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定对象法律调查合作协议
合同编号:
本《特定对象法律调查合作协议》由以下各方在20xx年【 】月【 】日于深圳市福田区签订:
甲方: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x101
法定代表人:x
乙方:深圳xx创新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x3x
法定代表人:x
经友好协商,各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共同签署本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背景
1、xx投资于2008年12月12日注册成立,根据政府部门批文,现被确认为xx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北邻龙岗大道,南靠香沙公园,拆除面积约15.53万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约7.84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
2、均佳发展有限公司为在中国香港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作为长美岭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主体,已和甲方签署了相关拆迁补偿协议。
第二条 调查内容
甲乙双方就长美岭工业区城市更新项目融资相关事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根据融资方案安排,甲方同意乙方选聘在中国香港登记注册的律师行对均佳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调查对象”)在香港范围内的相关背景进行法律调查。
第三条 调查范围
针对调查对象进行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1、调查对象的基本背景,包括公司成立状况、基本商业登记资讯、存续状况等;
2、调查对象涉及有关法律诉讼的情况,包括破产记录、法院判决记录等。
第四条 费用及支付
1、乙方同意委托xx律师行进行法律调查,乙方和xx律师行约定的法律服务费为港币25000元,甲方同意承担该笔费用,并同意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将港币25000元转入律师行约定的收款账户。
2、xx律师行指定的收款账户如下:
SWIFT代码:x
开户银行:香x
账户名称:Mx
账户号码:x
银行地址:香x
就上述费用,甲方负责以支票(抬头“xx律师行”)支付或汇款方式汇至以上银行账户。
第五条 其他
1、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均同意提交本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2、本协议壹式肆份,签约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为 的《特定对象法律调查合作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深圳市xx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深圳xx创新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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