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企业征信管理,确保有权使用该系统的经营行工作人员正确、合规地运用企业征信系统,做好对公授信业务的管理,切实保护企业隐私,防止使用人员滥用权力,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人民银行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全国各商业银行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汇总后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各商业银行信用信息的共享平台。该数据库向入网的商业银行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对信贷征信和贷后管理的需要,同时依法服务于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等需要。第三条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范围:(一)审核企业授信申请时;(二
2、)审批企业授信时;(三)审核企业作为担保人时;(四)对已发放的企业授信进行相关风险调查、风险管理、贷后管理时;(五)涉及企业的关联人的授信、贷后管理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企业信用状况时;(六)处理企业征信异议时;(七)依法或经有权部门要求时;(八)其他需要查询授权人信用状况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授信业务的各分(支)行(部、中心),以下简称经营行。第二章管理人员设置及职能第五条根据“权限分开、分级管理”的原则,我行的企业征信系统用户分为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用户管理员负责管理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普通用户包括信息查询员、异议处理员和数据上报员,负责信息查询、异议协查处理和征信数据上报
3、。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立一名用户管理员负责同级普通用户和下一级用户管理员的权限设置和管理。第七条征信用户由经营行申请人通过电子流程或书面申请书向本级用户管理员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用户管理员设置,其申请材料留底备查。第八条信息查询员由经营行办理对公授信业务的经办人员担任,负责本机构的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管理工作。第九条各经营行异议处理员由经营行指定专人担任,负责本行的征信异议处理事项。第十条数据上报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人员担任,负责全行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第十一条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部门负责人接到
4、新密码后必须将原密码销毁。除特殊情况外,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重置其管辖用户的密码。第十二条征信用户对应一个用户号(ID),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启用时,自行设置新的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新一次密码,信息查询员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十三条 征信用户均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的培训后上岗(具体情况根据各地区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征信用户的设立、修改、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须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征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经营行同时报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备案。第三章 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管理第十五条信息查询员通过用户号(ID)在企业征信系统内发生的所有查询业务
5、,都认为是该用户名下的本人实际的、真实的操作行为,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各经营行在受理对公授信业务时,必须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贷款卡号及密码,并同时留存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贷款卡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备查。第十七条 信息查询员在取得申请企业签章授权后方可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其信用报告,并在查询登记簿上如实记载被查询企业名称、证件号码、查询时间、查询内容及用途、查询工作人员姓名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等要素。第十八条贷后管理查询时,无须重新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即可查询,但须经营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查询。授信业务结清后不得查询相关客户信用报告。第十九条 信息
6、查询员查询信用信息时要按照实际使用用途如实选择查询原因,具体查询原因为:贷前审查、贷中操作、贷后管理、其他理由、关联查询。第二十条打印出的企业信用报告属涉及企业隐私的重要文档,不得复印、向无关人员泄漏及不得用于本规程规定和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其信用报告随相关授信档案材料一并装订保管,不得随意存放。第四章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是我行上报数据存在错误,即存在异议信息时,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我行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留存客户有效证件复印件等。第二十二条 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时,各经营行异议处理员向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
7、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第二十三条 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到客户异议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第二十四条 进行内部数据核查后,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异议处理人员必须提供相关资料和正确数据信息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或科技部,由总行相关人员对其信息进行核查,如是技术原因造成,技术人员应及时对异议信息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并直接回复异议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进行内部核查后,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非我行或技术
8、原因无法及时报送更正信息的,由总行提交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将异议处理信息反馈到异议申请经营行,再由经营行异议处理专员反馈给异议申请人。第五章 信息数据报送和整理制度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由数据上报员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数据上报员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指定专人担任。第二十七条 数据上报员每日上午12:00前须将数据进行抽取、校验、打包通过系统传输上报至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二十八条 各经营行不得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第二十九条 科技人员负责企业信用信
9、息基础数据库系统及本行系统的维护和一切技术支持,每月定期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认为我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并按有关规程向我行发出复核通知时,我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发现报送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并及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更正。第六章 安全管理制度第三十二条 征信系统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得互相兼任,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第三十三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应每季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用户所在部门应及时通知用户管理员停用离岗的用户,且用户调离岗位前需在经营行负
10、责人或用户管理员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用户的基本信息有变动或调入新的机构时,应立即向用户管理员提出修改及变更本人信息的书面申请或电子流程,用户管理员根据申请修改该用户的信息。用户管理员不得随意修改各用户的基本信息。第三十五条用户离开操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第三十六条各经营行办理对公授信业务的经办人员负责对公信息系统内客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企业征信查询登记应采取即日登记制;贷后查询登记簿各相关负责人即日逐笔签字确认;征信查询授权书必须填写完整授权要素并正确填写授权日期,严禁有未经授权查询和授权无查询日期或查询在前、授权在后的情况。各经营行的风
11、险监控官每季度检查一次,无风险监控官的经营行由异议处理专员进行每季度检查,检查后形成将相应的检查报告,并将报告在季度次月15个工作日发送至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报告查询检查情况。第三十八条查询操作员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查询,不得随意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每次进行查询时应在登记簿上登记,实际查询次数必须和登记簿上记载的一致,不得无授权或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查询,不得将信用报告用作约定之外的用途。第三十九条各经营行要切实加强企业隐私权的保护,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仅限于防范信贷风险时使用,且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到企业信用
12、报告,不得滥用,不得对外公布、流传。信用报告所有人需要我行提供信用报告的,必须由其被查询人在查询登记簿进行签章确认,并注明征信报告编号、领取日期。第四十条各经营行对在本机构开设基本账户、发生授信业务的企业须履行通知义务,对未办理贷款卡企业应及时督促其到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告知贷款卡注意事项及相应办卡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从2010年9月19日开始贷款卡执行流动年审,各经营行应在客户贷款卡到期前1个月通知客户做好相应的贷款卡年审工作。第四十一条各经营行办理信贷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给无贷款卡或持无效贷款
13、卡的借款人(含担保人)办理授信业务,不得对持有被暂停、注销贷款卡的借款人发生新的信贷业务,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可以做延续处理。第四十二条因我行员工人为操作失误导致客户不良记录,由我行操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营行异议处理员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提出异议处理,对客户的征信相关信息及时更正。第四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要求在企业授信业务办理前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等材料申请相应的征信机构号。第四十四条 经营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期间,用户管理员或异议处理专员每季次月15日前对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将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向总行风险管理部报告反馈。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营行,总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或终止其查询;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并在全行通报批评;对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