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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统计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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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公司统计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三条 统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准时上报统计资料。上报单位应对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伪造或篡改统计数字。 第四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掌握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经营活动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五条 统计工作采取分级管理制度。各级公司当安排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综合统计人员,各级部门应指定一名员工兼职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学习,参加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六条 统计人员如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当指定临时统计人员代理其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统计报表与统计台帐 第七条 统计报表是各上报单位通过统计数字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的主要形式。各级负责人及统计人员都应准时填写与报送统计报表。各部门统计报表应有填表人、部门负责人的签名,各子公司的统计报表应有填表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的签名及公司盖章。 第八条 统计报表分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及不定期一次性报表五种。 第九条 统计报表的上报时间(节假日向前顺推):1)年报:1月1日;2)半年报:7月1日;3)季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4)月报:每月1日。 第十条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必须根据统计报表的内容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并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和审核。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 统计资料采取分级管理办法。各级公司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综合、整理上级报表底稿、各部门上报的报表资料、各项文件、资料原稿等文件;各部门统计人员保管本部门的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报送后需认真做好归档工作,按月度顺序每年装订成册,交公司资料室存档,经办人存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级统计人员应该对上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统计资料发出后,如发现错误,必须立即订正。上级部门发现数字错误时,应立即通知填报部门订正,填报部门不得推委或拖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报表如发生数字错误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订正: 1、报表当日发现差错时,应及时用电话或口头查询订正,隔日发现差错时,应当在当日报表上说明; 2、重大差错必须以书面形式订正,将书面说明贴在原报表上,并将原报表数字加以订正,以防误用。 第十五条 对外公开发表统计数字,在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综合统计人员统一办理;公司各部门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或在重要会议作报告,或公开发表文章中所引用的统计数据,均须由综合统计人员进行核对后予以公布,以保证统计数字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所有统计资料均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四章 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经营情况报告是统计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必须提交年度、半年、季度和月度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情况报告的上报时间与统计报表上报日期一致。 第十八条 经营情况报告必须以报表为基础,根据统计报表中各项主要指标反映的问题,分析公司各方面经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说明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其后果,并提出解决方法或建议。 第十九条 经营情况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几部份统计资料: 1、销售情况。包括:本月销售情况、本年度销售情况、累计销售情况、未销售物业情况等; 2、合同鉴证情况; 3、资金回收情况。包括:本月资金回收情况、本年度资金回收情况、累计资金回收情况、合同按揭款回收情况、合同房款回收情况、应收未收款情况等; 4、投资情况。包括:本月投资情况、本年度资金回收情况、累计资金回收情况; 5、工程进度。包括各工程形象进度及具体完成节点; 6、交楼情况。包括:本月交楼情况、累计应交楼户数、累计已交楼户数、累计未交楼户数、未交楼单元具体原因; 7、产权办理情况。包括产权办理完成情况节点表、产权出证和发证情况等。 第五章 统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统计人员主要职责: 1、审核、汇总、统计原始记录资料,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 2、组织落实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制度,检查指导各部门统计工作; 3、开展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适时地提出统计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报告; 4、统一管理各项基本统计资料,系统地、完整地整理各个时期的统计资料,定期汇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统计人员必须遵循保密原则,对于公司保密性质的统计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严防丢失和泄漏。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在统计报表中弄虚作假的,或连续两次未能按期上报统计资料的,公司将对统计人员及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如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漏公司资料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视经济损失和情节情况,对负直接责任的统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予通报批评、警告、扣发1-12个月奖金、开除等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通过书面文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上报。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定由投资管理中心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1、统计指标解释 统计指标解释 1、占地面积:指报告期内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此指标可根据《土地成交确认书》、《国土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确定,最终以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为准 。 2、项目总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的房屋总建筑面积。该指标在取得项目时,根据公司可研阶段的设计方案确定(含地下面积),在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出和规划验收阶段,须根据政府的批文进行相应的调整,如基于某些原因报建情况与设计情况不一致,则以设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数据必须与建筑物的实际情况相符) 3、本年新开工面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该指标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一幢房屋一旦开工,其新开工面积即按整幢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而不是按其实际施工的部位或层次的面积分割计算;凡本期内打桩的房屋,从打桩之日起开始计算新开工房屋建筑面积,一直统计到本年底为止,次年不再重复填报新开工面积。 4、本年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成,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经规划部门等单位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5、本年在建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具体包括:①本期新开工面积;②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③上期已停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④本期竣工面积;⑤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面积。 6、本年交楼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成,达到住人或使用条件,取得竣工备案表的已销售面积。该指标作为收入结转的依据。 7、土地储备—占地面积:指未开工部分的占地面积,等于项目占地面积×(1-累计开工比例)。 8、土地储备—建筑面积:指项目未开工部分的建筑面积,等于项目总建筑面积×(1-累计开工比例)。 9、可结转资源:指未结转的销售面积,等于已销售未结转面积、已开工未售面积和未开工的可售面积之和,也等于项目的可售面积减去已结转面积。 10、土地费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国土出让金、契税、土地补偿费、合作款项、中介费、项目转让费等。 11、工程费用包括: ①开发前期准备费(包括勘察设计费、三通一平费); 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投资、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③开发间接费(不含资本化利息)。 12、政府收费:包括城市配套费、质监费、余泥排放费、、安监费、工程定额等报建费、工程交易费、前期报建、竣工验收、违章处罚等费用。 13、管理费用: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周转房摊销、技术资料等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息支出。 14、财务费用:指资本化利息、金融手续费、外汇汇兑损失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不包括利息收入。 15、销售费用:开发建设项目在销售其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或委托销售代理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人员工资、资金、福利费、差旅费、物料消耗、广告宣传费、代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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