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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开业示范文本设董事会设监事会新版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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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本示范文本不得手工填写,打印时应该删除文本中红色字体部分。设董事会设监事会一人章程示范文本上海 章程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 出资,设置 (以下简称“企业”),并制订本章程。第一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企业名称: 企业第二条 企业住所: 第二章 企业经营范围第三条 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经营包含行政许可,凭许可证件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要求在登记前须经同意项目标,应该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相关部门同意。第三章 企业注册资本第四条 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企业实收资本:人民币 万元。第四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法、

2、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法: 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需经依法设置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实。 企业成立后,应该向股东签发出资证实书。第五章 企业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 企业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员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相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三) 审查同意董事会汇报;(四) 审查同意监事会汇报;(五) 审查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查同意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七) 对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 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

3、决定;(九) 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定;(十) 修改企业章程;(十一) 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注:能够约定其它不违反企业法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企业。第八条 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处填写董事会或股东)作出决定。(注:此处还能够约定对投资或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数额限额)第九条 企业设董事会,其组员为 人(注:组员人数为3-13人),任期三年(注:可约定,不超出三年),由股东任免。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

4、,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董事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产生(注:股东能够约定产生方法,如:由股东委派或由董事会选举等)。第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向股东汇报工作;(二) 实施股东决定;(三) 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企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企业债券方案;(七) 制订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方案;(八) 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九) 决定聘用或解聘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

5、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十) 制订企业基础管理制度。 。(注:能够约定其它不违反企业法职责)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推行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董事表决经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董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董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注:具体百分比可约定)参与方为有效。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能够书面委托其它董事参与,由被委托人依法

6、行使委托书中载明权力。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企业章程,股东能够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企业依据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后,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企业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企

7、业基础管理制度;(五) 制订企业具体规章;(六) 提请聘用或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责任人;(七)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用或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八) 董事会授予其它职权。(注:股东对于上述八项职权可另行约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注:经理非企业必备机构,不设经理此条不写入章程)第十六条 企业设监事会,其组员为 人(注:三人以上),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监事会中有职员代表 人(注:股东约定,百分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企业职员经过职员代表大会、职员大会或其它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或监事在任期内辞职造成监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

8、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推行职务或不推行职务,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验企业财务;(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股东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五)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 企业章程要求其

9、它职权。 。(注:能够约定其它不违反企业法职责)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署名后置备于企业。第十八条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发觉企业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十二个月度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表决,实施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该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监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统计,出席会议监事应该在会议统计上署名。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企业负担。第六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由 担

10、任(注: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第七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二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企业资金;(二)将企业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三)违反企业章程要求,私自将企业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企业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四)违反企业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企业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企

11、业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企业同类业务;(六)接收她人和企业交易佣金归为己有;(七)私自披露企业秘密;(八)违反对企业忠实义务其它行为。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国家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汇报。第二十七条 企业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第二十八条 企业聘用、解聘承接企业审计业

12、务会计师事务所由 (注: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企业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第三十条 企业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一)企业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企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企业营业期限届满时,能够经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二条 企业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解散时,应依企业法要求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组员

13、及责任人立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登记,公告企业终止。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组员由股东决定产生。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第三十五条 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为准。企业依据需要修改企业章程而未包含变更登记事项,企业应将修改后企业章程送企业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企业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企业留存 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立案一份。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 月 日注: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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