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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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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客户是指我行的债务人及交易对手。 第三条 授信是指我行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及其他实质由我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 第四条 授信限额管理是指我行通过对客户制定和实施授信额度方案,以实现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的最高授信限额。在最高授信限额内核定低风险授信额度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拟)在我行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含金融机构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 第二章 管控原则 第六条 统一授信原则。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范畴。 第七条 收益与风险平衡原则。按照我行的风险偏好和信贷政策,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偿债能力和我行承担损失的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第八条 授信方案控制原则。我行应通过授信额度方案的制定,对客户的授信总量和结构、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第九条 差别化原则。针对不同的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授信额度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三章 授信额度分类管理 第十条 低风险授信额度是指我行对客户办理低风险业务核定的授信额度。 低风险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金额管控,与一般风险、高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分开计算。 第十一条 除低风险授信业务外,所有表内外授信业务实行授信敞口管控。 授信敞口额度是在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我行风险偏好及信贷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第十二条 授信敞口额度包括单笔单批授信业务和综合授信额度。 (一)单笔单批授信业务是指根据需要单独审批的贸易融资、固定资产类、房地产类、债券投资类及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类等业务。单笔单批授信业务是单一业务品种,不可循环。 (二)综合授信额度主要是为客户核定的中短期授信业务额度,可以是单一业务品种,也可以是多个业务品种的组合。 第十三条 给予客户的综合/低风险授信额度是唯一的,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综合/低风险授信额度。在原授信额度到期前,如需调整,新授信额度应将原授信额度纳入,并取代原授信额度。如果新额度不足以覆盖纳入的原额度项下业务,则该新额度下不可发生新业务,直至额度可用未用金额大于零。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按是否可循环,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授信额度。 (一)循环授信额度为在规定期限内,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可以多次提取、反复使用的授信。 1.申请循环综合授信额度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⑴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具有连续性;有经常性的短期循环融资需求; ⑵生产经营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 ⑶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2.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客户经审批批准可给予一年以上、三年(含)以下的一般风险循环综合授信额度,且额度项下具体业务可超过一年: (1)借款人为我行战略客户; (2)借款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中央企业,及其下属的进行主业经营、处于核心地位的控股子公司; (3)借款人为中国500强企业或世界500强在华投资企业(持股50%以上); (4)借款人为客户评级AA级(含)以上,销售收入和总资产均不少于50亿元的特大型企业; (5)借款人为客户评级A级(含)以上的大型、特大型企业,且由上述(1)至(4)类企业担保或以土地使用权、商用房抵押、变现能力强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抵质押率不高于我行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 (6)我行授信产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可给予一年以上的综合循环授信额度的,按照相应规定和条件执行; (7) 经总行审批同意的其他客户。 (二)不可循环授信额度即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履约完毕后不能就已释放的风险敞口部分再向我行申请支取。 第四章 授信额度的基本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存在分项产品授信额度的,分项产品额度之和允许大于整体额度,即分项产品额度由人工约定。各产品授信额度使用之和不得超过批复和授信协议的授信额度(在任一时点上),各产品授信敞口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批复和授信协议的授信敞口额度(在任一时点上)。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循环授信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补充部分保证金可以释放相应的授信敞口额度。 第十六条 计算授信总额时统一折算成人民币表示的授信限额和授信敞口额度。 第十七条 任一时点下,单一客户只允许存在一个有效的综合授信额度,允许存在多个单笔单批授信业务。对于单一客户既有综合授信额度,又有单笔单批授信业务的,授信敞口额度计算规则如下: (一)对于已有单笔单批授信业务,又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情形: 授信敞口额度应包括本次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已审批通过仍在有效期内但未登记合同的单笔单批授信业务金额、已登记合同的单笔单批授信业务余额及未出账金额; (二)对于已有综合授信额度,又申请单笔单批授信业务的情形: 授信敞口额度应包括本次申请单笔单批授信业务金额、已审批通过仍在有效期内但未登记合同的单笔单批授信业务金额、已登记合同的单笔单批授信业务余额及未出账金额、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授信额度期限 授信批复中应明确授信额度期限和额度项下业务期限。授信额度期限自批复下发之日起计算;额度项下业务期限自提款之日起开始计算。 综合/低风险授信额度项下所有授信业务的最后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期限6个月,总行审批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条 提款有效期 授信敞口额度项下授信业务的每笔提款均须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 固定资产类(含房地产类)业务首次提款的有效期自授信批复下发之日起1年,非固定资产类业务首次提款的有效期为自授信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有效期内未提款的,则授信批复失效。经营机构如仍需办理业务,应报原审批机构重新审批。 第二十条 授信额度到期前2个月,经营机构应及时组织申报新的授信方案。 第五章 授信额度管理的基本流程 第二十一条 经营机构与客户开展授信业务时,应按“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办理。低风险业务等不需进行信用评级的业务除外。 第二十二条 单一客户授信额度方案的申报机构为客户注册地分支行;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方案的申报机构为集团客户母公司注册地分支行,具体参照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名单制管理的客户和经总行公司银行部立项同意的客户除外。 第二十三条 经营机构提出授信限额和分项产品额度建议,原则上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外部监管的要求; (二)我行风险偏好及信贷政策; (三)客户在他行已有的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 (四)我行授信存量及对客户的目标市场占有率; (五)客户的需求与授信用途; (六)双方能接受的授信额度使用前提条件及批复要求; (七)客户的综合贡献度; (八)外部经济与金融环境; (九)客户所处的行业、区域发展状况; (十)客户经营实力、财务状况等; (十一)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 有权审批人(机构)根据授权确定的审批权限对经营机构上报的授信额度方案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授信额度的冻结 经营机构应加强对已授信额度的实时监控,如客户不满足额度使用的持续条件,或发生可能影响我行债权实现的重大风险事项,经营机构应及时调减、取消或冻结额度。 经经营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经营机构可对未用额度进行冻结;各级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有权提议对额度申请冻结(见附件)。冻结期间,经营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任何授信业务,包括已签订合同未提款的。 在额度有效期内,如冻结条件已消失,经营机构发起的冻结申请经经营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进行额度解冻,风险管理部门发起的冻结申请经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可进行额度解冻。 第二十六条 授信额度的监控管理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经营机构授信额度方案的执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违规情况: (一)未落实授信额度使用前提条件给予授信; (二)超过单一或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给予授信; (三)超授权或变相超授权审批授信方案; (四)主观或与客户串通提供虚假资料,误导有权审批机构做出审批决策;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予授信; (六)为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的客户提供授信; (七)未按规定收集和监测集团客户关联交易、资产重组、逃废债等关键信息,加大风险监控难度的; (八)超授信额度发放授信; (九)违背统一授信原则授信; (十)未及时、准确建立和维护集团客户家谱,导致多头授信或过度授信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授信行为。 以上情况为违规授信行为,上级管理机构有权按违规性质,要求违规机构采取必要的风险化解措施、调整授信额度、或给予调整授信授权权限、追究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七条 给予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的信用风险敞口应符合我行授信集中度管理方案要求。对单一客户信用风险敞口超过我行资本净额5%或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敞口超过我行资本净额10%的,其授信按监管机构要求报我行有权机构审批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该制度;如因市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相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公司授信额度管理办法(2016年,1.0版)》(xx号)同时废止。 附件:xx银行授信额度冻结/解冻申请表 附 件: xx银行授信额度冻结/解冻申请表 申请机构   申请 日期   申请事项 额度冻结 □ 额度解冻 □ 授信情况 客户名称   授信 余额 万元 授信到期日   拟冻结业务 业务品种   使用余额 万元 申请理由   申请机构意见 主协办客户经理: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贷后管理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风险行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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