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信用交易内部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交易资金清算风险,保障客户资产安全、透明、完整、可控、可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信用证券账户的普通交易、融资类业务(包含:融资买入、卖券还款、融资平仓、直接还款等)、融券类业务(包含:融券卖出、买券还券、融券平仓)、非交易过户(包含:融券券源的提交与返回、客户担保证券的提交与返回、直接还券、余券划转等)、权益登记和权益派发及其他业务。第三条 为了提高公司整体清算效率,降低清算风险,加强清算业务创
2、新,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由营运中心统一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平台的清算工作。第四条 在集中信用交易模式下,公司实行二级清算模式。与登记结算公司信用交易资金的法人一级清算及与客户的二级清算均由营运中心统一办理;营运中心与融资融券部进行内部资金结算。第五条 营运中心代表公司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的一级法人清算将依据有关清算交收协议的规定办理。第六条 营运中心与客户之间的二级清算将依据客户的委托及交易所、登记公司数据在客户账户内进行逐笔全额清算交收。第七条 营运中心与融资融券部之间清算原则为“收付确定、净额交收”。净额清算制度是指对同一单位在同一交易日的买卖金额全部进行汇总后对该单位应收应付款项相抵扣的
3、净额进行清算。第二章 融资融券内部清算第八条 为确保营运中心同融资融券部内部清算业务的正常进行,融资融券部必须在营运中心开设信用交易清算户(以下简称“清算户”)。第九条 信用交易资金清算实行与交易所规则相同的交易清算日规定。第十条 营运中心根据收到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清算数据文件,与融资融券部进行公司内部结算。第十一条 融资融券部存放在营运中心的清算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同业存款利率按季计付存款利息,利息直接记入各单位的清算账户内。如遇利率调整,以人行调整后的利率为准进行计算。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部与营运中心应做好每日清算资金的核对工作,如发现不符,应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在营运中心的账户资金视
4、同银行资金管理,月末填制存放公司资金余额调节表。第三章 信用交易客户清算第一节 日终清算流程及注释第十三条 信用交易主要业务的定义、缩写及略语(一)融资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公司申请融资买入,公司在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时为客户垫付资金,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二)融券交易:是指客户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公司申请融券卖出,公司在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收时为客户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交易行为;(三)标的证券:指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四)担保物:是指客户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客户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融
5、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五)授信额度:是指公司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公司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客户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六)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下同)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保证金比例;(七)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客户融券卖出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
6、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和证券评级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券保证金比例;(八)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公司“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九)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公司“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该账户与“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统称“信用账户”;第十四条 日终清算是指在基于“三分离”的操作原则下,清算人员于当日所有业务发生结束后按信用交易的清算原则
7、依据“逐笔全额交收”对信用交易客户进行集中的证券及资金的扣划。(一)“三分离”操作原则是指清算数据的处理、清算程序的变更、日终清算的操作应分别设置相应岗位且操作人员不能为同一人,用于确保系统清算的操作安全性。(二)“逐笔全额交收”是指对单一客户进行交收时,根据客户单日的成交顺序对每一笔成交所涉及金额(含所有费用)进行交收。(三)信用交易清算原则:融资融券按照委托日期、逐笔记账、逐笔了结,先借先还,利随本清,债权债务清晰。第十五条 信用交易日终清算流程主要包括了清算数据接收及准备、清算数据预处理、清算数据配对、数据清算、数据交收、信贷记账等几个步骤。第十六条 依据“三分离”原则,清算数据的接收及
8、准备需由非清算人员进行处理,现在由信息技术部运行中心人员负责处理,数据的接收应通过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接收平台进行收取,数据收取完毕后需验证清算数据的完整性。第十七条 清算数据预处理是指清算数据的接收人员收取清算数据完毕后应对清算数据进行预处理,分离完毕后应验证数据分拆前后的一致性。第十八条 清算人员在确认清算数据接收并分拆完毕后,需在融资融券集中清算系统中对清算数据进行配对,检查清算数据与日间交易委托数据的一致性。第十九条 在配对无误的情况下,清算人员依据“逐笔全额交收”原则通过融资融券集中清算系统对客户交易进行计算并最终扣划相应的资金及股份。第二十条 信贷记账是指根据客户股份资金变
9、动流水中的各信用业务标志,计算及调整客户的已用授信额度,解冻交易冻结的授信额度,登记客户的新增负债和债务了结记录。同时信贷记账还进行了融券权益补偿及息费扣收等业务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清算系统中主要的钩稽关系及计算公式包括:(一)可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已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委托冻结额度。(二)客户融资买入金额=融资成交金额+佣金+交易税费+其它交易费。(三)客户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客户的融券资金变动=融券成交金额-佣金-交易税费-其它交易费用。第二节 清算对账第二十二条 信用交易清算对账主要包括了系统清算前对账、系统清算后对账。第二十三条
10、 系统清算前对账是指在交收前根据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汇总数据预先对客户当日交易的清算结果进行核对,目的在于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系统功能性的错误。第二十四条 系统清算后对账包括了两个方面:资金对账及股份对账。第二十五条 系统清算后的资金对账包括一级对账及二级对账,一级对账是指信用法人清算交收的对账,二级对账是指客户资金交收的对账。一级对账与二级对账原则上采用非同源数据分别进行核对,分别核对无误后再进行一、二级之间的总分对账,并检查系统中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与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余额是否一致。第二十六条 股份对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信用交易系统中记载的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数量与登记公司客户信用
11、担保证券账户证券数量的总分一致,股份对账的数据来源及依据都以信用交易证券账户证券实际托管人的登记数量为准。第三节 系统清算参数设置管理第二十七条 融资融券系统清算参数的设置权限,清算柜员及其权限的变更应严格依照融资融券后台标准化流程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 融资融券系统清算参数主要包括:清算文件及清算路径的设置、依照交易所公布的客户交易固定费用的设置及央行定期公布各币种费率的设置。第四节 清算异常处理第二十九条 清算人员在融资融券集中清算过程中若出现清算异常,必须如实填写清算异常报告单,详细填写方法参照清算异常处理细则。第三十条 若遇重大清算异常,清算人员需及时通告有关负责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启用清
12、算应急方案。第五节 数据备份及归档第三十一条 信用交易日终清算完毕后,清算人员需将当日处理的数据及报表进行相应的备份,并定期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归档。第三十二条 清算数据备份及归档的有关要求及清算数据、清算资料的查询管理均按公司颁布的清算组清算数据及文件备份归档工作要求及营运中心清算数据及清算资料查询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四章 信用交易法人清算第一节 信用交易法人清算的主要步骤第三十三条 信用交易法人清算是利用新意信用法人清算系统及上海、深圳登记公司发送的交收数据,依据当日信用交易系统的交易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清算,生成法人交收所需的各类报表,进而完成与登记公司的信用交易交收及核算各营业部开展融资
13、融券业务的自有收支。第三十四条 法人清算的流程如下:(一)数据准备与检查。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平台接收结算数据,检查清算准备数据的完备性与完整性。(二)清算业务。运行清算准备,进行数据转换和清算;运行清算结果对账,检查清算结果的完整性;备份清算数据和清算结果数据;将清算结果上传至财务系统。(三)清算复核。清算复核岗人员根据清算报表,复核已上传财务系统数据的正确性,并校验清算结果的正确性。(四)清算审核与过账。会计核算岗人员,将经过复核的清算数据导入财务系统,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交收资金核对,核对无误后过账。第二节 数据及清算表单流转第三十五条 清算数据及表单的流转主要是指在清算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清算人员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数据及融资融券业务报表用于完成信用交易资金的交收及会计记账。第三十六条 用于资金交收的清算报表主要包括:信用交易系统清算交收汇总表、信用交易存管银行交收表等,主要使用对象为营运中心资金结算组。第三十七条 信用交易日终清算的各类二级明细报表均需作为清算凭证附件,同时清算人员需通过系统导出财务接口数据用于生成财务凭证,这部分报表及数据的使用对象为营运中心资金存管及核算组。第三十八条 清算人员在提供上述表单时,须双人双岗盖章或签字,并提供原件。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营运中心负责制订、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