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协议编号:XX-S-02
账 户 监 管 协 议
(租金及商业承兑汇票监管)
甲方: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乙方: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监管银行:xx银行 支行
负责人:
办公地址: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10
鉴于:
1.乙方作为出租人与xx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作为承租人已签署编号为【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以下称“原租赁合同”),约定xx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其所有的管网资产(以下简称“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乙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乙方开立以xx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持票人”)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编号为: 以下称“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对价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2.甲方与乙方已签署编号为【XX】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相应的所有租赁附表(统称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将原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甲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为保障《融资租赁合同》和原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经甲方、乙方【 】(简称“监管银行”)(以下统称“三方”)协商一致,就有关账户监管事宜商定如下条款,并承诺信守。
第一条 监管账户
1.1 乙方将所开立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结算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的乙方监管账户(简称“监管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xx银行 【 】分/支行
1.2 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监管银行对该监管账户内的资金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监督。
1.3 监管账户为以下收付款行为的唯一专用账户:
1.3.1 甲方向乙方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购买价款;
1.3.2 上述由甲方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专项用作商业承兑汇票的支付和结算款项。
1.4 监管账户预留乙方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甲方的公章及甲方指定人签字作为预留印鉴(见本协议附件一)。乙方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由乙方保管。
1.5 甲方或乙方变更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的,需出具同时加盖甲乙双方预留在监管银行预留印鉴(具体预留印鉴样式详见附件一)的变更申请及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提前七个工作日告知监管银行,并按监管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条 监管账户资金专项使用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2.1.1 专项用于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及付款,为避免歧义,账户内资金仅用于持票人就乙方开立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付款或承兑的票据结算款项;
2.1.2 用于支付监管银行履行本协议项下监管义务所产生的费用(如有);
2.1.3 出现《融资租赁合同》和原租赁合同约定的合同提前终止、合同解除、无效、违约等情形时,根据甲方的指令将相关应付款项划扣至甲方指定的账户;
2.1.4 甲方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 在监管期间内,乙方不得从监管账户提取现金,不得倒提支票、不得跨网点使用该账户,不得将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违法违规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外的用途。
3.2 在监管期间内,乙方不得自行改变监管账户的性质和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让与、转移、租赁、转让、出售、使用或占有的权利、移交)或同意处置监管账户任何部分,或与其相关的任何利益,也不得自行挂失或注销监管账户等。
3.3 乙方不得单方面对监管账户及监管账户内的资金行使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小额借记、第三方存管业务划款等)。如乙方拟对监管账户内资金进行理财等提高资金收益的处理,需取得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共同办理相应手续。
3.4 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监管账户及甲方基于监管账户权利和利益的任何措施或行动。
3.5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发生重大投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与外资合资(合作)、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破产等,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管银行。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4.1 乙方保证在监管银行的开户手续合法、有效,并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开户资料。乙方保证在监管期间内,不就监管账户申请开立网银操作权限。
4.2 乙方应保证监管账户不因乙方原因被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被相关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4.3 乙方应保证严格按照《融资租赁合同》及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使用甲方支付至监管账户的租赁物购买价款,不得对该等资金进行任何其他转出、划转等操作。
第五条 监管银行的义务
5.1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该监管账户内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监管银行不对该账户资金来源进行审核,凡进入该监管账户的资金即视为受托监管资金。
5.2 在本协议第6条约定的情形下,监管银行对监管账户的对外支付仅承担预留印鉴表面一致性审核,对监管账户的资金实际最终用途不承担审查和监督责任。
5.3 监管银行应保证监管账户不得因监管银行原因被设置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或被相关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管银行确认,在监管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乙方开立或设置网银操作权限。
5.4 监管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甲方、乙方如实提供资金往来凭证及其他资料。
5.5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内的任何款项采取任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监管银行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如监管账户被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监管银行在依法协助执行后,应立即通知甲乙双方,但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监管银行不得通知的除外。
5.6 甲乙双方因《融资租赁合同》和/或原租赁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监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监管账户的资金划转
监管期间内,在持票人要求乙方对承兑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或付款时,甲乙双方应在监管银行柜台办理监管账户内资金划转,监管银行凭甲方、乙方在监管银行预留的印鉴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或付款。若印鉴不符,监管银行应拒绝办理任何资金划转业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八条 监管期间和监管费用
8.1 监管期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始,至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商业承兑汇票完成付款之日终止。
8.2 本协议项下监管账户的开立、维护以及资金的收付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监管银行有权收取监管费用人民币【 0】元(小写:¥【 0 】元),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9.1 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成立。
9.2 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权利的完整性
甲方和乙方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无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三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协议首页列明的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一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xx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监管银行(盖章):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附件一:甲方、乙方双方预留印鉴
附件一
预留印鉴
乙方预留印鉴: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甲方预留印鉴:
(公章)(指定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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