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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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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 界定标准 第三条 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

2、,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 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 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 (一) 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 (二) 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

3、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 (三) 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 (四) 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一) 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二) 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 (三) 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四) 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 (一) 负责C类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评级管理办法的制定; (二) 协调完善C类小企业业务的审查审批标准;(三)负责分支机构超权限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职责: (一) 负责微鑫项目在本机构的落地实施工作;

4、 (二) 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受理、调查、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九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管理按照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宁银发2013634 号)与银行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宁银发2013626 号)执行。 第十条 小企业客户信用等级按照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 AA、AA-、A、A-、BBB、BBB-、BB、B、CCC、CC、C、D,共12 个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本行小企业客户的信用评级是办理授信额度的前提,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须达到BB 级及以上级别。未达到或无有效评级的客户,任何经营单位不得为其申报授信额度。仅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

5、五章 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办理应执行市商业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其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 C类小企业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一年。若额度项下6个月内尚未支用的,原额度失效。其它使用要求参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授信流程管理第十四条 授信基本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 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 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五)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 (六) 企业经营者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6、(七) 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八)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五条 提交资料: (一) 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贷款卡(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 公司章程或企业组织文件、验资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四) 收集近三年的年报,企业最近期财务报表及上年同期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申请人,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财务报表; (五) 授信业务由授权受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 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依

7、照公司章程或组织文件规定的权限,由有权机构(人)出具的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七) 医药、卫生、采掘等特殊行业持有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等许可证明;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应持有环保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 (八) 企业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对账单等反映生产经营和资产需求的有关资料; (九) 本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授信前调查。 小企业授信前调查实行现场实地调查制度。对于需要实行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平行作业的授信业务,具体参照有关办法执行。 调查人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对以下几方面情况展开调查: (一) 主体资格及关联情况:

8、通过信贷系统工商信息及关联图谱,了解企业的照面信息、股东信息、主要管理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法定代表人在其他公司任职、企业对外投资及银监会披露的其它关联信息。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了解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教育程度、从业经历、资产负债、个人品行等情况。 (二) 企业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通过征信查询,了解企业、个人资信情况,企业及个人对外融资和担保情况(包括授信分布、担保方式、期限、风险分类等方面);现场查看企业提供的融资清单,对于“非银行类”融资须查明融资来源、金额、期限、利率、用途。 (三) 企业销售与纳税情况:通过实地调查、访谈、收集银行对账单和

9、税单、查询水电费等方式进行交叉验证,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 (四) 企业资产负债情况:核对企业财务报表科目、总账与明细账余额是否一致,收集企业报表中主要科目明细清单,审核科目金额的真实完整性,并各科目内分布情况;全面收集财务和非财务信息,充分了解小企业的经营实力、经营动态和财务状况。 (五) 企业授信需求及用途情况:对企业申请授信的真实原因和实际用途进行调查,了解客户资金缺口、期限与授信额度申报的大小、期限的匹配性。 (六) 担保情况:担保方为第三方企业的,原则上贷前调查参照借款人贷前调查要求;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作价依据,出租(状态)的需要承租

10、方出具抵质押告知函,并审核抵(质)押物的足值性、可变现性、可控性等。(七)其它需要补充的情况:除上述调查点外,调查人在实际贷前调查中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相关内容可做补充核实。 调查人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可通过图片、录音、视频等方式搜集企业经营数据,并保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在授信业务申报材料中应至少包含以下 3 个场所的照片:厂区(经营场所)整体外观(门牌)、生产车间(经营场所)生产运行情况、仓库保管情况。 第十七条 授信额度审查审批。 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审贷分离”,营销、调查人员不得兼任任何信贷业务的审查或审批岗位,审查、审批人员也不得兼任任何信贷业务的营销或调查岗位。 审查审批过程中,

11、应重点审核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 借款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授信基本条件的合规性; (二) 授信资料的有效性和完备性; (三) 客户经理调查是否清楚、全面,调查报告填写是否准确完整; (四) 授信用途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五) 贷款的还款来源落实情况,贷款收回是否确有保障,贷款的品种、币种、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六) 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 (七) 客户经理调查意见是否合理。审批决策岗根据报送的调查、审查资料和意见,结合对客户整体风险状况的判断,经过综合评价或会商进行授信决策。 第十八条 授信额度项下支

12、用。 授信额度项下支用重点调查企业经营是否正常,与申报授信额度时是否发生变化,查看企业资金用途凭证,判断用途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支用审查应重点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授信额度使用条件,并对贷款用途真实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支用金额、期限与企业当前销售规模、经营周期是否匹配,还款方式、利率是否合理。 第十九条 业务发放。 业务审批通过后,由经办人现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并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有关抵(质)押合同的签订涉及自然人的,必须由自然人及抵(质)押财产共有人现场签名,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

13、放款前的法律要件齐备后,按照本行规定履行相应的放款审查手续,手续合规后,进行放款。 第七章 授信后管理第二十条 资产质量检查。 (一) 小企业信贷资产检查,是指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生效后,到授信额度项下所有授信业务完全终止前,各级信贷经营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对信贷客户及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有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信贷管理过程。 (二) 信贷资产质量检查主要分为资金用途检查、定期检查和重点检查。 1资金用途检查。重点检查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支付方式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方面进行跟踪检查。 2定期检查。风险分类为正常类(大类)的客户,至少每三个月现场检

14、查一次;风险分类结果为关注(大类)的客户,应按月进行月度检查,每三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只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重点检查。当客户出现下调风险分类等级、非临时性逾期欠息等严重风险事件的客户,应实施重点检查。 (三) 报表收集和录入要求。与本行有敞口授信业务的小企业客户,应按时收集并在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企业的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原则上季报、半年报须在期末结束后一个半月内完成当期财务报表的录入工作;年报应在次年二月底前完成录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预警管理。 (一)预警管理是通过风险事项的收集、处理和分析,进一步提高银行在客户违约前识别问题客户的能力,并根

15、据发生问题客户风险严重程度,区别处理,尽可能地提前化解风险,减少损失。(二)风险事件来源于内外部信息、现场和非现场监测等各种渠道。目前风险事件的主要来源包括:财务报表、逾期欠息、结算账户行为、非财务信息。 (三) 根据风险事项的严重程度,风险事件分为:轻微事件、中等事件、严重事件。根据风险事件的影响程度,预警信号分为:红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黄色预警信号。 (四) 风险综合评价包括综合预警分值、当前的预警分值、历史预警分值,通过预警信号的客观评价帮助本行或者客户进一步改善风险管理。 (五) 预警信号管理与额度管控相结合,触发严重事件,冻结新增申请和未支用额度。对严重事件进行排查完成后,才可

16、以进行新的额度和业务的发起。 第二十二条 本息管理。 (一) 客户经理应加强本息管理,避免出现临时性逾期或欠息。 (二) 收息管理。小企业授信客户原则上应采用按月结息方式,客户经理应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内提醒客户按期还息。 (三) 本金管理。客户经理应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提示借款人按时还款。客户经理应按户分析客户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判断回收的可能性,并按照提前还款、到期回收、还后再贷、展期、宣布提前到期、压缩重组、资产保全等回收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回收预案。 第二十三条 在小企业授信后管理过程中,对于授信客户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还款意愿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发起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 第二十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参照总行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事小企业各项信贷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应全面履行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按照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相关规定要求,做到合规操作,尽职尽责,尽职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本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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