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事业单位经济合同(协议)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馆订立合同(协议)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纠纷,规范法律行为,维护单位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业务科室订立合同(协议)及其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并向馆领导报告实施情况。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具有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包括数量、质量、价款、报酬等;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接触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六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科室职权范围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犯法律规定以科室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单位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七条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选择单位所在辖区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三)合同涉及事业单位秘密和信用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科室订立合同,办公室应当参与合同的谈判、起草,并对初稿审查后报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各科室需签订或拟进行变更的合同,应按照合同审查流转程序办理,向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一)合同送审科室填写《事业单位合同(协议)审核流转单》(见附件),将合同初始稿(含电子版)送分管业务领导审查。
(二)分管业务领导对合同初始稿进行审查,后经法律顾问、会计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通过后由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
(三)合同盖章后,办公室对合同进行连续编号管理,按照统一编号规则对合同订立进行登记,建立《经济合同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合同名称、合同主体、标底金额、签署日期、履行时间、签署科室等信息。
(四)办公室、业务科室、会计室对合同分别存档一份。
第十条 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合同,起草科室应先征求办公室意见,并会同法律顾问进行讨论,汇总意见,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对拟定合同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语句是否存有歧义;
(三)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合同是否损害中心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起草科室提出询问的,起草科室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三条 未经办公室审查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十四条 以事业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人员签订;以各科室名义订立的合同,由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或委托各科室负责人签订。
第十五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取得的材料和资料以及订立后的合同文本,办公室统一编号,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合同起草、订立和审查过程中违犯本制度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事业单位合同(协议)审核单
编号:( )号
合同(协议)名称
送审科室
送审科室负责人
送审人
分管业务领导意见
分管业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会计室负责人意见
会计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办公室负责人意见
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此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编号由办公室统一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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