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分行计算机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银行计算机系统的变更管理,及时、高效地实现系统变更需求,保障系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根据《银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引(试行)》(银发〔2011〕173号)、《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银发〔2010〕27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系统变更(以下简称变更),是指对生产系统、生产环境所作的有计划的改动。包括应用程序的更新、软件缺陷修正、生产系统软硬件环境的调整、网络通信结构和重要参数的调整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分行机关、分行营管部、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及县(市)支行(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分行科技处的变更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省银行系统(以下简称全省)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银行总行有关规定;
(二)负责由分行管理和维护的生产系统的相关变更事项;
(三)对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 地市中支、县(市)支行科技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总、分行有关信息系统变更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由本行管理的生产系统的相关变更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业务条线相关变更申请;
(二)负责对业务相关变更项目的测试、变更后验证确认;
(三)及时反映变更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变更分类
第七条 根据变更本身的风险程度以及对业务连续运行的影响程度,变更可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
(一)一般变更是指涉及业务生产系统非关键数据信息和运行环境,但没有业务运行连续性风险的非常规变更。通常对生产环境的改变是单点或者是局部的(如网络端口开通、外围系统环境恢复等)。
(二)重要变更是指涉及业务生产系统非关键数据信息和运行环境,并且具有业务运行连续性风险的变更。通常对生产环境的改变是非单点和非局部的,涉及的数据信息是非单个参数类、非孤立和非差错类的。
(三)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关键性数据的数据变更,以及新系统投产、影响逻辑关系环境等的变更。
第四章 变更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变更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进行处理,加强变更管控和监督,防范操作风险。
第九条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事项,填写《计算机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科技部门。
第十条 科技部门接到变更申请表后,必须对变更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检查各要素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对下列情形有权拒绝变更申请,并及时与变更申请部门联系,说明情况。
(一)变更申请表要素不完备的;
(二)不具备变更实施条件的;
(三)完成申请的变更内容会影响或关联其他未在变更申请上列明内容的;
(四)变更申请事项涉及其他不确定因素,或具有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变更风险。
第十二条 变更申请被正式受理后,科技部门确定变更的实施人员(项目小组)。
第十三条 科技部门根据变更类型处理变更申请。其中:
(一)一般变更:编制或配备变更脚本,明确变更主要实施人员,转入科技部门的变更审批环节;
(二)重要变更: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变更主要实施人员、变更的具体实施步骤及内容、拟变更实施日期和时间、变更中各相关部门需要配合和确认的工作)后,转入科技部门的变更审批环节;
(三)重大变更:制定变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计划除一般内容外,还须包含变更影响范围和是否影响生产系统业务连续运行评估、变更实施前的测试报告、变更实施后的验证方案、操作手册修订、变更的回退方案)后,转入科技部门的变更审批环节。
第五章 变更实施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变更由变更实施单位科技部门负责人审批;重要及重大变更,由变更实施单位业务与科技分管行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未被批准的变更实施,科技部门必须将具体原因通知变更申请的部门以及参与变更审批流程的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技术方案或审批过程存在异议的变更事项,由科技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
第六章 变更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承担变更实施工作,并严格按经审批的变更方案和内容实施变更操作。
第十八条 对于具备测试条件的变更事项,变更实施前应在测试环境中进行严格、完整的模拟测试。
第十九条 科技部门应在变更实施前通知变更申请的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应建立中止变更并从失败变更中恢复的文件化程序,明确过程控制方法和人员职责,必要时对恢复过程进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应建立重要计算机系统运行维护档案,详细记录系统变更及操作过程。
第二十二条 变更实施过程必须在业务操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并详细记录维护内容、人员、时间等信息。重要计算机系统的系统设置变更至少双人在场,操作记录由双人或多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在变更实施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导致变更失败,必须由最终批准变更的部门负责人或行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回退方案;若需要启动新的变更或因变更计划不周需要调整变更内容,必须报请最终批准当前变更的部门负责人或行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 系统变更不应对生产系统正常运行产生影响,重要计算机系统变更应选择非生产时间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分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
计算机系统变更申请表
以下内容由变更申请部门填写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系统
名称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是否停机
□是 □否
影响范围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变更内容
(本栏可为附件)
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科技部门填写
变更计划
(本栏可为附件) 签章: 年 月 日
回退计划
(本栏可为附件) 签章: 年 月 日
验证计划
(本栏可为附件) 签章: 年 月 日
变更评估
(本栏可为附件) 签章: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科技部门负责人及行领导填写
变更审批
(本栏可为附件) 科技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重要或重大变更)
业务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重要或重大变更)
科技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实施人
复核人
完成时间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变更申请部门确认
确认人
确认完成情况
确认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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