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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81625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6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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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抵押放大贷业务(以下简称“放大贷”),是指本行向生产经营正常且能够提供优质房产抵押的小微型企业,以“1(房产抵押)+N(其它补充担保)”组合方式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支持的授信业务。其中,“N”(其它补充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

2、,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经本行认定的小微型企业。 第四条 放大贷业务适用范围包括:贷款、保函、承兑、贸易融资、信用证等授信业务。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 负责放大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 负责放大贷业务的推动、实施细则的核准、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总行授信审批部: 1. 负责授权范围内放大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2. 参与放大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总行风险管理部: 1. 负责放大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2. 负责放大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3. 参与放大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

3、、修改。 (四)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放大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放款、授信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 授信条件第六条 授信条件。 借款人申请放大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营管理规范,资信情况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二) 借款人与本行授信业务合作2年(含)以上,合作关系良好; (三) 借款人在本行信用等级为BBB级及以上; (四) 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主要结算在本行办理; (六)用以抵押的房产须归属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名下,可以为住宅、商业用房

4、(含写字楼、商铺、商住),原则上已使用年限须在15年以内: 1. 住宅类房产。抵押物为住宅类房产的,抵押人须提供一套本人名下房产作为第二住所; 2. 商业类房产。抵押物为商业类房产的,抵押物须处于当地核心地段或成熟商业圈内;对于所有权人仅拥有所有权无经营权的商铺,不予办理此项业务。 第三章 授信要素第七条 授信额度。 放大贷授信额度主要根据借款人在本行的信用评级、借款人房产抵押融资额度和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融资额度综合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下表所列上限且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北京、上海、可提高至1500万元。 信用等级 抵押物类型 融资最高上限 (按抵押物评估价值放大) A级以下 A级及以上 住

5、宅类房产 120% 150% 商业类房产 100% 120% 注:信用等级的划分按关于印发的通知(宁银发2013 626号)执行。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若包含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个人连带责任担保必须对融资额度全额覆盖。若其它补充担保方式仅为个人连带责任保证,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 100%。 第八条 期限。 放大贷业务授信额度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实际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用信时,抵押率超过70%的额度,用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授信用途。 融资仅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6、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条 授信受理。 借款人申请授信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 抵押房产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二) 抵押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三) 反映资金需求的有关资料; (四) 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证明文件;(五)一般授信业务所需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除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层水平、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对企业借款用途、抵押房产、还款来源、其它补充担保方式进行调查,加强对抵押物估值及相应评估机构的管理,确保抵押物评估的公允,防止估值过高引发相关风

7、险。 第十二条 审查审批。 本行有权审批部门应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审查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物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其它补充担保方式具体业务办理条件、流程等参照本行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用信。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规定办理用信手续,用信时须先使用抵押方式额度,再用其它担保方式额度。 第十五条 办理放款。 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放款。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放大贷业务放款后,各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

8、尽职实施细则(试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监督信贷资金流向、抵押物价值变动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七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抵质押物市场价值面临巨大波动或被公、检、法查封; (四)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五)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六)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分行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总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准入条件、明确放大贷业务的合作评估机构、明确抵押物的具体区域和范围等,经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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