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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危机处置与恢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公司的经营危机,防范风险传递,进一步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障风险管理子公司开展风险管理服务,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公司本着维护公司权益及形象、保证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置经营危机。应对处理危机事件的态度为统一领导、积极应对、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处理。
第三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以下情形时导致陷入实质性财务困境或经营失败时,视为本办法中所述的经营危机事件:
(一)治理类
1、公司的股东单位或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3、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4、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二)经营类
1、公司董事会可能出现较大的决策失误;
2、公司的经营班子可能出现较大的经营失误;
3、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4、公司主营业务不清晰,或无持续性经营能力;
5、公司出现兑付风险;
6、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其他风险;
7、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情况。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本行业;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本行业;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事故灾难,指企业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共卫生事件及社会安全事件等;
(四)信息类
1、公司的经营发生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五)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公司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它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 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视为公司处于经营危机。
(六)其他重大事件,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四条 发生经营危机事件后,公司应第一时间成立经营危机事件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公司经营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以及处置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经营层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 经营危机事件领导工作小组职责如下:
1、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经营危机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经营危机事件的处置工作;
(3)在经营危机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4)协调和组织经营危机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2、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经营危机事件的处置工作;
(2)指导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经营危机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3、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经营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经营危机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下属各部门或各下属单位及分支机构做好相关经营危机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经营危机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有关经营危机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经营危机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各组员实行24小时经营危机事件的跟踪进展制,发现问题及时向副组长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置措施
第六条 发生经营危机事件后,公司启动经营危机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恢复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七条 发生影响或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稳定的经营危机事件后,领导工作小组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报告中国期货业协会或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发生经营危机事件后,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约见股东单位的负责人员,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发展情况;
(2)对公司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谈话,了解目前公司三会的运行情况;
(3)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追查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处理;
(4)联系有关媒体报导负责人,将真实情况告知,对不实信息作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5)加强与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应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6)深入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对发生资产转移的,应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并报警处理;
(7)对于公司经营亏损,积极与各方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8)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9)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恢复方案
第九条 公司管理层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以确保公司有序恢复正常经营或者关闭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经营危机事件结束后,应尽快消除经营危机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重大风险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一条 对经营危机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经营危机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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