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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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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证券研究业务顺利进行,实现证券研究业务高效和规范化运作,规范部门管理和员工组织行为,依据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发展部(以下简称“研发部”)人员与业务管理工作。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三条 研发部是公司的研究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含:1、 对证券市场的基本面研究、投资策略研究、新产品开发研究、发展战略研究等。2、 为公司证券投资组合提供决策支持,包括投资策略建议,备选股票池的建立等。3、 为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

2、提供研究支持。4、 为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新业务拓展提供研究支持。5、 为公司资讯信息管理、对外联系与宣传、树立公司品牌形象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条 研发部设部门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分析师、内勤等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1、研发部总经理在公司分管领导组织下,全面负责研究和投资策划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1) 管理职能:根据公司业务要求和部门定位拟定部门管理制度、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根据业务需要招聘、录用部门人员,并对部门所属员工进行选任、业务指导、监督和考核。(2) 业务职能:在公司分管领导指导下,负责部门的研究工作,组织部门提供研究报告,组织部门为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

3、投资银行业务提供支持与服务,组织开展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新业务拓展工作方面的研究与支持,组织部门对外交流、宣传的工作。(3) 协调职能:组织本部门和公司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建立通畅、稳定的交流机制,充分发挥部门的作用和效率。对外和其他研究机构进行联系,及时把握和投资相关的资讯。(4) 论证与决策职能:参与对重大投资、投资策略的论证与决策。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5) 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2、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助理(1) 协助部门总经理工作,对部门总经理负责,完成公司领导和部门总经理安排的工作。在总经理外出时代理执行经理职责。(2) 在部门总经理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部门工作的计

4、划、实施和总结,完成公司和部门安排的工作,并对研究工作进行质量控制。(3) 参与对部门员工进行评议和考核。(4) 作为研究骨干承担具体的研究工作。(5) 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3、分析师(1) 根据部门安排对行业、上市公司、宏观经济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实地调研,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和投资策略。(2) 参与公司中长期重点投资项目和组合投资的研究论证工作。(3) 参与对经纪业务、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的支持工作。(4) 参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新业务拓展的研究支持工作。(5) 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4.研发部内勤岗位职责(1) 部门内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考勤管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物品管

5、理、资料管理等。(2) 对公司内信息、外购信息和各类媒体传送信息的联络、打印、采集、编辑、摘录传送和播发工作。(3) 统计研发部内人员的工作量,统计全年工作量完成情况和内部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4) 根据领导安排协调与公司内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5) 完成部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三章 研究报告第五条 研究报告是指研发部分析师依据自己所关注的领域定期或不定期发布的报告或依据公司及其他业务部门的特定要求为公司决策、发展战略和新业务拓展及投资、承销等具体业务提供的针对性建议、报告等。第六条 研发部依据公司整体安排及其他业务部门研发支持申请拟订各阶段工作计划,分配给部门分析师,分析师根据部门指令和

6、自主计划安排形成研究报告。第七条 分析师在制作报告时,应当使用来源合法合规的信息,并在报告中注明信息来源。第八条 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使用内幕信息;如果无意接触了内幕信息,也不得在证券研究报告中以任何形式变通体现;不得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对市场传言等无法确定真实性的信息,不得写入研究报告。第九条 分析师认为需要对上市公司等进行实地调研的,应当向部门总经理提交申请并列明相关费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条 调研要独立进行,不得向外部机构及客户提前泄露调研计划、调研底稿、发布计划等相关研究信息,不得与基金等机构客户一起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第十一条 分析师参加上市公司调研,不得主动寻求内幕信息,不得

7、以任何方式获取国家保密信息。如果证券分析师调研中被动知悉内幕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部报告,在有关内幕信息公开前停止撰写发布涉及该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第十二条 研究报告使用调研获取的信息,应当留存信息来源依据,并尽可能采取适当方式在发布研究报告前,将有关信息来源依据(不涉及研究报告其他内容和观点)交相关被调研方确认。第十三条 分析师完成研究报告后经部门质量控制审核及合规部审查后方可发布或提供业务部门。第十四条 研发部应当建立相关的研究报告控制机制,加强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环节的管理,严格要求公司相关人员不得将证券研究报告私自提供给未经公司授权的媒体及其他机构,并提醒公司客户不要将研究报告转发

8、他人。 第四章 媒体参与第十五条 分析师按证监会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事先经合规部审查同意,经公司批准或统一安排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以及报告会、交流会等形式,发表文章、报告、意见或者解读其撰写的研究报告。第十六条 分析师应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或修改。授权其他机构刊载或者转发研究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与相关机构作出协议约定,明确刊载或者转发责任,要求相关机构注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日期,提示使用证券研究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刊载或者转发证券研究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研发部授权刊载或转发涉及具体上市公司的证券研究报告,应采取

9、充分措施,提供、配备相应的后续咨询、解读服务,确保投资者不受误导。第五章 投资者提示及投诉应对第十八条 研发部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留痕工作,对投资者的投诉,研发部应当积极应对,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对于研发部按法律法规要求发布研报、进行了相关披露及提示的情况,尽力做好投资者安抚工作;对于研发部在操作中存在违规情况的,研发部做好投资者安抚工作后,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六章 信息隔离与管理第十九条 研发部人员应公司及其他部门要求提供研究支持服务的应当遵守公司信息隔离墙管理相关制度,按要求履行跨墙手续,在跨墙期间不得发布与该业务项目相关的证券研究报告。证券分析师不得利用其他业务项目的非公开信

10、息,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第二十条 研发部人员完成研究支持工作后,应当履行回墙手续,并在回墙后按照公司要求遵守不少于三个月静默期安排,同时在公司网站披露相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分析师发布对具体股票作出明确估值和投资评级的研究报告时,公司持有该股票达到相关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应当在研究报告中向客户披露本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时,研发部员工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执业回避。第二十三条 研发部员工应当按要求履行发表免责声明、风险提示、向监管机关进行报备等信息披露义务。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研发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对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对象和审阅过程实行留痕管理。 分析师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存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音像、文件等资料。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证券研究报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研发部开发设计新产品,应当对产品开发论证过程的相关材料予以留存,自产品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第二十六条 研发部应当安排专人对相关档案进行统一管理,档案经办人员在报告完成、产品发布等行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相关经手材料提交部门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发展部负责修订及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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