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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董事会设监事会一人章程示范文本
上海 章程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 出资,设置 (以下简称“企业”),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企业名称: 企业
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包含行政许可,凭许可证件经营】
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在登记前须经同意项目标,应该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企业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
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 审查同意董事会汇报;
(四) 审查同意监事会汇报;
(五) 审查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七)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企业章程;
(十一) 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能够约定其它不违反企业法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股东)作出决定。(注:此处还能够约定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限额)
第九条 企业设董事会,其组员为 人(注:组员人数为3-13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出三年),由股东任免。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产生(注:股东能够约定产生方法,如:由股东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等)。
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股东汇报工作;
(二) 实施股东决定;
(三)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注:能够约定其它不违反企业法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董事表决经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注:具体百分比可约定)参与方为有效。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参与,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企业依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五)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七)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
(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注:经理非企业必备机构,不设经理此条不写入章程)
第十六条 企业设监事会,其组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监事会中有职员代表 人(注:股东约定,百分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企业职员经过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监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验企业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 企业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注:能够约定其它不违反企业法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署名后置备于企业。
第十八条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监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
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企业资金;
(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三)违反企业章程要求,私自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
(六)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七)私自披露企业秘密;
(八)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国家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汇报。
第二十七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一)企业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时,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组员及责任人立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组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企业依据需要修改企业章程而未包含变更登记事项,企业应将修改后企业章程送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企业留存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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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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