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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顺风畜牧养殖场
章 程
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养殖场》)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由陈强出资,设置德江县顺风畜牧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并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养殖场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养殖场名称:德江县顺风畜牧养殖场
第二条 养殖场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煎茶镇煎茶小区
第二章 养殖场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养殖场经营范围:猪养殖、销售
第三章 养殖场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养殖场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圆(¥30万元)整。
第四章 法定人姓名(名称)、出资方法、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法定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法
出资额
出资百分比
出资时间
陈强
5221266
货币
50万元
100%
.11.1
第五章 养殖场机构及其产生措施、职权、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养殖场不设股东会,由法人代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养殖场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实施董事、非由职员代表担任监事,决定相关实施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3、决定聘用或解聘养殖场经理及其酬劳事项;
4、审查同意实施董事汇报;
5、审查同意养殖场监事汇报;
6、审查同意养殖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查同意养殖场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8、对养殖场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发行养殖场债券作出决定;
10、对养殖场所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养殖场形式作出决定;
11、 修改养殖场章程;
12、 为养殖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署名后置备于养殖场。
第六条 养殖场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提供担保,由陈强作出决定。
第七条 养殖场不设董事会,设实施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 陈强担任。实施董事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第八条 实施董事对养殖场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养殖场汇报工作;
2、实施股东决定;
3、决定养殖场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养殖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养殖场利润分配方案和填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养殖场增加或降低注册资本和发行养殖场债券方案;
7、制订养殖场所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养殖场形式方案;
8、决定养殖场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9、依据经理提名决定聘用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责任人及其酬劳事项;
10、 制订养殖场基础管理制度。
第九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实施董事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实施董事署名后置备于养殖场。
第十条 养殖场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陈海燕担任,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能够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立即改选,在改选出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养殖场章程要求,推行监事职务。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养殖场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验养殖场财务;
2、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养殖场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养殖场章程或股东决定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免职提议;
3、当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养殖场利益时,要求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法对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养殖场章程要求其它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定时,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由监事署名后置备于养殖场。
第十二条 监事能够对实施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提议。监事发觉养殖场经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需时,能够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等帮助其工作,费用由养殖场负担。
第十三条 养殖场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费用,由养殖场负担。
第六章 养殖场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养殖场法定代表人由实施董事具体职务担任。
第七章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养殖场经理、副经理、财务责任人。
第十六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养殖场章程,对养殖场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企业财产。
第十七条 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养殖场资金;
2、将养殖场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
3、违反养殖场章程要求,私自将养殖场资金借贷给她人或以养殖场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养殖场章程要求或未经股东同意,和本养殖场签订协议或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她人谋取属于养殖场商业机会,自营或为她人经营和所任职养殖场同类业务;
6、接收她人和养殖场交易佣金归为己有;
7、私自披露养殖场秘密;
8、违反对养殖场忠实义务其它行为。
第十八条 实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养殖场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养殖场章程要求,给养殖场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养殖场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本养殖场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汇报,委托国家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汇报。
第二十条 养殖场利润分配根据《养殖场》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养殖场聘用、解聘承接养殖场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由陈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相关要求实施。
第九章 养殖场解散事由和清算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养殖场营业期限为长久,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能够解散:
1、养殖场营业期限届满;
2、养殖场责任人决定解散;
3、因养殖场所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养殖场营业期限届满时,能够经过修改养殖场章程而存续。
第二十五条 养殖场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要求解散时,应依《养殖场》要求成立清算组对养殖场进行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组员及责任人立案、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该制作清算汇报,报股东或人民法院确定,并报送养殖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养殖场登记,公告养殖场终止。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组员由股东决定产生。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养殖场登记事项以养殖场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养殖场依据需要修改养殖场章程而未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养殖场应将修改后养殖场章程送养殖场登记机关立案;包含变更登记事项,同时应向养殖场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二 份,养殖场留存 一 份,并报养殖场登记机关立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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