁损、丢失的; (三)未及时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整理、汇编案卷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zz基金法律事务的负责人及法务人员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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