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已清分现金差错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现金清分管理,规范处理已清分现金在复点和对外支付过程中出现的差错问题,追溯差错款项来源,明确差错责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成员行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清分现金,是指成员行社有现金清分职责的机构和网点已按规定通过设定标准参数的设
2、备实行机械化清分或手工清分,完成了完整券和残损券分拣、识假、冠字号码记录、入库等现金清分工作流程的现钞。已清分现金差错包括已清分现金内部差错和交存人民银行现金差错。已清分现金内部差错是指成员行社机构和网点对已经过清分现金进行再清分复点时发现的长款、短款和假币等差错。交存人民银行现金差错是指人民银行钞票处理中心对成员行社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现金进行再清分后发现的长款、短款、假币等的差错(包括交存人民银行发行库的已清分完整券投放到其他商业银行后再次清分发现的长短款、假币差错)。第四条 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为现金清分工作的管理部门,应加强辖内现金清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已清分现金差错的追溯、登记和
3、考核。第五条 网点现金清分工作应在录像监控范围内完成。第六条 已清分现金差错处理工作流程包括报告、查证、登记、款项处理、问题处置等。第七条 现金差错的报告。成员行社辖内网点发现差错时,应在有效监控录像下,进行双人复核和真伪鉴定,发现差错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并逐级报至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第八条 差错的认定方式查证与登记。对已清分现金进行复点或对外支付时发现的长款、短款、假币等差错,以该现金差错的腰条、大小封签、冠字号码记录和监控录像等为依据,由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协同审计部门对差错开展查证,并对相应等级的差错和追溯责任人进行认定,做好详细登记。第九条 现金差错的处理。发现差错应当日追溯、当日登
4、记。(一)发现差错当日已确定责任人的差错,立即通知责任人于当日补足短款、赔付假币等额现金,假币进行登记,并予以收缴,若为长款应及时查明原因,除对有关人员加强教育,吸取经验教训外,将长款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长款补短款。(二)发现差错当日未能确定责任人的差错,应于当日对差错进行挂账处理,同时,继续查找差错原因并追溯差错责任人,将补回、赔付或退回金额核销差错挂账。第十条 差错责任的承担。已清分现金差错一经查实,其差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后,责任按照“谁签章、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属柜员独立完成业务的现金差错由该柜员负全责;属双人操作的业务发生的现金差错由经办柜员和复核柜员共同承担;属再
5、清分操作人员不规范清分操作造成差错无法追溯责任人的,由再清分操作员承担差错责任。第十一条 差错问题的处置。十张以内(含十张)的现金差错,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责任人提交整改报告。十张以上的现金差错,成员行社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业务再培训外,还应要求责任人和其所在机构负责人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对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属于现金差错责任事故的,在进行批评教育、业务再培训、通报批评等处置措施外,扣减责任人所在机构相关工作条线绩效考核分值,并视事故严重情况,按照xx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责任追究量化管理扣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追究。如同一清分中心、同一清分人员多次存在已清分款项内部差错的问题,
6、成员行社可酌情另行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因清分机具自身存在的物理误差造成的长款、短款及假币差错的(清分机具明显损坏不作报废仍继续使用造成长款、短款、假币的差错除外),不在已清分现金差错责任承担及问题处置范围。第十三条 成员行社金库或清分中心收到辖内机构上缴的现金,必须组织再清分,以明确责任,但金库或清分中心的清分不能替代网点清分,如发现假币将追溯机构、网点(柜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行社金库或清分中心在清分回笼现金中发现的可疑人民币经确定是假币的,按规定进行登记,并予以收缴。对发现的100元面额假币应不加盖假币章,其他面额的假币按规定予以盖章。假币实物单独保管,账实分开,定期核对。第十五条
7、成员行社金库或清分中心应于每月15日前整理发现的假币,填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清分中心发现假币解缴单(见附件),按伪造币和变造币分开封装,将实物随解缴单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第十六条 成员行社运营管理部门应按月对全辖现金差错进行通报批评,按年度对各级机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第十七条 各成员行社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内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整点中心发现假币解缴单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整点中心发现假币解缴单送缴单位(公章): 经手人(签章): 年 月 日版别券别冠字号码制作方式数量来源网点或单位(1)伪造币变造币合 计接收单位(公章): 经手人(签章) 年 月 日说明:(1)“来源网点或单位”一栏指整点中心发现的假币来自银行哪个网点,或来自哪个上门收款的单位。(2)“数量”为同冠字号码假币数量。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