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管理制度1保密机构和职能第一条企业保密责任人是负责保密工作专门人员,主管企业保密工作,其关键职责是:1.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相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决定;进行常常性保密教育和检验;依法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进行管理。2.定时召开保密会议,分析保密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善保密工作方法;制订保密工作计划,组织检验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并向上级保密部门汇报工作,完成上级保密部门交办工作。3.依法制订和修改企业保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4.组织企业包含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实定、变更和解密工作。5.向上级保密部门汇报泄密事件,并进行查处。6.负责相关事项保密审查。7.负责企业各项保密事项组织管理和协调,并帮
2、助处理涉外事项、机要档案及对外宣传中保密工作;8.负责企业包含国家秘密通讯、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含互联网)数据安全和保密管理。第二条保密责任人领导下委员分工负责制,各委员应把保密工作纳入其职责范围,依据保密责任人工作安排和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做到业务工作和保密工作融为一体,同时进行。第三条企业保密责任人,负责企业各项保密工作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密责任人指定其它兼职人员三人。第四条企业在每十二个月预算中,设置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企业保密管理工作和设备配置及设施建设。2涉密人员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国家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措施相关要求,以涉密工作岗位来界定涉密人员,即“以岗定密”。1.关键
3、涉密人员:含专职保密干部、绝密级项目责任人及关键骨干。2.关键涉密人员:档案室负责(或具体工作)人、兼职保密干部、机密级项目责任人及关键骨干。3.通常涉密人员:秘密级项目责任人及关键骨干。涉密人员确实定、增减和变动,由保密责任人依据岗位实际情况同意确定。涉密人员确定后,和企业签署保密义务责任书。新增涉密人员在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需对其进行对应保密教育。第二条依据最小化标准及企业实际情况,企业依据项目关键性设置保密等级。1.保密等级确实定、增减和变动,经保密责任人审核决定。采取“谁实施、谁负责”标准,由拥有保密项目标责任人(或指定专员)负责该项目标保密工作。2.未经项目责任人(或保密责任人)同意,
4、无关人员不得参与。3涉密技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涉密技术范围包含:1、国家长远科学技术计划和重大研究项目及其进展情况、科技政策、计划、指南、计划中需要保密部分;2、国防、军工研究项目及结果;3、上级部门或企业依据国家要求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划定密级科技保密项目;4、科研项目结题前或对外公开前原始资料,包含选题分析汇报、课题任务书、调研论证汇报、试验汇报、研究汇报、图纸、配方等;5、含有较高技术、经济价值且还未公开科技结果(包含:产品、材料、工艺和新技术等)论文、资料、文件及关键技术关键部分和实物;6、企业属应保密科学技术发展研究、计划及其它定有密级科学技术资料。第二条涉密技术密级确实定:依据中国保
5、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要求,国防、军工项目及需确定密级科学技术秘密应依据相关要求确定密级。1、立项时上级部门已确定密级科技项目,该科技项目及其产生科技结果密级从其确定;2、立项时未确定密级科技项目,由项目负担单位依据项目任务起源及项目标关键程度提出确定密级申请及密级划分意见,经保密责任人审核后报企业审批;3、科技结果申请发明专利、或申请判定验收、或对外公开前,由结果完成单位依据科技结果关键程度提出确定密级申请及密级划分意见,经保密责任人审核后报企业审批。第三条涉密技术密级变更: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优异科学技术,依据实际需要能够申请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需要保密或提升密级科学技术能够申请加密
6、或升密。第四条企业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中,不得包含科学技术保密内容:1、不得利用公开发行报刊、杂志、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相、展览等宣传工具,宣传报道科学技术保密内容;必需宣传报道新技术、新发觉、新理论,宣传报道稿件须经保密责任人审核;2、在公开学术交流、进修、研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中,不得包含科学技术保密内容;3、在公开举行展览、技术演出、会议等活动中,不得包含科学技术保密内容;第五条计算机、通信和网络中涉密技术保密管理:1、存放有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电子设备要实施物理隔离,并采取对应保护方法;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多级加密,并备份保留;2、存放有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电子设备要携带外出前,需
7、要登记立案;外出时要采取严格保密和安全方法;3、存放过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电子设备报废时,需对存放单元进行物理销毁;4、职员在涉密情况下进行计算机网络操作、打电话、发传真等,需有保密方法;5、不得将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用于网络共享。第六条绝密级科学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保密专利。机密级、秘密级科学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机密级科学技术申请保密专利职员应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核后报科技部同意;秘密级科学技术申请保密专利职员应提出申请,经保密责任人审核报企业同意。第七条对参与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研制职员,若其结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企业将依据结果实际水平对该职员给予评价。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
8、内外公开发表论文,企业将依据该论文实际水平给予评价。第八条参与有科学技术保密内容项目结果评定、评审、验收、判定等活动职员及相关人员有责任对该项结果需保密内容保守秘密。推广、使用有保密内容科技项目和结果单位和职员,不得泄漏相关保密内容。接收有保密内容科技项目标部门,要遵守委托和下达任务部门相关保密要求。第九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保管。各部门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管理工作,健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需保管设施,指定专员负责保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第十条涉密项目标文件资料保密要指定专员负责,并建立使用登记和签字确定制度,项目责任人是项目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已结题涉密项目,
9、完成部门需将全部相关文件资料建立档案,交到办公室统一保管。第十一条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应正确地标明密级。绝密级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只限于指定直接需要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只限于直接需要部门和人员使用;秘密级只限于工作需要部门和人员全部可使用。需要使用部门和个人需向企业提出申请,经保密责任人同意方可使用;外单位及非企业职员,如需要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须经原密级同意单位同意。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和档案部门和人员有责任保守秘密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第十二条各部门要加强对职员科技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地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保守科学技术秘密;对于科技保密工作做得好给予表彰和奖
10、励,做得差给批评或应得惩处;对有失密、泄密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批评、通报或处分;有意泄露、偷窃或出卖科学技术秘密,要依法惩处。第十三条科学技术涉密人员流动保密管理。1、科学技术秘密是一个关键知识产权,其开发和完成凝聚着国家或单位大量人力和物力投入。所以,凡流动涉密人员必需负担义务,不许将本人在工作中掌握、由企业拥有科学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用人单位、转让给第三者或自行使用。2、对负担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或关键科研任务科技人员或项目组涉密人员,标准上不一样意在科研任务还未结束前调离或辞职。对私自离职,并给国家或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泄露相关技术秘密,能够依据相关法律要求,要求其负担经济和民事责任。3、企业
11、要和相关人员签署技术保密协议、专利结果使用、转让等相关事项书面协议,约定相关人员能够自行使用范围、方法、条件等具体问题,约定相关人员在离开企业后一定时限内不得自行或在任何单位从事和该技术相关工作。4涉密设备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存放有秘密信息各类设备(含软件)要指定专员负责清点、登记,并建立配置、维修和销毁档案。第二条涉密计算机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所采取多种保密设备和设施,必需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许可,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安全保密产品。第三条严禁在对讲机、各类无线电话(车载、无绳)和未经加密一般电话和传真机中传输和谈论国家秘密。第四条秘密文件、资料和其它载有秘密信息邮件必需经过挂号、特快
12、专递或专员传输。第五条企业总工部负有对本企业全部网络接入设备进行定时安全保密检验及维护职责,并负责对本网络用户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和教育。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标准,各部门凡需要在企业主页上对信息进行公布,应该认真实施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公布信息,应首先由各部门领导或负责信息安全保密人员审核公布。任何部门或个人在申请接入局域网、互连网或建立电子邮箱时,必需提供其真实身份。总工部必需依法保护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输国家明令严禁多种非法信息。第七条存放包含有国家秘密信息计算机系统不得和局域网、国际互联网相连(物
13、理隔断),而且必需设置必需用户识别密码,做到定时更换。不得在未采取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保密监控管理技术方法计算机网络输入、保留和传输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第八条持有国家秘密计算机信息部门、项目组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密管理制度,配置必需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认可安全保密设备,并由专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处理、传输、输出涉密信息要有对应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能和正文分离。第九条在计算机系统内存放国家秘密信息,应定时进行备份,备份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第十条存放过国家秘密信息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存放国家秘密信息计算机媒体,在维修时,应确保其存放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不再使用媒体应立即销毁;存
14、放过国家秘密信息计算机系统改为其它用途时,应确保系统中不再有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放设备)和涉密信息处理场所,企业应该依据涉密程度设置控制区,未经对应部门责任人(或保密办)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和使用。标准上涉密计算机(含便携机和移动存放设备)不得带出安全保密区域,如确应工作需要将存放包含有国家秘密信息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放设备等带出安全保密区域,要做到随身保管,并对这些设备采取必需安全保密方法。含有绝密级以上,必需经过保密渠道传送。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出涉密文档、数据等,根据国家保密要求,一样视为保密信息,应妥善保管于安全保密设备中。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
15、检修,要经企业领导同意,送保密局认定企业检修。并必需先清除涉密计算机硬盘存放信息,维修后必需进行保密安全检验。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发觉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方法,并立即上报企业保密责任人。第十五条复印机必需指定专员管理及操作。不得利用内部复印机私自复印国家秘密载体(包含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图表等),确因工作需要复制时,须经制文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复印。第十六条对复印机要重视保密管理,定时进行保密检验,发觉违反保密要求使用复印机造成泄密事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第十七条利用传真机传输国家秘密载体(指密件、密报、资料、图表等)必需指定专员操作,利用加密装
16、置,而且必需推行审批登记制度。第十八条传真机管理使用情况列入保密检验内容,定时检验,发觉问题立即处理。第十九条在传真机上加装其它部件,必需经分管领导同意。5涉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涉密文件、资料收发和内部传输(传阅),必需登记编号,并和非涉密文件、资料分类登记,单独传阅。交接时必需推行签字手续。第二条企业秘密文件、资料拟文初稿和修改稿和印刷清样,应进行登记和管理,除必需保留存档以外,均应经保密责任人同意,监督销毁。第三条企业形成秘密文件、资料打印,必需由打字员或文印人员负担,或送交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要求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印刷厂打印。打印中校样、废页、多出文稿、软盘、光盘等应立即销毁。第四条秘密文
17、件、资料开封、传输、处理,必需由专员负责。传输秘密文件、资料,须封装并在封套上标明密级,属于绝密文件、资料,还应贴密封条或加盖密封章。涉密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学习传达、查(借)阅,在发文单位要求保密期限内,要严格控制知情人员范围。知情人员范围由企业保密责任人确定。第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出办公室;企业其它涉密人员也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随意带出。因公外出人员,个人不准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如遇特殊情况必需随身携带绝密文件、资料时,事先必需经企业保密责任人及主管领导同意,办理登记手续,进行保密教育,并要二人同行,严密看管,不得遗失。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时,必需装在文件包
18、或密码文件箱内,并乘坐有安全保障交通工具。严禁在无保密方法情况下,随身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外出。不准携带机密或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企业、游览参观、探亲、访友。第六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要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归档、借阅和登记制度。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需经本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只限在档案室查阅。未经同意不得借阅。秘密文件、资料必需在办公室内阅办,不得私自带回家中;不得将文件、资料随意转借她人或横传;更不得给家眷、儿女传看。第七条涉密文件、资料归档,要严格按发文单位相关保密期限要求和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分类立卷、装订成册。和非涉密案卷分柜保管,存放在有安全保障保险装置中。第八条秘
19、密文件、资料和档案复印,应按下列要求办理:1.属于绝密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和制发机关要求不准翻印其它秘密文件、资料,严禁复印。2.复印制发许可或因工作需要经请示制发同意翻印中共中央、国务院秘密文件,必需经企业保密责任人及企业主管领导同意;企业科研、管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涉密档案资料,必需经企业保密责任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3.涉密内容电子存放媒体、光盘、图片、胶片等档案资料未经企业保密责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第九条涉密档案材料解密、移交、销毁工作,要根据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科院相关保密要求,在企业保密责任人监督、指导下严格管理。6保密技术培训制度和保密管理培训制度第一条企业及部门领导负有依法对本单位职员进行保密宣传教育责任。第二条各部门把保密宣传教育和政治教育、业务学习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常常性工作来抓。第三条各部门要常常组织本单位职员学习保密法规和相关保密工作文件、指示,立即通报失泄密案例,增强保密意识,提升保密防范能力。第四条新录用职员上岗前由所在部门进行保密教育。第五条对专(兼)职保密员要常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第六条专(兼)职保密员,上岗前必需参与保密局保密培训学习,经注册立案和资格认定,取得上岗证书。第七条专(兼)职保密员在岗年限通常不应少于两年。如因工作需要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先报企业保密责任人,再报保密局对新调整上岗人员进行注册立案、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