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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协议)审查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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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协议)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订立合同(协议)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纠纷,规范法律行为,维护单位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各业务科室订立合同(协议)及其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原则。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向馆领导报告实施情况。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具有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包括数量、质量、价款、报酬等;(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六)

2、合同变更、接触及终止的条件;(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六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义务性规定;(二)违犯法律规定以科室作为合同保证人;(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选择单位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三)合同涉及事业单位秘密和信用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第八条 各科室订立合同,办公室应当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并对初稿审查后报办公室审核。第九条 各科室需签订或

3、拟进行变更的合同,应按照合同审查流转程序办理,向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一)合同送审科室填写事业单位合同(协议)审核流转单(见附件),将合同初始稿(含电子版)送分管业务领导审查。(二)分管业务领导对合同初始稿进行审查,后经法律顾问、会计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通过后由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三)合同盖章后,办公室对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管理,按照统一编号规则对合同订立进行登记,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名称、合同主体、标底金额、签署日期、履行时间、签署科室等信息。(四)办公室、业务科室、会计室对合同分别存档一份。第十条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

4、起草科室应先征求办公室意见,并会同法律顾问进行讨论,汇总意见,研究论证。第十一条 对拟定合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语句是否存有歧义;(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合同是否损害中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十二条 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起草科室提出询问的,起草科室应当及时回复。第十三条 未经办公室审查的合同不得订立。第十四条 以事业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人员签订;以各科室名义订立的合同,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或委托各科室负责人签订。第十五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和资料以及订立后的合同文本,办公室统一编号,立卷归档。第十六条 合同起草、订立和审查过程中违犯本制度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12月1日起施行。附件:事业单位合同(协议)审核单编号:( )号合同(协议)名称送审科室送审科室负责人送审人分管业务领导意见 分管业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会计室负责人意见 会计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备注:此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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