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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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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市商业银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xx银[xx]30号附件2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行主要负责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 鼓励职工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五)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该区的市级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在所在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证。 第八条 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各所在单位每年发50元奖励费。 第九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30天; (七)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 (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第十条 每年免费为女职工进行有关生育措施的体检。 第十一条 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将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绍城银[1998]第83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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